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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债权债务律师王华兴//替人担保签字, 一不小心竟变成老赖!

2018-01-18 渭南律师王华兴


自古以来,签字就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一但签上自己的姓名,就代表着对所签署内容的一种认可。

可没想到,在如今的法制社会,却仍有人对自己的签名毫不在意,殊不知,借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一旦签上姓名,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或者还不上钱的话,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主张权利时,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一个也逃不脱的。

“为什么要抓我?!我就担保签了个字,不是我借的钱”

“借钱的是刘强!花钱的也是刘强!法院凭什么抓我?

一脸懵逼的张雷就被执行人员带走了。

来看看怎么回事:

2014年,刘强向王军借4万元,刘强找来发小张雷担保,两人在借据上签了字。然而,借款期限到了,两人都以无钱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王军将刘强还有担保人张雷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判决:

刘强偿还王军4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担保人张雷对刘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面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刘强、张军仍不提还钱,后来还都玩起了失踪。申请人王军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张雷依法被带到法院,可是被带回法院的张雷始终认为钱不是他借的,不应该由他偿还。可当他看到法院动真格真的要拘留他时,张雷马上打电话找到借款人刘强,让其还钱,可刘强说:“我没钱,你看着办吧!让你当担保人干啥,就是让你替我还钱的!”

面对“无情无义”的借款人,张雷有苦说不出,不想承担还款责任不愿拿出这笔巨款,可是如果不拿就会被拘留,最终在多方筹措之下,张雷拿出了这笔“冤枉钱”。

法官提醒:

为人担保,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对被执行人拘留,被执行人往往都会拿“担保人”来做护身符。担保人在“保”住被执行人的同时,也要想到自己的一诺千金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现实生活中,或出于亲情,或碍于友情,或碍于面子,或出于好意,许多人可能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却并不知道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5、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7、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

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8、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给大家说说,作为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还应注意什么其他的问题。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来源:济阳县人民法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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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微信通-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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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兴律师,执业于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务纠纷等领域。

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学习研究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及办案经验。被聘为华阴市水务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等十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先后处理过合同、婚姻、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努力为服务于当事人。

免费咨询电话:13892571732

执业机构: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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