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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工具2017年发行情况如何?获批承销这一工具,信托公司将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

2018-04-24 刘绍芳 金融监管研究院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刘绍芳。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写在前面

近日(4月18日),交易商协会公布中信信托、兴业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中诚信托、华能贵诚信托、上海国际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成功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信托公司类)资格。这6家公司是首批获得这项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

其实,早在2017年9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交易商协会[2017]25号文),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25号文形成了信托类公司从意向会员类过渡到承销类会员类的评价体系,而这次的[2018]12号文则为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信托公司取得这项资格有利于其拓展标准化的证券业务,对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有比较大的好处。

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承销评价体系简介

不管是银行类、证券类、财务类还是信托类公司的承销评价体系均是从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60分)、市场评价(25分)和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15分)三个大指标进行评价,其中这三个大指标又由各类分指标组成。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评价指标总体来看基本相同,仅在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60分)中的相关指标和相关资质经验有细微差异。另外,由于各类金融机构实际情况不一样,每一指标的评价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那么,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承销商到底意味着什么呢?笔者接下来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情况和承销现状进行简要的剖析。

一、企业债务工具发行情况

据Wind统计,2017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量为4万多亿元,远远大于同期公司债(1.1万亿元)和企业债(3730亿元)的发行额,由此可见,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承销市场量较大。

从这一层面上来看,信托公司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商,为其拓展标准化的证券业务,对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有较大的利好。

那么,同样作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方式,为什么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量远远大于同期的公司债和企业债呢?

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SCP)、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和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等类型。

1、SCP: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


2、CP:期限在1年以内;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短融主要以一年期为主,企业1年以内的资金需求主要通过超短融进行实现,相对而言,超短融的期限较为灵活,例如,7天、14天、21天等等均可以通过超短融实现。

据Wind统计,无论从只数还是余额,超短融(SCP)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期限灵活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超短融信息披露简洁。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AA+以上),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认可度高,因此,交易商协会进一步简化了超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内容,明确要求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持续披露财务信息和信用评级报告等有效文件,在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其次,超短融注册发行效率高。根据交易商协会在2010年12月实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超短期融资券采取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方式,且后续发行不需要提前备案,进一步缩短了注册备案时间。

第三、超短融资金使用灵活。在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可用于各种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

第四,由于发行期限缩短,超短融的发行利率也相应更低,发行人能够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

3、MTN:期限以3年期和5年期为主;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

除了超短融外,中期票据也是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适用较多的另一品种,主要满足企业中长期的资金需求。

据Wind统计,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的超短融和中期票据合计占比高达75%左右,满足企业短中长期融资需求。

另外,在中期票据中还包括一种永续中期票据品种,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企业发行永续中票与中票额度不能互相占用。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4、SMECN: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2014年之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大幅减少,2016年至今未发行,2015年仅发行两只。与2013年30只相比,大幅减少。

5、ABN:基础资产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票据进行信用评级。采用分层结构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其最低档次票据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2016年12月,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与2012年的指引相比:

一、将资产支持票据定义由债务融资工具修改为证券化融资工具;

二、拓宽了基础资产范围,包括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

三、信用评级由双评级改为单评级,降低了发债成本;

四、交易结构上,引入了特定目的载体,可以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弥补了过往ABN产品的短板,推动了ABN产品的发展。

五、发行方式上,突破传统模式ABN主要是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现公募发行

六、丰富了发行主体,拓展到租赁行业

正是信托ABN在以上这些方面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ABN发展缓慢的局面,促进了ABN的长远发展。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ABN共发行7单,发行总额为154.57亿元,而到2017年ABN发行大涨,全年共发35单,发行总额达584.95亿元,同比增长278.44%。

6、PRN: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期限可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整个生命周期。

2014年,在化解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指引》,要求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以达到项目风险和政府风险相隔离的目标。2015年6月,针对成立项目公司发债信用不足、项目收益票据发行惨淡的情况,交易商协会规定可由既有发行人直接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

