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本文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员 杨瑾;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财政体制改革,是下一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中的几大关键领域之一。建立可持续的财政体系,是未来十年改革的一项艰巨任务。这与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国企民企关系、实现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构建创新型高质量发展模式、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提供全民公平享有的基本保障和就业机会、实现共同富裕等其他几项重大改革议题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1994年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距离建成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财政体制只完成了一半工作,许多改革工作尚未到位。例如省以下各级政府仍存在很多问题,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有待完善,预算与绩效管理制度还需要细化,政府债务监管还需加强,等等。
2022年以来,财政体制深化改革议题受到了决策层的高度关注。
2022年4月1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 号)》,对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重要的工作原则。指出要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2022年10月16日,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做的报告中提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将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作为未来十年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提升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一文贯彻二十大报告的精神,以完善财政预算制度作为抓手,从主管部门的角度,深入论述了未来十年财政体制深化改革的实施规划,为下一步工作的推进理清了思路。
一、控制支出增长,调整支出结构
我国目前预算分配权主要在财政部,但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也有部分预算分配权,预算分配权不统一将使财政资金和政策“碎片化”,导致资金安排使用重复、脱节和沉淀,阻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预算分配权统一是推进预算整体统筹使用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最终的目标,是要达到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所说的: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
二、提升收入效率,调整收入结构
三、保持财政的可持续性
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控,目前最新的政策文件为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即使在2022年经济压力最为严峻的阶段,监管层对于15号文的执行也没有任何放松,仍承担隐性债务责任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依旧受到严厉的限制。
根据基建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未来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代表的部分国企将承担起公益性基建项目建设主力军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和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就显得更为迫切。转型的过程中政策鼓励资源向优质平台的聚集,将会有相当一部分弱资质平台被并购或破产,这一过程将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决策层在很多重要的会议或政策文件中反复强调政府不会兜底。
3. 保持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目前财政体系的问题集中在省以下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基层政府支出多但可支配的财力少,尤其是县级政府,成为整个财政体系中风险最集中的部分。
2022年5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重新定位了县城在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作为连接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的关键点,县城在未来将承担更多公共服务和产业布局的职责,其“三保”支出的压力很大。
文章提出“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此外还需要强化基层财政运行监测预警,对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这部分内容与另一项工作“建立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各级政府财政关系”有紧密的联系,详情参见下面第四部分的论述。
4. 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
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和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防止过高承诺、过度保障。
5. 强化跨周期、逆周期调节,将政府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对中长期支出事项、跨年度项目等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与年度预算加强衔接。健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机制,防止形成顺周期调节。
四、各级政府建立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关系
理顺省以下各级财政关系,需要特别提及以下两项重要制度:省管县制度和乡财县管制度。
(1)省管县制度
由于1983年后全国推行市管县体制,各市普遍将发展重点放在市,出现强市弱县的情况,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税收权上收,县一级基层财政实力就更加孱弱了。2005年开始决策层开始关注到这一问题,2009 年 6 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政策的意见》,提出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建立联系。随后各省开始陆续推出地方改革措施,目前除西藏、海南外,全国各省份均已推行了财政省直管县的改革或试点,但是辽宁、广西、河北和河南等部分省份则对试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缩减和取消。
根据上级政府向县一级下放的行政权、财权和经济权的不同,省直管县可分为扩权强县和财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分为两个层次,基本的是仅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更进一步则是省对县财政权、经济社会管理权、人事权、审批权等权力的全面接管,即省对县全面管理;省直管县改革主要从赋予县级政府更高的自主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县级财力等方面对县域经济和财力产生积极影响,这类省直管县更接近决策层的政策意图。
虽然各省的做法不同,但基本都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收入分化更为清晰,县财政自主性不断加强;二是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划分与财权更加匹配,减少县财政的支出负担;三是上级政府对于县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强,通过税收返还、资金统筹等方式加强对县财政的帮扶。
2022年深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 号)》再次提及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规定“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该项规定契合了下一阶段财政体制改革中保障县级政府财政稳定的要求,未来有可能会制定全国统一的省直管县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的范围。
(2)乡财县管制度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乡一级财政,但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问题也存在于乡级财政。2000年开始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收入征管、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乡镇财政收入却大幅下降,而且乡镇财政管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乡镇财政收支工作很不规范,部分财政困难的乡镇变相收费与摊派,导致农民负担再度反弹,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发展。
