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备案只剩50天:9大关键问题一文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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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赵丽梅律师,由颜颖整理而成。欢迎个人分享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其他网站转载。
P2P网贷整治办去年12月下发的57号文中对于网贷平台的整改验收提出明确的时间点,要求各地金融办在4月底之前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目前距离截止日期还有不到50个工作日,然而今年1月上海整治办也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其中对申请备案工作的时间安排是在平台申请之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就是说,留给网贷机构整改违规业务和备案登记的时间已经非常紧迫!
本文由赵丽梅律师在法询金融微课堂的一次课程笔记转化而成,将从法律角度详细分析网贷平台合规整改流程和《整改验收工作指引》的重点解读。
本文纲要
一、网贷平台监管政策梳理
二、网贷平台合规整改工作要点
三、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重点解读
四、前景与展望
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政策梳理
1、 发展阶段(2015前)
Ø 2011年9月1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Ø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 整治阶段(2015-2016)
Ø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Ø 2015年8月1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Ø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Ø 2016年4月13日,银监会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Ø 2016年4月13日,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发布:《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Ø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3、 备案阶段(2016-至今)
Ø 2016年11月28日,银监会办公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Ø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Ø 2017年6月28日,银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Ø 2017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Ø 2017年12月1日,整治办:《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Ø 2017年12月14日,整治办:《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Ø 2017年12月26日,沪整治办:《关于做好本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Ø 2018年1月,沪整治办:《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
网络借贷监管政策总结
一个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简称《暂行办法》),是目前网络借贷相关监管政策的纲领性文件,之后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指引和整治办发布的通知,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暂行办法》是在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这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因为目前我们可以备案的平台只能是在此日期前已经设立公司并且上线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
三个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两个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两份文件:
网贷整治办57号文《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沪金办18号文《关于做好本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工作的通知》。
一表格:《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共168项,目前平台备案需要根据此表格逐条核对。
网贷平台备案需要做些什么?
一、网贷平台备案的流程
网贷平台备案需要网贷平台做合规自查、三级等保、法律意见书、会计师审计、银行存管、申请ICP许可。那么这么多项工作纷繁复杂,从哪项开始,是什么样的顺序?
首先备案申请过程中,公司需要确定几个相关的服务机构。其中三级等保的测评机构,如果还需要技术升级,则需要技术升级的咨询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审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及一家符合资质的存管银行,最后还需要ICP许可的申请代理机构帮助申请ICP许可。在备案之初,就需要确定的是三级等保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存管银行和ICP许可申请可以放在平台备案之后完成。
当相关服务机构确定之后,公司开始进入了紧张的备案准备工作。
首先公司要进行自查整改,对照这168条的指引,逐项的核对哪些符合指引要求,哪些不符合,不符合的部分,应该做出整改。在自查整改过程中需要聘请律师协助,由律师辅导整改,辅导过程中形成法律意见书。
在整改过程中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需要注意:
1、关联公司如何处理。
2、产品是否合规。不合规的话能否通过产品流程上的优化在满足合规要求。
3、优化投资人(出借人)保护。
4、第三方担保的问题。
三级等保在自查整改同时介入。先进行初测,测评后根据问题进行升级改造。评级达到90分,再向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总队申请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
会计事务所需要做的是,2017年整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同时还有专项经营的审计报告。
当准备工作完成的时候,形成了准备去申请备案的书面文件。文件包括一份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和专项披露报告、2017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专项审核报告、网安回执。文件齐备后,可以向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区金融办受理申请之后,经过初步验收觉得没有问题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的时间。
公示结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有举报投诉,并且经核查属实需要撤销公示,重新进行整改验收。另一种是没有举报投诉情况,初步验收合格,报送市整改小组,进行社会公示完成备案工作。
时间节点。目前要求4月底之前完成区一级的验收,最迟不超过5月底。并在5月底之前完成市一级的验收,最迟不超过6月底。沪金办18号文中以及《备案指引》中对申请备案工作的时间安排是在平台申请之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上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属地化问题
根据整治办57号文和沪金办18号文的要求,首先要注意服务机构属地化的问题。
服务机机构属地化。首先就是存管银行的属地化。关于存管银行的属地化,目前还是有一点歧义。原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存管属地化是要求在上海有营业网点的银行进行存管。但是18号文里面提到在上海开设监管账户即可。
那么对于互联网银行,比如微众银行等,可不可以作为存管银行呢?因为从网贷平台的体验角度来说,微众银行更能够理解互联网的经营模式。所以不少网贷平台比较倾向于微众银行,但是它作为一个互联网银行,不可能设立实体营业网点,所以目前对于属地化的问题仍有一定的歧义。有一种看法认为属地化原则既要求在上海有营业网点的银行,同时也要在上海开立账户。也有看法认为现在沪金办18号文中并未要求一定在上海有营业网点的银行,那么是否只需要在开立银行账户即可。
