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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知法解法】旅行社谢绝老年游客出游或与其签订免责条款,到底合不合理?

2017-09-21 12301订阅号


本篇作者: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


本篇是由黄恢月老师撰写的旅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12301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旅业中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提供个人看点,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互动、提高对旅游法理的认知。



一、案例简介


有老年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到西藏旅游,旅行社担忧老年游客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此次出游,就委婉拒绝了老年游客的要求。老年游客坚持必须参团,旅行社最后只好答应了老年游客的要求,但同时要求和老年游客专门签订免责条款,约定老年游客自担旅途的人身伤害后果,并将其纳入旅游合同中。老年游客虽然签订了这样的合同,但心里不平衡,觉得对其不公平,就将该情况发布在网上。另一位年龄更大的游客来报名,旅行社直接将其拒之门外,拒绝与其签订旅游合同,游客家属也将该情况发布在网上,指责旅行社是对老年人的歧视。旅行社的做法,引发了网友们的争论,有批评的,也有支持的,站队泾渭分明。


二、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2、《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和老年游客法律地位平等。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和老年游客为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特别看重的是,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旅游民事活动关系中,旅行社和老年游客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具体包括不论是在签订旅游合同前,还是签订旅游合同后,或者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的法律地位平等。

    

既然旅行社和老年游客法律地位平等,按照法律规定,就要求旅游服务全过程法律地位的平等。平等原则就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充分体现协商一致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在处理有关旅游合同的事务中,旅行社和老年游客双方商量着办,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哪怕当事人在现实中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但在具体的民事活动,必须体现出平等的精神。

   

 ☞2、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分析。旅游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老年游客希望参团旅游,或者旅行社希望组团旅游,从法律上说,这样的愿望总体上来说就是要约。以老年游客希望参加西藏旅游为例,老年游客来旅行社门市报名参团,就是老年游客向旅行社发出的要约,该要约的目的能否实现,就要看旅行社如何反馈。

   

 一种情况是得到了旅行社的完整的回应,旅行社的完整回应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经过了老年游客的要约和旅行社的承诺的两个阶段,旅行社和老年游客就达成了参团旅游的协议,旅游合同成立。另一种情况是老年游客发出了希望参团的要约,但没有得到旅行社的回应,就意味着旅行社没有向老年游客作出承诺,旅游合同就没有成立,也就无所谓是否参团的问题。因为旅行社和老年游客地位平等,旅行社根据自己的经营实际,不向老年游客作出承诺,也是体现了双方的平等地位。

    

旅行社应当特别注意,旅行社发布的旅游广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广告,广告内容简单,信息有限,这样的旅游广告为要约邀请。如果老年游客凭此广告要求参团,旅行社谢绝与之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成立,旅行社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类广告,发布了旅游行程详细的权利义务,此类旅游广告为要约,对于旅行社有约束力。老年游客凭此广告要求参旅游团,旅行社不能谢绝。因为老年游客来门市要求参加旅游的行为为承诺,旅行社再谢绝老年游客参团,就是违约,旅行社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至少要承担老年游客来报名支付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责任,除非旅游广告中已明确告知,出于安全考虑,该线路谢绝老年游客参团。

    

☞3、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签订合同必须体现自由原则。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的合同自由,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之前的合同自由。就是说,旅行社和老年游客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签订旅游合同、和谁签订旅游合同。


第二个方面,是旅行社和老年游客双方签订旅游合同的自由。旅行社和老年游客可以决定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违约后违约金的承担等。这也是通常所称的合同自由,是旅行社和老年游客双方同时具备的合同自由。

    

旅行社谢绝和老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本质,就是旅行社不愿意对于老年游客参团要约作出承诺。这是旅行社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之一,旅行社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旅行社谢绝和老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和旅行社与老年游客旅游合同签订后拒绝提供服务性质完全不同。前者不违法,后者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还违反了行政法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强制缔约的现象。所谓强制缔约,就是一方提出建立合同关系时,另一方在通常情况下不得拒绝与之缔约,比如公用事业服务领域就是如此,居民提出用电申请,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就是电力公司强制缔约的义务,否则就是违法。在旅游服务领域,由于旅游服务的高度市场化,不存在垄断和市场短缺,旅行社也没有强制缔约的义务,缔约过程应当充分体现合同自由理念。如果老年游客提出要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必须无条件接受,这样的情形不同于强制缔约,而是老年游客强迫旅行社签订合同,违背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

