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跨境细则:个人跨境(非QDII2)、资金池、熊猫债、点心债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刘崚峻:金融监管研究院独家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转载,违者必究!
近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福州分行相继发布《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和《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作为对2015年12月9日央行发布的广东、福建和天津自贸区的金融政策指导意见,即《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改30条”)的细化,法询金融将逐条比较新规的主要变化以飨读者。
虽然广州分行的正式文件尚未获得,但从其内容来看,和福州分行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们以福州分行的内容为例逐条解读。此外,天津方面尚未发布相关细则,我们相信其内容应该无出其右,法询金融将会持续关注并做相关分析解读。
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3号)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现就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通知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自贸试验区。
二、福建省内结算银行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发布)等规定,按照账户管理有效区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体(含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本通知中允许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自贸试验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福建省内结算银行可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凭收付指令为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本通知所称区内个人,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
[法询解读]新规扩大了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比对之前的法规,只有经常项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而新规增加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一)跨国企业集团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时,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人民币;
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人民币;
3、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法询解读]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旧规《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相关的规定分别是10亿人民币和2亿人民币。
(二)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 *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
[法询解读]新规的上限进一步放宽,之前《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规定:跨境人民币资金净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为0.5。
(三)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文)执行。
五、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金回流
(一)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所筹资金在境外使用。对于所筹资金以人民币形式回流境内使用的,人民币资金回流额上限=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 *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暂定为1。
(二)回流境内的人民币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三)福建省内结算银行为回流资金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和使用支付时应对业务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法询解读]新规明确了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回购上限,此前的旧规没有明确规定上限,只是每笔资金汇回都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的批准。
六、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法询解读]此项没有变化,在之前的《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自用熊猫债不占额度: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试点企业和试点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自用熊猫债:试点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七、自贸试验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基于实需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八、信息报送和尽职审核
(一)福建省内结算银行办理自贸试验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前,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备案后实施。
(二)区内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境内后,应通过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办理备案。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境内后,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办理备案。
(三)福建省内结算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有关账户信息、业务信息以及跨境收支信息。
(四)福建省内结算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做好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九、风险监测与管理
(一)经总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信贷调控和风险防控等需要,可对本通知中的各项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二)自贸试验区人民币跨境使用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结算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福建省内结算银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测,完善预警指标,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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