【情报法治】禁毒大队长滥用“线人”收钱放人被判刑
四年前,在办理一起涉毒案件时,时任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的黄祥铄,伙同“线人”收取涉毒人员家属所送的钱,将涉毒人员放走。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这起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审判决。
1
指控:收钱后放走涉毒人员
黄祥铄现年41岁,2015年6月,他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后被西乡塘区检察院变更取保候审。
西乡塘区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12日,时任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的黄祥铄,接到“线人”杨受摇的情报后,指派该大队民警万某锋、周某林(另案处理)带领协警与杨受摇一起,到南宁市朝阳路金山广场D座一房间,抓获郭某等5名涉毒人员,并当场查扣郭某持有的100多克K粉(氯胺酮)和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办案过程中,因有人为被抓获的涉毒人员求情,黄祥铄便要求万某锋与周某林不要再管该案,并违法要求两人将调查材料交给“线人”杨受摇。
万某锋与周某林听从黄祥铄的指示,将调查材料交给杨受摇。
随后,杨受摇在黄祥铄的授意下,收取郭某及家属等人给予的现金共计9.3万元,并将所有涉案调查材料和扣押的毒品销毁,将郭某等人释放,导致郭某等人至今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事后,黄祥铄分给杨受摇、万某锋、周某林各5000元。
2
细节:“线人”出面讨价还价
对于案发经过,涉案人员郭某供述如下↓↓↓
事发当天,他和朋友一起在租住的房间吸食K粉。下午,禁毒大队人员冲进来,搜出剩下的毒品。他们5个人验完尿后,被带至青秀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郭某被单独关进一间办公室。
杨受摇进办公室后,郭某问对方怎么处理。杨受摇答,“其他人交钱走了,你也交点钱,把你放走算了”。
杨受摇第一次开价15万元,经过讨价还价后同意交10万元放人,但郭某家属只凑到8万元。杨受摇最后也同意了这个数目。
郭某家属取好钱后带到禁毒大队办公室,将钱交给杨受摇。做完笔录,郭某于次日凌晨2时左右离开。
为何让杨受摇与涉毒人员家属商谈?
据黄祥铄供述:
当晚,有一男子闯进他的办公室,问怎样才能放走这些涉毒人员。他见办案人员都在忙,于是叫常提供线报的“线人”杨受摇处理。
10分钟后,杨受摇回来汇报,对方提出交罚款放人,黄祥铄对此予以默认。
又过了一会,杨受摇返回说,已收了几名涉毒人员的钱财。黄祥铄当时没吭声,杨受摇接着就把钱放进黄祥铄办公室的抽屉。
待民警持材料向他汇报时,黄祥铄指示将材料和毒品交给杨受摇。
另外4名涉毒人员供称,他们一共向杨受摇交了1.3万元后,分别被放走。
3
判决:犯徇私枉法罪
庭审中,就杨受摇收取钱款为8万元还是9.3万元等多个焦点问题,相关各方展开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收取钱款,其余的1.3万元只有涉毒人员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认定杨受摇总共收取8万元;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回队后按程序进行称重、问话及做笔录等,后向时任大队长黄祥铄汇报,足以认定涉案毒品已称重。现有证据证实郭某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进一步侦查;
因在案证据只有黄祥铄供述称杨受摇销毁了案件材料及涉案毒品,杨受摇否认,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未认定该指控事实。
法院认为,黄祥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杨受摇收受他人贿赂8万元,徇私枉法,对犯罪嫌疑人故意包庇,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共同犯罪中,黄祥铄起领导、决定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受摇经黄祥铄同意,与涉毒人员家属商谈收钱放人事宜,并将收取钱款交给黄祥铄支配,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黄祥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杨受摇有期徒刑二年。
黄祥铄与杨受摇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