自2014年7月以来,银行间债市项目收益票据共20只,以定向发行为主,期限大多在7到20年之间。

7、PPN:采用非公开发行,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项机构投资人或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

当然,除以上品种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还包括一些创新品种,例如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等。

2015年11月,交易商协会在PPN发行中引入专项机构投资人制度(N+X),为企业通过PPN融资提供更多便利:

对于发行企业而言:

一、降低发行人寻找投资人难度:发行人可不再需要就某只定向工具逐一寻找投资人,注册发行效率将得到有效提升。

二、实质性地改善定向工具二级市场流动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定向工具可以在所有N和签署《定向发行协议》和投资人确认函的X之间流通转让,与目前相比,每一只定向工具的平均投资人数量将大幅增加,必将极大地促进定向工具流动性的提高,从而最终体现为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

对于投资人而言:

大幅节省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的时间成本:N自动成为所有定向工具的潜在投资人,无需再针对每一只定向工具单独进行信息沟通或签署相关协议文件,投资决策流程进一步缩短。

另外,2017年9月,交易商协会进一步完善PPN的发行制度建设,同时允许PPN用于回购交易,大幅提升其流动性,因此,未来PPN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当然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更多细节,请关注法询于5月19日-20日在北京举行的债券一级市场业务课程,与债券大咖面对面交流。

二、企业债务工具承销成员发展历程


1、央行管理时期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短期融资券,开创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展的先河。

5月23日,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行为,央行下发《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目前失效)

随后(5月25日),央行同意工商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1

工商银行

7

光大银行

2

农业银行

8

民生银行

3

中国银行

9

招商银行

4

建设银行

10

中信证券

5

交通银行

11

国泰君安证券

6

中信银行

1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2、交易商协会管理阶段

2007年9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2008年,人民银行重新修订了2005年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其中的一项重要变更,即将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至此,由人民银行力推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债券品种和CDS等衍生品,其准入和管理工作都移交给了交易商协会。

随后,交易商协会形成一系列企业债务工具承销细则(按时间顺序):

时间

法规名称

2009年

承销人员行为守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12号)

2010年

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5号)

2011年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号)

2013年

承销(团)协议文本(2013年版)(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5号)

启动主承销商分层机制试点工作的公告(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20号)

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公告(交易商协会2013年第21号)

2014年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号)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梳理目前哪些金融机构可以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其发展历程如何?


1.中资商业银行类

正如上文所见,早在2005年,人民银行批准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参与企业债务工具的承销工作,同时随后进一步确认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6家银行从事主承销业务。

2013年1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53家银行类会员提交了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的材料。2014年8月7日,交易商协会公布评价结果,包括哈尔滨银行在内的15家银行机构成为意向承销类会员。

2015年1月12日,交易商协会增加5家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

随后在4月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体系,参与全国范围内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承销工作。

截至目前,共有79家中资银行类机构可参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工作(具体见下文名单)。

2.证券公司类

关于证券类公司,其实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3家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2012年11月5日,交易商协会颁布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随后在11月28日确认包括国泰君安在内的10家证券公司可以主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016年10月,中泰证券等7家券商成功取得银行间债市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证券公司类)资格。

截至目前,共有29家证券公司具备承销企业债务工具的资质(具体见下文名单)。

3.财务公司类

2015年2月,交易商协会颁布意向承销类会员 (财务公司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确定财务类公司参与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评价体系。

在同年的8月,交易商协会公布财务类公司的评价结果,南方电网等5家财务公司成为意向承销类会员。

1

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

2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4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5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4.外资银行类

2008年12月26日,银监发[2008]91号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时不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017年10月和2018年1月,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主承销业务范围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截至目前,共有5家外资行获得承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

1

汇丰银行(中国)

2

渣打银行(中国)

3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

4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

5

花旗银行(中国)


5.信托公司类

2017年9月7日,交易商协会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公布信托公司承销类会员类的评价体系,一旦获得承销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即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2018年4月18日,交易商协会公布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六家信托公司可以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的承销,而这六家公司也成为首批参与银行间企业债务工具承销信托类公司。

