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近日河北省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我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11月30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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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近日河北省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我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11月30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居民供暖的前提下,采用湿法脱硫的钢铁企业烧结机、竖炉停限产50%。
2、焦化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
3、铸造行业、独立石灰窑企业停产。
4、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渣微粉等企业停产。
5、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6、企业集群: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7、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8、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冬春季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7]18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全市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将适时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排措施力度。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严肃问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电话:2801752)。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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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12月1日起
单双号限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于11月30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通知提出: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外,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迎宾大道(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道路,非营运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限行时间12月1日起,含公休日;时段为7:00—20:00,号牌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外埠车牌号不限),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目前全省各市
限行情况如下
唐 山
注: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禁行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
限行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每日限行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
限行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城区)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石家庄
注:尾号为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
限行时间:自2017年10月18日0时起。
每日限行时间:7时至20时。
限行范围:市区三环路(含)以内。
秦皇岛
注:尾号是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限行措施与京、津保持一致。
限行时间: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不含节假日)。
每日限行时间:每日7:00—20:00。
限行区域
海港区:禁止在西环路(不含)以东、北环路(含西港路至建国路路段)以南、东港路(不含)以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北戴河区:禁止在西部快速路(不含)以南、新驼峰路(不含)以东区域所有道路通行;
山海关区:禁止在新102国道(不含)以南、石河东路以东,关城东路(不含)—上海道(不含)以西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开发区:禁止在102国道(不含)以南、西环路(不含)以西、西部快速路(不含)以北、兴凯湖路(不含)以东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北戴河新区:禁止在新沿海路(不含)以南区域所有道路通行。
张家口 注: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数字为准。
限行时间:2017年11月1日7时以后,开始对机动车实施机动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的交通管理措施;2018年1月7日以后,按照北京限行方式重新排序(另行通告)。
每日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20时。
限行范围: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
邢 台 注: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2018年1月7日以后按照北京限行方式重新排序。
限行时间:2017年10月9日7时起至2018年3月31日21时。
每日限行时间:7:00至21:00。
限行范围:滨江路、邢州大道、东华路、祥和大街(含上述四条道路)的围合区域。
邯 郸 注: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2018年1月7日以后按照北京限行方式重新排序。
限行时间:2017年10月9日7时至2018年3月31日20时。
每日限行时间:7:00—20:00。
限行范围: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限行。
(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限行范围: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
(三)各县(市、区)城区限行。城区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保 定 注: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
每日限行时间:工作日7时—20时。
限行范围:市区东二环、三丰路、西二环、北二环(含以上道路)以内区域。
廊 坊 注:尾号为字母或者汉字的,按照数字“0”管理。
定 州 注: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
限行时间:2017年10月9日起,限行解除时间以通告为准。
每日限行时间:7:00至20:00。
限行范围:建成区以内区域,即新107国道东环路段以西(定州大酒店以西);新107国道南环路段以北;新107国道与清风北街交叉口以南;京广铁路以东(不含以上道路)的市区道路。
辛 集 注:尾号是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限行时间:2017年10月16日7时起,限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每日限行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的早7:00~晚20:00。
限行范围:工业路以西、安新线以东、世纪大街以南、衡井线以北(不含上述四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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