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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公布一周年,慈善信托发展到了何方?

2017-03-16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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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 多因素制约慈善信托发展

-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

-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落地有障碍

  • 方案:双受托人模式

  • 瓶颈:法律实施依赖行政部门红头

-建议央行积极参与制度统筹



事件:

去年的今天,也即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予以通过。

随着《慈善法》2016年9月1日的正式施行,至2016年底,全国11个省市民政部门办理慈善信托22单。

全年慈善信托初始资金30.85亿,而当年信托业资产规模逼近20万亿。




多因素制约慈善信托发展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指出,慈善信托的发展被多种因素阻碍。一方面,节税没有做到家;另一方面,央妈没说清楚,导致银行不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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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


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要速度启动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制订,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负责执行。

一是明确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包括并不限于现金、股权、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信托公司接受公益性信托财产时,对其捐赠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所得税、流转税进行减免;

二是明确对公益性慈善信托项目所得收益所得税流转税进行减免。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国际公益学院董事会主席、壹基金理事长马蔚华也建议:完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社会各界以多元化的资产形式参与慈善信托捐赠。

毕竟,海外慈善家辣么多,和其完善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不无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指出,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以部分信托公司的实践为例,为满足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须与慈善组织合作,利用其可开具捐赠票据的功能,解决委托人慈善信托财产的税前抵扣等问题。

因此,在信托关系之外,额外嫁接了捐赠或者项目执行等环节,增加了成本、拉长了链条,还可能在慈善组织是否能够以捐赠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等问题上,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对此,邓智毅建议:

首先可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充分履行受托人职责,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总结已有实践经验,探索创新业务模式,以期解决目前面临的税收问题;

其次,考虑到《慈善法》中对于慈善捐赠活动中的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已明确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未来制定慈善信托相关优惠政策时充分参照和对标,以期进一步释放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

另外,还可以加强统筹规划,对于以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所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进行一揽子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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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落地有障碍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提出,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往往因无法在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而受阻,无法成为受托人。


目前国内仅有一例成功案例,即“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由北京企业家环保基金会(阿拉善SEE基金会)作为单一受托人,在广发银行开设了信托财产专户,并在北京市民政局成功备案。


2016年8月25日,民政部会同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 中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备案必须提供“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

此前,有慈善组织试图设立单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但是呢,但是呢,均因“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难以在商业银行设立,而无法备案。

慈善组织就傻眼了。

马蔚华指出,公益组织去商业银行开设“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时普遍遭拒,也就无法提供证明,各地民政部门自然无法给予备案。使其最终无法真正履行受托人职责。

议放松对慈善组织开立慈善信托账户的限制,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专业所长,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受托人。


方案:双受托人模式


针对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落地难现状,政协委员翟美卿提出,可以鼓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间的多样化合作。

如,除现有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执行方的模式以外,还可以鼓励构成“双受托人”模式。

在这一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作为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具公益财产破产隔离、财产多样化、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财产保值增值、规范运作等优势;而慈善组织具税收优惠的制度优势,和公益项目运营方面的经验。

因此,通过设立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


今年3月8日,首单由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信托公司担任共同受托人模式的慈善信托落地。该中航信托·中国扶贫慈善信托计划中,江西省老区促进会为慈善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中航信托与中国扶贫基金会担任共同受托人。慈善信托资金或财产集中用于中国扶贫事业及扶贫慈善项目。



瓶颈:法律实施依赖行政部门红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认为,在我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因为存在“金字塔形体系”,实践中往往要依靠实施条例、细则或配套通知等文件作为法律的配套措施,以弥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如果没有相关文件,相关单位对于法律实施一向抱有拖延的态度,并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进行搪塞,并不主动去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因此,行政部门的具体红头文件或者明确表态往往成为法律实施的关键,这是我国当下之国情。

此次有关《慈善法》慈善信托制度的实践,虽然民政部会同银监会下发“151号文”,但却并未会同央银行,而根据央行和银监会间的职能分工,有关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在央行。没有行的专门配套文件,商业银行不肯为慈善组织设立信托财产专户,也符合现实经验。且“151号文”也并没有具体要求商业银行为慈善组织开设信托财产专户的明确措辞。

对此,马蔚华也是一样的意见:央行要动起来。

央行动了,银监和大小银行才动得起来。

建议央行积极参与到慈善信托的制度统筹上,建立促进《慈善法》落地的银行专用账户开立规则。

同时银监会给予专门的业务指引,允许慈善组织开设专用于慈善信托的银行账户。


附件: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备案公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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