当然,除以上类型企业外,中国人保资管和中国人寿资管2家保险资管公司可以承销企业债务工具,但从目前承销情况来看,保险资管并未参与这一融资工具的承销当中。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名单汇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按取得资格时间先后顺序排序)

A类主承销商(37家)

工商银行

承销商(73家)

汇丰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

盛京银行

中国银行

广州农商行

建设银行

哈尔滨银行

交通银行

广州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河北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富滇银行

招商银行

龙江银行

中信银行

昆仑银行

兴业银行

渣打银行(中国)

光大银行

贵阳银行

民生银行

成都农商行

华夏银行

苏州银行

浦发银行

中原银行

广发银行

西安银行

平安银行

江南农商行

恒丰银行

洛阳银行

渤海银行

重庆银行

北京银行

吉林银行

上海银行

江西银行

南京银行

乌鲁木齐银行

浙商银行

东莞银行

邮储银行

晋商银行

江苏银行

九江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

中信证券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

中国国际金融

法国巴黎银行(中国)

国泰君安证券

花旗银行(中国)

招商证券

东莞农商行

光大证券

深圳农商行

中信建投证券

南海农商行

广发证券

锦州银行

华泰证券

华融湘江银行

银河证券

厦门国际银行

国信证券

长安银行

东方证券

珠海华润银行

海通证券

四川天府银行

B类主承销商(15家)

天津银行

甘肃银行

徽商银行

齐商银行

北京农商行

重庆三峡银行

上海农商行

廊坊银行

杭州银行

泉州银行

宁波银行

湖北银行

大连银行

中银国际证券

顺德农商行

申万宏源证券

成都银行

长江证券

郑州银行

东海证券

重庆农商行

平安证券

青岛银行

南京证券

汉口银行

国元证券

厦门银行

国都证券

长沙银行

中国中投证券

保险资产和财务公司承销商

中国人保资管

第一创业证券

中国人寿资管

安信证券

南方电网财务公司

兴业证券

中油财务公司

国金证券

中国石化财务

东兴证券

国电财务公司

长城证券

中电投财务公司

中泰证券



华西证券



中信信托



兴业信托



华润深国投信托



中诚信托



华能贵诚信托



上海国际信托


三、企业债务工具承销现状

根据Wind数据统计可知,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承销主要以中资银行类机构和证券公司为主,其他类金融机构承销量相对较少,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机会和挑战并存。

2017年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各承销成员承销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金额(亿元)

只数

市场份额(%)