200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各地要根据乡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向乡财政转嫁支出。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其财政支出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合理的财政支出需要。2004年从安徽省开始,各地方政府开始进行“乡财县管”改革,除了部分经济财政实力较强的乡镇外,全国大部分乡镇均已实行乡财县管。
2006年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推进乡财县管,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乡镇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设置、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使得乡镇的财政收支管理更加规范化。
2022年深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 号)》也提到了乡财县管工作的改革,要求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乡一级财政制度改革既是捋顺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公平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制度保障,乡财县管制度经过多年的推广,在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2014年修改《预算法》后要求乡镇预算必须经过本级人大审批,不少实行乡财县管的地区,县政府代编乡镇预算,提交乡镇人大会审批,但资金管理权仍然保留在县政府,与预算法规定有一定冲突。需要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将该制度放在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制深化改革的整体中进行完善和优化。
五、改善财政管理
《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对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包括:
1. 精准有效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
加强预算管理重点环节,促进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2.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
扩大重点绩效评价范围,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推进部门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探索开展政府收入绩效管理。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提升良性循环。
3. 推进支出标准化
完善基本支出标准,加快项目支出标准建设,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和标准。
4. 健全预算执行管理体系
严格预算控制、核算、决算,完整反映预算资金流向和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情况。
5. 优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6. 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进一步发挥政府债券金融工具作用
7. 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
提出优化直达资金范围,保持规模合理适度;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增强地方分配资金自主性;实施资金分类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机制。
财政资金直达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2020年为应对疫情冲击,国务院创设了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使得中央财政资金不用经过层层划拨程序直达资金使用者,投向更加精准,并能通过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监控资金流向、资金拨付和支出情况等,监管更严,实现了管理效能和资金效益的“双提升”。
近两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使用范围不断扩大,2022年仅中央财政直达资金规模增至约4万亿元,主要用于“六稳”“六保”、落实退税减税降费等方向。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被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线上监控和线下核查,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实现资金下达和监控同步“一竿子插到底”,督促各地合理有序把握支出进度,促进资金规范、尽早使用。财政部正在完善直达资金机制,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由数据跟踪向监测预警、综合分析拓展,并强化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的衔接比对。基层政府也需要针对直达机制的要求改进治理方式,一方面更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更好确定资金直达的目标群体,建立有关资金使用项目库,落细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对资金投向和使用的监管,通过审计等手段确保监管全覆盖,完善绩效评价环节。
8. 全面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
一方面是推动中央和地方财政系统信息贯通,动态反映各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另一方面是加强财政与行业部门信息互联共享。
9. 加强预决算公开
进一步扩大范围,细化内容,改进方式,提升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获得性。
六、优化财会监督体系
1. 健全监督机制
推动出台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形成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各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2. 突出监督重点
例举了以下几个重点:
重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监督。
部门预算闭环监管。
转移支付实施全链条监督。
对地方政府债务、财政运行、“三保”等方面的持续监控。
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严肃查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等案件。
3. 提高监督效能。
做好财会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实现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4. 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探索运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5.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追责,让财经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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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政策措施的相关政策要点解读
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三、政府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四、平台公司授权经营(ABO)模式转型及合规性操作要点分析
五、企业市场化投资基建项目的模式与实务案例
六、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一)土地资源
(二)土地指标资源
(三)河砂资源
(四)矿产资源
(五)碳权资源
(六)林权资源
(七)旅游资源
七、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八、土地储备开发主流模式解析
九、片区综合开发结构化合作运作模式
十、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投融资模式
1、城市更新模式
2、TOD模式
3、EOD模式
4、M0新型产业模式
5、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6、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7、“先招后拍”模式
十一、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实务
(一)城市更新项目政策梳理及63号文的应对措施
(二)城市更新项目分类
(三)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流程分析
(四)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操作模式分析
(五)城市更新项目的收益构成及来源
(六)城市更新项目“留改拆”的核心及运作要点
(七)城市更新项目中地方平台公司的角色及社会资本方的选择
(八)城市更新片区级项目的策划要点
(九)城市更新项目可采取的投融资模式探讨
(十)城市更新项目收并购实务及案例
(十一)城市更新项目融资的模式与案例分享
十二、EOD模式运作实务
十三、新政下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的融资
十四、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操作模式及落地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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