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本文解读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常济开;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7月29日,财政部官方通报8个典型案例,主要是关于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本文依据文件整理流程图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将银行贷款等融资资金69.07亿元,按要求交由延安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统筹使用,用于延安新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等建设,截至2018年5月底,形成政府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36.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延安市人民政府、中共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延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作书面检查;
责令时任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检负责人陈某某作书面检查;
对时任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时任延安市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薛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承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批准相关部门与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18份(其中15份为事后补签),承诺安排财政补贴15.86亿元,并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支付应收账款16.18亿元,支持该公司发行“16牡城02债”18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牡丹江市常务副市长白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对时任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时任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付某某给予诫勉谈话;
对时任牡丹江市财政局局长金某某给予诫勉谈话;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贵州省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政府部门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7年11月,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对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02亿元应收账款为质押,通过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金元百利遵义建投基建系列专项资管计划”(1-7号)产品以及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向其贷款的方式,共募集资金3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债权债务确认函、债权债务及收益权转让确认函,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对时任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李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兼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路某给予诫勉谈话;
对时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朱某给予诫勉谈话;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7月,原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淮安市洪泽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押包含3宗作为绿地广场、市民文化广场使用的地块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发行“16洪泽债”10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淮安市人民政府、中共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安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给予撤职处分;
对时任洪泽县副县长王某某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原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安徽平天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7.8亿元购买平天湖公司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的运营服务,并出具文件承诺将购买服务资金按约定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当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协议约定的应收政府购买服务费7.8亿元为质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给予撤职处分;
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某给予降级处分;
对时任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6年11月,经沂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沂南县政府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用债券项目,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按年支付相关债券项目资金,并与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沂南县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南城建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总价7亿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当年12月,沂南城建公司发行“沂南县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孝心养老基金补贴等扶贫项目,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沂南县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沂南城建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给予记过处分;
对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江西省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9月,乐平市人民政府要求原乐平市国土资源局(现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储备土地注入乐平市古戏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乐平市古戏台公司以上述地块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2016年11月,经乐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原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用房抵押,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乐平市古戏台公司经理徐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乐平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乐平市市长罗某给予批评教育;
对时任乐平市市长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时任乐平市常务副市长张某某给予批评教育;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2015年11月至12月,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贵州中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贵州中黔金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资0.55亿元。黔江区财政局报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后,为该笔融资提供了协调资金支付融资产品本息的承诺函,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时任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时任黔江区区长徐某给予批评教育;
对时任黔江区常务副区长夏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时任黔江区财政局局长卢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上述八起典型案例,反映出相关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四个意识”不强,没有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政绩观存在偏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部分融资平台公司定位不清,法纪意识淡薄,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问题屡禁不止。
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各地区、各单位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引以为戒。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坚决杜绝新增隐性债务;持续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严禁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持续清理“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加快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对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加大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诚邀地方政府相关决策及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平台公司、园区开发单位、建设单位等业内人士及相关研究人员参课。
“十四五”政府项目投融资新逻辑;
国务院稳经济政策支持的主要融资模式及案例;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模式分析;
平台公司参与政府项目实务要点分析及案
... ...等要点
各位有关单位:
法询将于2022年8月27日-28日在湖南·长沙,举办“经济稳盘形势下政府项目投融资模式设计与实操”高级研修班,内容涉及当前稳经济及基建兜底政策形势下,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政策动态,政府投融资及基建、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模式新政策分析,平台公司参与政府项目的新模式,“十四五”政府项目投融资新逻辑等最新政策与实操讲解,包括理论与案例两个方面的内容,为地方政府相关决策及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平台公司、园区开发单位、建设单位等业内人士提供全面、专业、及时的政策分析与实操经验分享,协助各业内人士在合规的基础上更好的抓住当前基建大发展的机遇!
诚邀各单位派员参加!
主题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融资
8月27日全天,讲师:黄老师
第一部分 地方政府债务与隐性债务的法律合规分析
1.地方政府债务与隐性债务从何而来?
2.地方政府债务与隐性债务与预算管理、政府收支管理之间的关系
3.银保监会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文件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与融资的影响
第二部分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项目投融资模式分析
(一) 专项债券项目
1.说明专项债券的含义.资金性质与发行要求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与项目配套融资
3.“专项债”+金融机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与需要关注的事项
(二)政府购买服务
1.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来源和含义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合规要点
3.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政策沿革
4.棚改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项目模式分析
(三)公建公营(直接投资)
1.说明公建公营模式的操作方式
2.土地开发(园区开发)项目中涉及的合规问题及其争议点分析
3.BT、FEPC模式、投资人+EPC模式分析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1、 PPP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与政策沿革情况
2、结合92号文.10号文,对PPP模式的合规要点.操作要点进行分析
(五)其他方式
第三部分 金融机构对项目合规性的考察
1、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考察的主要内容:融资主体、项目模式、资金来源.还款来源
2、资金来源合规性考察的内容与方式,重点分析项目资本金的认定.名股实债的认定
3、还款来源合规性考察的内容与方式,重点分析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的合规性分析逻辑
第四部分 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在项目中的合作
1、分析金融机构与产业资本的不同特点
2、分析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投融资的方式
3、从法律角度分析联合体的组建和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并且,分析在联合体组建之后发生联合体解散.一方不出资等特殊情形时的处理
4、项目中标后金融机构的介入方式
主题二、经济稳盘形势下政府项目投融资模式设计及落地实操与实战案例
8月28日全天,讲师:林老师
第一部分 “十四五”政府项目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3、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5、合规安排政府资金的多种使用方式
6、土地最终产出与项目包装的紧密结合
7、委托代建转授权开发
8、大基建时代的综合平衡
第二部分 政府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1、政府如何安排资金用于项目及如何判断项目的资金已经或可以列入政府预算
2、政府只有一年期的预算和三年期的中期规划,但资金支付期需要十年,如何解决?能否签订超过三年的政府支付合同
3、政府合规支付项目款项的路径及案例
4、财政如何给平台合法合规注资、支付及案例
5、委托代建与授权开发的区别与案例
6、政府采购具有融资的机会,如何融资?