1

建设银行

3,997.55

494

10.07

2

兴业银行

3,275.11

448

8.25

3

工商银行

3,259.26

287

8.21

4

浦发银行

2,711.24

402

6.83

5

中信银行

2,658.23

359

6.70

6

中国银行

2,378.91

248

5.99

7

招商银行

2,237.13

354

5.64

8

光大银行

2,123.82

300

5.35

9

农业银行

2,034.28

209

5.13

10

民生银行

1,783.79

334

4.50

11

国家开发银行

1,559.68

217

3.93

12

交通银行

1,401.04

220

3.53

13

北京银行

1,054.09

146

2.66

14

浙商银行

1,005.40

184

2.53

15

平安银行

988.81

94

2.49

16

华夏银行

947.94

121

2.39

17

南京银行

694.02

139

1.75

18

上海银行

585.74

81

1.48

19

中信证券

562.93

82

1.42

20

恒丰银行

544.11

110

1.37

21

中信建投证券

382.72

96

0.96

22

海通证券

358.72

56

0.90

23

招商证券

318.06

62

0.80

24

光大证券

282.33

65

0.71

25

邮储银行

269.50

33

0.68

26

渤海银行

262.13

41

0.66

27

国泰君安证券

261.28

54

0.66

28

华泰证券

248.72

71

0.63

29

国信证券

197.80

46

0.50

30

进出口银行

133.50

21

0.34

31

广发银行

126.00

17

0.32

32

徽商银行

117.00

25

0.29

33

东方证券

116.35

27

0.29

34

江苏银行

99.33

28

0.25

35

北京农商行

89.00

12

0.22

36

广发证券

83.17

13

0.21

37

中国银河证券

74.30

8

0.19

38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72.14

10

0.18

39

杭州银行

68.00

22

0.17

40

天津银行

55.30

13

0.14

41

汉口银行

40.60

13

0.10

42

上海农商行

38.50

7

0.10

43

宁波银行

37.87

16

0.10

44

中泰证券

36.86

22

0.09

45

长沙银行

21.54

14

0.05

46

重庆农商行

21.45

11

0.05

47

郑州银行

20.34

9

0.05

48

顺德农商行

18.10

8

0.05

49

成都银行

14.60

8

0.04

50

厦门银行

7.00

4

0.02

51

青岛银行

6.00

4

0.02

52

大连银行

0.25

1

0.00


更多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细节和其他债券一级市场知识体系请关注法询5月19日-20日在北京举行的债券课程!

课程纲要

第一天:5月19日上午,讲师A

标准债权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标准债权业务分类

1、标准债权业务市场情况

2、标准债权业务监管政策

二、债务融资工具

1、业务政策介绍

2、具体产品介绍

3、业务申报流程

4、主要案例分析

三、创新类产品介绍

1、绿色债券介绍

2、CDS业务介绍

3、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介绍


第一天:5月19日下午,讲师B

常规债券及REITS政策解读、操作流程及案例分析 

一、公司债

1、公司债的基本发行情况

2、公司债发行全流程

3、重点行业政策解读

4、典型案例分析

二、企业债

1、企业债的基本发行情况

2、企业债发行全流程

3、重点行业政策解读

4、企业债的创新

5、典型案例分析 

三、Reits&CMBS

1、国内Reits基本情况

2、国内Reits模式

3、Reits相关税收分析

4、Reits投资要点分析

四、现场交流


第二天:5月20日全天,讲师C

创新债券品种政策解读、融资优势、申报要求及典型案例介绍

一、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

1. 可续期债券、永续中票发行基本情况

2. 可续期债券融资优势

3. 可续期债券发行要求

4. 可续期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可续期债券申报流程

二、绿色债券、绿色中票

1. 绿色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2. 绿色债券融资优势

3. 绿色债券发行要求

4. 绿色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绿色债券申报流程

三、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

1. 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2. 项目收益债券融资优势

3. 项目收益债券发行要求

4. 项目收益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项目收益债券申报流程

四、可交换债券

1. 可交换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2. 可交换债券融资优势

3. 可交换债券发行要求

4. 可交换债券典型案例介绍

5. 可交换债券申报流程

五、答疑与交流

讲师阵容

导师A | 商业银行专家

某股份制银行固收部团队负责人

具有多年的的标准债权工作承做经验,为银行标准债权业务承做团队骨干成员,曾带领小组同志多次获得区域债券排名第一。承销客户类型包括从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票据到超大型央企集团的全类型的发行人客户,实现债务业务客户与品种的全覆盖,累计承销规模上千亿。项目经验丰富,熟悉协会注册制度、审查要点等,在银行间市场享有良好口碑,对项目推进时点及主管部门审核精神有深刻认知。

导师B | 券商专家

韩老师,某券商投行部总经理

曾任职多家券商投行部,负责债券发行业务,实战经验丰富


导师C |交易所专家

某权威交易场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家

具备丰富的公司债券监管经验。


课程模块

A.课前预习

1、课前一周发送电子版学习资料

2、线上系列课程(8节)免费赠送

【线上课程内容预览】



B.课后答疑

参会学员免费加入固收学习社群,海量干货资料免费共享。


适合人群

1、商业银行投行部、公司部、资本市场部;

2、券商投行部、资产管理部;

3、信托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相关业部门;

4、实体企业、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部、投融资部负责人等。


报名联系

报名联系人:

陶晟

手机同微信:13671816814

培训时间:

2018年5月19-20日(北京)

培训地点:

(具体地址报名前一周通知)

培训价格:

指导价35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谢绝空降),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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