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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丨上海银监局重拳处罚某分行借道同业违规土地款融资

2017-04-30 刘诚燃、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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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副院长 刘诚燃; 院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1

招行上海分行违规贷款遭重罚

2017年4月11日,《上海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字[2017]16号)显示,该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罚没人民币420.3428万元。主要违规事实为“2016年,该行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发放信托贷款”为通道,向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2

巨额处罚决定书背后的监管



从处罚来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属于典型的“监管套利”。3月29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在附件“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专门提到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行为,其中就包括“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


3

房地产行业“四三二”

该行未对企业直接授信,可能是想规避房地产信贷“四三二”的规定。四是指四证齐全,三是指30%比例,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二级资质。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使用贷款交纳土地出让金,会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上升,《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十六条就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4

管窥违规贷款规模

本次处罚的处罚依据为1999年《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0号令) 第十六条第(四)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处罚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金额为210.1714元,假设为一年,利率为8%,那该企业借用贷款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费用约为2600万元左右。

 

5

同业信贷填报需穿透看最终投向

对于通过同业投资房地产的行为,除在《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需要穿透处理看最终投向行业外,在《S67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中也需要记录相关业务。其附注项目[2.3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就要求填报机构填报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各种渠道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填报机构代销的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该项目按照[2.3.1自营资金投资类]、[2.3.2理财资金投资类]、[2.3.3代销类]和[2.3.4其他类]分别填报。


同业投资穿透力度明显强化,从此次银监会检查的思路看肯定需要穿透看底层资产;笔者大致可以做一下分类:

自营同业投资的穿透主要是为了资本计提、拨备计提、统一授信、不良和产业政策(包括房地产、两高一剩等);

理财投资的穿透主要集中在产业政策层面,尤其监管自从去年以来强调表外理财比照表内自营贷款管理,这里的所谓参照主要是针对产业政策而言。以下和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的内容列举如下:

  • 参考银行信贷资金,理财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保障性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20%,其他项目25%

  • 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融;

  • 理财资金不能用于土地储备中心融资;

  • 理财资金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首付贷;

  • 理财或其他资管参与房屋按揭贷款尾款应收款融资;

  • 不得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贷;

  • 房地产企业商票贴现容易违规;

  • 对于房地产领域相关的债券或ABS在二级市场没有问题,资金流不是流向房地产;

  • 投资一级市场房地产企业融资笔者认为不违规,目前交易商协会、发改委、交易所对房地产企业新增债券融资基本处于冻结状态。

  • 私募ABS需要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产业政策;

  • QDII 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海外发债

 


6

私募ABS的穿透问题


1、一般而言,ABS尽管有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但产业政策层面仍然需要穿透执行

也就是如果最终资金流向是房地产领域,仍然会要参考上面对房地产的监管规则。

2、是否穿透授信,如何穿透授信争议很大

如果是大额少数信贷资产,授信层面从目前的监管口径应该需要穿透;尤其是2016年银监发【201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要穿透特定目的载体对底层资产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没有区分结构化的SPV不需要穿透。

(1)、针对非挂牌ABS如果底层为大量分散小额债权,那么意味着优先劣后的结构设计可以对优先级起到很好的信用风险防护作用,优先级的评级也相对稳定,尽管银行仍然需要对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做总体风险评估(不是个体),但不需要最具体的授信流程。

(2)、如果穿透后是少数大额贷款,笔者认为非挂牌资产则应当被监管强制进行穿透进行授信,且纳入统一的授信集中度考核,但计算授信集中度时候能否将交易结构的风险缓释过程考虑进去,这完全是银行自行定义“授信”的过程。银监会从来没有对“授信”进行准确定义。银行完全可以将结构本身的增信作用整体纳入授信考虑的范畴,而不仅仅是盯底层债务人本身。

(3)、如果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很多底层资产不属于债权类,则不存在授信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属于2016年42号文穿透授信范围。

3、不论是存量资产还是增量资产的私募ABS并不影响穿透

总体而言,不论非挂牌ABS的基础资产是存量资产还是增量资产,同业投资的各类SPV还是信贷资产,如果监管坚持一直穿透到底的话,都不影响上面关于授信/拨备、资本、产业政策三方面的监管要求。

这里的存量资产ABS实质基础资产将发起人银行表内资产(信贷资产或者是同业投资项下的特定目的载体)转让给SPV,如果是表内信贷资产转让SPV可以是收益权形式或者是债权转让形式;如果是表内同业投资项下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转让一般以收益权/受益权形式转让给非挂牌ABS的SPV,从而构造出双SPV的结构。

对于这种双SPV的非挂牌ABS结构,如果银行理财投资劣后,从表面监管文件来看似乎更加隐蔽,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文件只表述本行理财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但如果双SPV一般不承认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尽管笔者认为这样的形式并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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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近期上海银监局召开2017年一季度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会,会议强调上海银行业要更加主动地防控风险,包括严格整治同业业务、切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等。从会议内容上来看,主要是围绕银监会近期下发的监管政策展开。


加强责任意识 坚守风险底线

        ——上海银监局召开2017年一季度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会

日前,上海银监局召开2017年一季度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会,传达落实银监会2017年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精神,通报辖内经济金融运行情况,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2017年以来,上海银行业总体运行平稳。截至3月末,上海银行业资产总额14.2万亿元,同比增长8.9%。各项贷款余额6.3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各项存款余额9.0万亿元,同比增长11.4%。不良贷款率0.6%,较2017年初降低0.08个百分点,创四年来新低,继续优于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

会议强调,上海银行业要严格落实银监会系列文件要求,对“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类金融乱象进行严格自查、整改和问责,落实“三个责任”,确保专项治理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落实一把手责任。要将落实银监会系列文件要求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责任未落实、工作未到位的机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是落实自查责任。要认真对照自查工作要求,确保通过自查摸清风险底数、揭示问题,并做到“有案可循、严肃问责”。三是落实整改责任。要认真对照银监会下发的系列文件,及时完善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不断强化机构的合规文化和员工的合规意识。同时,监管部门也将认真查补监管短板,持续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会议强调,上海银行业要更加主动地防控风险,坚决按照“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的总体要求,对标风险防控新形势,关注重点领域,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严格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做实穿透管理,不得对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二是切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坚决落实有关房地产调控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个人住房差异化信贷政策,审慎开展与房地产中介的相关业务合作,严禁银行业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三是防范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加强与交易对手业务合作的风险排查,严格开展资质审核和尽职调查,防止外部机构业务违规和经营不当行为给银行自身带来风险传染。四是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持续强化操作风险管控,重视制度建设与执行,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强化基础和基层“两基”管理。

会议强调,上海银行银行业要按照“抓好两头、带动中间”的工作部署,抓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抓科技创新和小微服务,持续推动改革创新和提升服务质效。要围绕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战略的最新部署,不断优化考核激励和风险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同时,持续加大金融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力度,按照全面深化上海自贸区改革开放方案的要求,结合“双自联动”,推动探索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及经济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先行先试金融服务案例,更有针对性地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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