    

☞4、旅行社谢绝和老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是否涉嫌年龄歧视。在旅游服务中,歧视基本特征,一方当事人要么是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旅行社无正当理由,增加老年游客的旅游团款;或者是旅行社向未成年游客收取全额旅游团款,但拒绝提供床位;旅行社向教师团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等。旅行社的这些做法,无疑属于对于特定群体游客的歧视,损害了老年游客、未成年游客或者教师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谢绝和老年游客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旅行社认为某些线路和产品不适合老年游客参加,老年游客参加这些线路风险过高,旅行社觉得自己组织老年游客出游的能力和条件不足。如果旅行社组织了老年游客参加某些旅游线路和产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很难保障老年游客和旅行社自身的正当权益。总之,旅行社谢绝与老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并没有直接损害老年游客的利益,而是仅仅是出于保护老年游客人身不受伤害。因此说,旅行社某些线路谢绝老年游客参团出游,理由正当,并不涉及年龄歧视的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旅行社组团参加旅游服务行为,应当简单地把它看成是市场行为,是作为市场主体的旅行社的自主经营行为,而不必须将其与游客的基本权利相挂钩。正如旅行社组织老年游客参团,在为其办理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就根据年龄设定保费和保额,对于年龄较大的游客参团,保险公司要么是降低老年游客的保额,要么直接就谢绝这些老年游客投保。究其实质,保险公司选择性为老年游客办理保险,和旅行社组织特别线路旅游时谢绝老年游客参团如出一辙,并无二致。

    

有人会提出,《消费者权益波护法》对老年游客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相较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特别法,在保护老年游客权益中,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理解固然没有任何问题,以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为例,《消法》保障的是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的行为,但并不保障在自主选择权背景下导致某种消费行为结果的达成,结果的达成需要具体的交易,归根结底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更何况,在实务中老年游客参团出现的一些意外事件充分说明,谢绝老年游客参加一些特殊线路的旅游,实际上是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的保护,而不是伤害。

    

☞5、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签订免责条款没有意义。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在旅游合同中与游客签订一些免责条款,比如游客在旅游行程中人身伤害概不负责,是否可以真正帮助旅行社摆脱不利困境呢?回答是否定的。对于旅游合同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即使是游客签字确认,一旦发生损害游客权益的事件,只要游客提出异议,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被认定为无效的旅游合同或者条款自始无效,相当于根本就没有签过旅游合同。或者是这些合同条款原本就不存在。

   

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老年游客约定老年游客自担旅途的人身伤害后果。这样的内容明显不公平,参照《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旦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还是会根据导致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其责任承担的比例。因此,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设定一些免责条款没有任何意义,无法达成旅行社的愿望和设想。

    

☞6、老年游客参团出游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旅游需要较为充沛的体力,绝大多数老年游客虽然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老年游客的身体状况有时与旅游活动的需求并不匹配。在此情况下,老年游客参团前,需要做好两件事:


第一做好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工作,看看身体状况是否适应未来的旅游活动,并将身体检查情况主动向旅行社作出说明。


第二,在可能的情况下,老年游客参加旅游活动,应当由家人的陪伴。这主要是对老年游客人身安全的负责。

    

另外,笔者一直以为,如果旅行社谢绝老年游客参加某些线路,是旅行社理性思考的结果,绝对不是旅行社的任性行为。因为旅行社作为企业,有人来参加旅游团,就是为旅行社提供了获取利润的机会,谢绝老年游客参团,旅行社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利润。同时,作为旅游活动的专业组织者,旅行社谢绝老年游客自有其专业的判。而且,旅行社谢绝老年游客参团,并不是全旅行社行业的整齐划一的行为,也不是旅行社提供的所有线路和服务均谢绝老年游客参团出游,谢绝老年游客参团只是旅行社特别线路服务中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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