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信托可以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了(附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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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5号
为进一步优化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
二、信托公司经市场评价获得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
五、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要求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7年9月15日17时前将材料清单(见附件3)及具体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含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纸质版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及电子版材料请送交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0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33。
六、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七、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机构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白荷 江一帆
电话:010-66538225 66539169
传真:010-66539039
附件: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要求说明
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年9月7日
此外,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包含证券承销业务。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非金融债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机制
根据交易商协会2011年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主承销类会员
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承销类会员
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意向承销类会员
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
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建立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依据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意向承销类会员成为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成为主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同时,在每一评价期内,承销类会员、主承销类会员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任何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期满后自动成为非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
根据wind统计,截止2017年8月8日,2017年短融、中票和定向工具承销排名前三的银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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