7、发改的政府投资项目与财政的政府采购的区别及项目安排
8、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要求有什么不同,如何认定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9、由政府设立的开发主体进行融资是否构成违规融资
10、无经营收入的基建项目如何策划包装
11、施工企业为平台公司垫资合规吗?该如何操作
12、如何定义垫资及垫资与投资的区别
13、什么是土地增减挂钩业务,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可否融资
14、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能做融资?
15、如何甄别是否构成隐性债务
16、特许经营模式与PPP模式比较及运用案例
17、平台公司策划自求平衡.资源补偿.以租代建等模式运用及案例
18、如何理解“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19、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储备模式是否可行暨案例
20、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片区开发项目暨案例
21、专项债解决土储资金的模式与要点
22、以房地产租售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23、以产业经营为主要产出的片区项目如何融资?
24、以土地出让金为主要产出的项目如何融资?
25、从便于融资的角度应该如何规划片区项目或相应的个子项目
26、如何以政府的补助补贴资金合规增强平台的还贷能力及案例
第三部分 平台公司授权经营(ABO)模式转型及合规性操作要点分析
1、政府授权(ABO)与PPP、特许经营甄别
2、政府授权(ABO)合规性分析
3、政府授权(ABO)模式中A对平台公司如何操作,是否需要招标?
4、政府授权模式做大做强地方平台公司的操作要点
5、40号文后ABO常见的违规与整改方式及案例
6、政府授权(ABO)市场化融资运用要点及案例
7、政府授权(ABO)模式政府支付路径的特殊性及合规性安排
8、政府授权(ABO)模式如避免政府“固化支出”,如何设置“绩效评价”
9、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的合规要点及分险防范
10、“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包含的两层付费关系,平台如何与社会资本进行结算支付
11、“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实务案例分享
第四部分 融资平台公司以企业投资模式参与政府项目的实务与案例
1、企业核准备案为何可以应用“投资人+EPC”或“投资合作+EPC”模式?
2、真假“投资人+EPC”模式如何判断?
3、“投资人+EPC”应用详细解析及案例分析
4、纯公益性项目打包可否用“投资人+EPC”模式?是否为隐性债务?
5、“投资人+EPC”模式下合规性分析及案例
6、“投资人+EPC”模式下收益来源分析及案例
7、“投资人+EPC”模式下可融资性分析
8、“投资人+EPC”模式下项目资本金筹集模式
9、“投资人+EPC模式”政府补贴怎么补才合规?
10、地方平台合作采用“投资人+EPC模式”操作项目的两类合规模式分析
11、“投资人+EPC”模式“两标并一标”解析
12、避免“投资人+EPC”沦为BT模式违规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部分 地方政府支持平台公司做大做强的项目自平衡策划模式
1、TOD模式及案例分享
2、EOD模式及案例分享
3、城市更新项目自平衡模式及案例分享
4、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及案例分享
5、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及案例分享
6、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模式及案例分享
7、M0新型产业发展模式及案例分享
8、资源横向补偿自平衡模式及案例分享
9、一二级联动开发自平衡模式及案例分享
第六部分 新政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融资模式
1、义务教育和公立医院融资的困境
2、专项债融资
3、“以租代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4、“建办分离”模式及其案例
5、民办公用的“共建模式”的应用及其案例
第七部分 国务院稳经济政策支持的主要融资模式及案例分享
1、专项债+市场化融资要点及案例分享
2、政策性银行(国开.农发)融资要点及案例分享
3、绿色债券及专项企业债的应用
4、商业银行配资的方向及要求
5、PPP模式的创新应用
6、基金配资的模式.要点及优势
7、定融.信托工具
8、存量资产盘活之REITs.并购贷与并购基金.TOT.ROT+一体化综合开发等模式
9、并购.重组上市融资,特别是北交所的机会
※实际授课时,纲要可能微调,请以实际内容为准。
黄老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为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保险与保险资金运用、基础设施与房地产、风险处置与争议解决,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被《商法》杂志(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选为中国法律精英100强(The A List-China's Top 100 Lawyers),多次被Chambers and Partners、LEGALBAND等国内外法律评级机构评选为专业领域卓越律师,被LEGALBAND评选为中国十大资产管理律师。
林老师: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中国投资协会专家委员,财政部PPP财务专家,国际注册融资规划师、国际注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具有律师及基金从业资格,金融硕士研究生。中至远集团总裁。长期致力于平台转型、双向混改、重组并购、公司战略、公司治理等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拥有15年以上的国企改革及管理咨询经验。
※ 业务一线专家授课,专业性和实操性强
※ 政策分析与实操经验分享,兼顾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
※ 全面、专业、紧跟政策变化和实践最新动态
※ 报名结束后立即建立课程答疑微信群,与专家实时交流,及时回答学员※ 对课程及在工作实践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 欢迎各位学员带着问题来听课,报名的同时提交各种问题,让本次培训成为一次珍贵的行业内的经验交流会
日期:2022年8月27日-28日
地点:湖南·长沙(具体地址报名后告知)
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费用:4200元/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
优惠:3人成团,每位优惠300元,8月10日前缴费,再优惠300元每位。
更多优惠信息,详询小助手:1822107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