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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为妻喊冤案,唐山检、法应主动纠错

大白观察 2020-12-25

 

●特约评论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辰


备受社会关注的唐山检察官妻子郑丽芳涉嫌受贿罪案,2020年9月24日在唐山市开平区法院公开审理,当庭认定郑丽芳的供述和自书材料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正审理的迹象,令人鼓舞。


法庭上的郑丽芳


之前新闻媒体披露,2018年4月13日路南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郑丽芳当庭陈述自己遭刑讯逼供,不让睡觉,不给水喝,夜里仍然把她锁在椅子上。今年9月24日的庭审中郑丽芳又一次叙述了其被路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辱骂、殴打、羞辱等逼供情况,上厕所也是男的监视。这样的讯问,结果怎么能客观真实?


虽然对郑丽芳的非法取证被依法排除了,但是从庭审透露的情况看,还存在违法延期和超期羁押问题。辩护律师金晓光提出,2019年10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批准延期三月违法,刑二庭无权批准延期;2020年4月19日唐山中院又批准延期三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上一级法院只能批准延期一次,唐山中级法院违法批准延期。由于违法延期,导致对郑丽芳超期羁押。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是法院的内设部门,没有审理延期决定权,上一级法院也只能批准一次。如果郑丽芳辩护律师反映的情况属实,唐山中院和开平法院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此种情况下,应当对郑丽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郑丽芳是否构成受贿罪,应根据证据综合判定。马晓艳向郑丽芳行贿,并没有他人在场,张绍东不在现场;马晓艳供述也不稳定,多次变化,先是说2011年给2万元,后又说给3万元,说行贿51万元是分5次给的,后又说是分12次给的。在案的证据很难让人确信郑丽芳受贿了,而张绍东的证言是传来证据,也缺乏其他证据的互相印证。从证据上看,开平区检察院指控郑丽芳犯受贿罪,难以成立,依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应该判决郑丽芳无罪。


现在正值中央对政法系统开展“刀刃向内”的教育整顿专项斗争,唐山政法机关应该抓住本案的典型性,通过纠正郑丽芳案的诸多违法问题,教育和促使政法系统人员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唐山的法治建设。


——延伸阅读:郑丽芳受贿案

2017年4月,时任唐山市丰润区科技局减震防灾办公室副主任的郑丽芳被指控收受贿赂,侦查结果表明:2011年至2013年间,唐山方达地质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晓燕为在郑丽芳所属办公室审核地质评估报告、出具防震设防审批意见书及介绍业务过程中获得照顾,多次给郑丽芳送钱,累计达51万元。郑丽芳将其中的26万元给了其所属办公室主任张绍东,张绍东从26万中拿出9万元分给郑丽芳,最终郑丽芳拿到了34万元。

2018年5月3日,郑丽芳涉嫌受贿一案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某提讯室举行。被告人郑丽芳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对其刑讯逼供行为,辩护人请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路南区法院未予采纳,庭审后3天,路南区法院下达郑丽芳涉嫌受贿判决书,郑丽芳随后提起上诉。

郑丽芳被指控后,其丈夫唐山市某检察院的检察官王某在网上为其喊冤,该案因“检察官为妻喊冤”受到广泛关注。




程序编辑丨朱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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