不过存管银行的问题并不是目前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存管银行的确定结果,需要等存管银行的测评后出来一个白名单。并且,银行存管不是网贷平台备案的必备要求,并不会成为备案的障碍,可以在备案完成后整改。
其次是律师事务所的属地化。目前上海市金融办要求网贷平台必须要聘请在上海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监管上的需要,因为律师事务所不仅要出具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要做到备案当年和之后的一个完整年度的督导工作。
除了律师事务所的属地化以外,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属地化。沪金办要求需要聘请在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中列为A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不予备案的情况
在本次备案中,有部分平台是不在备案范围内的。
首先是2016年8月24号以后新设立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影响不大。但仍有一些网贷平台,公司注册在2015年,但是实际上2017年才开始正式上线运营,这类平台本次备案的可能性比较小。网贷平台是否是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可以从平台购买服务器的购买合同,和签订第一份借贷业务的合同以及银行流水来判断。
其次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平台,本次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关于这个问题此前的理解是只有金融办去检查过并且出具了整改意见通知书的平台才有资格拿到备案的门票。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金融办也接受没有去检查过和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的平台提交申请。
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2016年8月24号之后再有违规业务增量以及违规业务存量没有化解的机构是不予备案登记的。
据了解,很多平台在2016年8月24号之后仍然存在着超级放款人的模式、净值标、大额标的情况,直到现在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了才开始下降,用合规产品来进行替换。这是网贷平台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具体怎么判断,目前没有定论,要视备案时监管部门的态度而定。
第四就是关于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这三类业务。
那在这相关的文件发布之后,不应该有新增的业务,另外同样的存量业务也要逐渐的化解,就是说这个压缩、退出。那也同样的就是跟上一个问题一样,如果是在这个文件下发之后仍然还存在着这些还存在着新增业务的话怎么办?我的理解是和上面一个问题是一样的,是要把这个存量业务进行压缩到零,或者指定一个退出时间表,做相应的化解就可以了,还是说监管部门会有一个更为严格性的要求,这个我们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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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指引的要点问题
1、债权转让的问题。
什么是低频次的债权转让?一个是不能打成资产包转让。另外,债权转让应该设定锁定期,在锁定期后才能转让,并且最重要的是在转让时必须一一对应。
2、风险备付金的问题。
根据目前57号文以及168条指引,都是要求不能有风险备付金。168条指引中第108条要求,对于直接或者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及承诺保本保息。不允许平台为自身担保和变相承诺保本保息。不过鼓励引进第三方担保措施,比如通过保险机构来提供履约险,或者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都是允许的。
实践中目前存在不少平台的资产提供合作方会提供回购担保的保证,这种方式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可能存在变相提供担保的问题,存在合规风险。
3、第三方担保机构的问题。
在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时,第三方担保机构必须合规持有担保资质。并且网贷平台不能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比如某保险公司为网贷平台提供履约险服务,网贷平台不能向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能付押金在保险公司。
4、关于现金贷的问题。
目前部分平台疑虑消费场景是否足够,是否会被归类为现金贷?笔者认为是否违规最关键还是要看综合利率成本。因为信用贷款是允许的,如何去和监管部门所禁止的现金贷进行区分,还是从综合利率入手。这里的综合利率包括资金成本、手续费等通过各种形式和名目向出借人收取的费用,如果综合利率超过36%,则极有可能被视为现金贷的范畴而被禁止。
5、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
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标准在《信息披露指引》中都有详细的要求和说明。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就是有些网贷平台官方网站和手机APP上的信息披露不同步,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视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
6、法律意见书的问题。
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共有12项。比较重要的几项:一是网贷机构运营从业人员问题,高管人员需要有相关的金融从业经验。二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点一致的问题。只要同在上海市,比如注册在青浦,但实际经营地在其他区域并不会产生影响。但如果注册地和经营地跨省市,比如注册在青浦,但实际运营在外省市则不可以。
7、办公场地和人员兼职的问题。
部分网贷机构是属于集团下面的子公司,网贷平台和集团公司的办公场地在一起,没有自己公司牌匾和独立办公场地,这样在备案上会面临一些问题。网贷平台应当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场所,建议通过单独签订租赁合同来提现,通过物理上和集团公司的其他公司进行隔离。同时工作人员尽量不要兼职,如果必须兼职也要控制人数,避免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嫌疑。
8、相关管理人员的合规情况。
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对于网贷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与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在核查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网贷机构股东以及董监高的信用情况,例如是否在失信人员名单中、在信用系统中查询,出具无犯罪记录的信用报告,同时对其配偶也有同样的要求。
9、关联方的信息披露。
根据沪金办18号文的要求,需要网贷机构披露的关联方有持有网贷机构5%以上股份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网贷机构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董事和监事直接根据工商信息上的登记人员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网贷机构的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运营管理的负责人。近亲属在民法上定义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以上都在我们的核查人员范围内。
核查的目的主要根据关联交易是否涉及监管部门重点强调的问题,比如是否存在利用近亲属的名字在网贷平台做超级放款人、通过近亲属的名字进行借款变相融资。
总结-对网贷平台的预测
当网贷平台备案登记之后,毫无疑问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网贷平台数量会进一步减少。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即使2016年8月24日之后的整治工作中,网络借贷业务的成交量和贷款余额仍然是在稳步上升的状态。
在这个情况下,行业集中度会跟进一步的体现出来,也是备案后平台的价值所在——在备案之后会产生一轮新的并购浪潮!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大乱之后是大治,大治之后是健康有序的欣欣向荣,备案之后更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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