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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知法解法】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谁应承担责任?

2017-05-11 12301订阅号


本篇作者: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


本篇是由黄恢月老师撰写的旅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12301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旅业中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提供个人看点,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互动、提高对旅游法理的认知。


事件回顾


今年“五一”假期前后

全国有多个户外团体自发组织到太白山进行鳌太穿越

5月2日天气突变

驴友们在太白山遭遇暴风雪

驴友们纷纷向当地有关部门求助

当地公安、消防以及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


据初步统计

4月30日上山的青海团队7男2女失联

5月1日上山的义乌团队

13名驴友失联

5月1日上山的上海8人团队

其中5人已经安全抵达大爷海

两名男性驴友确定死亡

一名女性驴友至今失联


太白山驴友失联死亡事件

谁应承担责任

12301特邀专家黄恢月老师来阐明陈述


☞ 先看法律如何规定


1、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 结合此次事件详细分析


1、驴友的旅游活动性质分析


近些年,驴友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流行的词语,为广大旅游爱好者所推崇。驴友的出游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立出行;另一种是结伴而行,包括参加互不认识的驴友发起的旅游活动。


驴友的前一种出游方式,应当定性为自娱自乐,不具备法律行为性质。当然,驴友在行程中必须和相关民事主体打交道,诸如购买食品等,自然会形成各种法律关系。


后一种出游方式,包括两种类型:第一,驴友在旅游、穿越、探险活动中完全自助,相互之间不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第二,一些户外俱乐部等组织驴友出游,少量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更多的组织活动,出发点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2、失联死亡的驴友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驴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自身利益最大的保护者,这是法律赋予驴友的义务和职责。未成年驴友参加到出游队伍中,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至于驴友是否需要为自己的失联死亡承担责任,要具体地分析。


驴友独自参加旅游、穿越、探险等活动前,应当对整个行程作充分的了解,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行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清醒的认识,事先采取相关措施,购置相关的设施设备,以满足日常需要和应急需要。如果驴友事先不做任何功课,或者功课做得不充分,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件,驴友自己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后果。


驴友参加非营利为目的的旅游团队活动,驴友对自身的保护义务仍然较重,驴友发生权益受损事件,除非组织者有重大过失,驴友仍然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驴友参加户外俱乐部等组织的旅游活动,且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者必须为驴友权益受损承担责任,除非组织者能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驴友权益受损为驴友自己的过错所造成。


3、组织者是否应当为同团驴友的失联死亡担责


在讨论户外俱乐部等组织者是否需要为失联甚至是死亡的驴友承担责任,总的原则可以确定为,不论是户外俱乐部或者个人,只要是承担了组织者的角色,也不论组织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者或多或少要为同团驴友的失联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只不过在责任承担的划分时,视不同的情况来明确责任大小而已。


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即可以参照包价旅游的组织者(旅行社)的责任承担,来确定组织者的责任。当然,组织者会提出异议:我不是旅行社,不应当参照旅行社来承担责任,但透过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我们可以判定组织者起到了旅行社的作用,即组织者事先设计和确定了产品和线路,服务项目在两项以上,驴友以总价的形式支付给组织者。这样经营模式,显然符合包价旅游的特征。因此,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者承担包价旅游业务的民事责任并不为过。


非营利为目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是组织管理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户外俱乐部或者个人组织驴友参加出游活动,其身份当然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比如案例中的组织者应当时刻关注天气状况,并通报给每一位驴友,这就是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如果组织者没有履行了这样的义务,组织者就应当为驴友失联死亡承担责任。


4、救援失联死亡驴友费用的承担


驴友遭遇险境后,向有关部门求助,包括向国家旅游服务热线12301求助,是驴友的权利。12301接到驴友求助后,可实时通报相关部门,实现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主管单位、地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景区(报警)现场四级联通,帮助游客脱离困境。


有关部门接到求助电话后,理所当然要对驴友实施救援,这也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所在,太白山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了救援工作,履行了政府的救助职责。在整个救援的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派出了大量人员,承担了大量的救援费用,而财政并没有这些费用的列支。如果当地政府发动群众参加救援,也会涉及到费用的问题。


参照上述《旅游法》的规定,救援工作完成后,被救援的驴友应当承担部分援救的费用。虽然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第一,驴友应当支付援救总费用的比例如何确定。第二,即使驴友需要承担的费用已经明确,驴友无能力支付,或者驴友已经死亡,驴友应当支付的援救费用最终如何落地,也是一个难以短期内决断的难题。


5、旅游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


作为旅游的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参与到驴友活动的监管过程中,一直是旅游主管部门绕不过去的话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对于驴友的活动,予以分类监管和指导,而不是简单地说,驴友的活动归旅游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和旅游主管部门无关。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驴友的独立出游,旅游主管部门没有监管的义务,但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引导驴友慎重参加。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驴友结伴而行,旅游主管部门同样没有监管职责。旅游主管部门需要监管的是,户外俱乐部等组织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包价旅游活动,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从事包价旅游活动的资质,涉嫌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


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中,首先要认定组织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是否涉嫌组织包价旅游活动。只要确定组织者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旅游主管部门就应当予以监管。当然,在实务中,对于户外俱乐部和个人组织驴友出游等行为的查处,仍然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一是取证难度大,第二相对人对于旅游主管部门的查处不予配合。所以,在查处此类案件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借助相关主管部门的力量,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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