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又是一年开学季,检察普法正当时
又到新一年的开学季,学生们陆陆续续返回校园。在这个重要的日子,检察官带你走进开学第一课,怎样提高学生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案例一:未成年人抢劫
2015年夏天,郭某14岁,整个小学期间的学习成绩一直很好,也很听话,暑假时认识了社会闲散人员李某一伙人,他见李某虽然只比自己大两岁,却活的很潇洒,出手大方,经常请自己的小弟兄们到网吧、游戏厅玩耍,到饭店吃饭喝酒。郭某羡慕不已,在李某等人的唆使下,一起到同学家实施了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将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并将犯罪嫌疑人悉数抓捕到案。
9月1日,郭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苦地说: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我当时只是觉得好玩,觉得潇洒,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
案例二:未成年人盗窃
2012年1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17岁,高三学生)涉嫌在某居民小区盗窃7000余元一案。案发后赵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追悔莫及,其家人主动对物主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全部损失。检察官深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对其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了社会调查,得知其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由于父母疏于监管,致其迷恋网络才导致这样的后果。其行为虽已涉嫌盗窃罪,但因其实施盗窃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还有几个月即参加高考,一旦入狱,将会让他的人生面临转折。
在征询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 为体现教育和挽救为主的方针,使其远离犯罪重新回归社会,依据新《刑诉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验期。当年9月,赵某某如愿考进了理想院校,迷途少年重新走上阳光大道。该案作为新《刑诉法》实施后赤峰市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产生了积极影响。
案例三:未成年人打群架
2012年8月,检察官在承办的张某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中,涉案2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都是在校学生,其中11人是未成年人。他们大部分都是学习成绩差、自暴自弃的孩子,在校学习跟不上课程,出现逃学,混迹于社会,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逐渐形成一个几十人的“圈子”,横行校园。最终因为去超市买东西与几名社会人员拉硬,双方言语不和而大打出手,同伴见到自己一方人少怕吃亏,便喊来自己圈里的人拿着所谓的武器大打出手,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据嫌疑人自己描述当时打架现场情景,双方手持铁棍、木棒、砖头、片刀互相火拼,暴力程度不亚于拍电影。
同学们和家长要注意听喽!
检察官告诉你经常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
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有的青少年为了所谓的“义气”替朋友出头,聚众打架引发故意伤害,有的青少年为了谋财而入室盗窃并发故意伤害,有的为了泄私愤而进行报复导致故意伤害等等。
暴力抢劫、强奸
近年来,未成年人抢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凭借拳脚施暴、言语危胁转向使用匕首、棍棒等武器作案。
毒品犯罪
未成年人本来就涉世未深,又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在适合的地点和环境下,往往被不法分子洗脑利用,主动或被动的充当起不法分子的帮凶。
代替考试犯罪
这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这类犯罪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稍有区别,犯罪主体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代替者,这些人往往都是学习成绩优秀的孩子,出于帮忙或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犯罪;另一部分是被代替者,这些人往往担心自己考试不通过耽误前程,剑走偏锋,通过各种途径约定代替者,存有违法故意。
那么到底有哪些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呢?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例如撒谎、作弊、欺负小同学等等。
对于上述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负有教育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35条也规定,对于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杜绝不良行为,从小事做起
多学法,勤知法,善守法
文 | 郝志强
编辑 | 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