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终稿的五大看点
星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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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终落地,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持牌、持证将成为互联网保险圈的新常态。
星球保lab梳理了十大看点,敲黑板、划重点。
厘清把握互联网保险的边界、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疏堵结合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等等在征求意见稿中突出的部分也完整的展现在了新规之中。
2014年到2019年,互联网保险从859亿的规模发展到了2696亿,2020年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更出现了类似网络互助这样的板块,未来网络互助以及新生的事物又将如何监管?
看点一:划清边界,谁能够经营?
险企
专业代理
银行类兼业代理
互联网企业(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代办投保手续。
代收保费。
新规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新规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新规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被划定了准入门槛:
服务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测、信息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以及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
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网络安全定级备案,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
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应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不得向其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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