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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2018年1月1日起,唐山清东陵保护管理出新规!

2017-12-27 唐山发布

导 读

2017年12月27日上午,《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唐山市人大机关二楼会议厅举行。会议由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主办,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唐山市文广新局、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委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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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国华介绍了《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以及唐山市地方立法概况。遵化市委副书记、清东陵保护区管委会主任刘金柱介绍了清东陵基本情况和文物保护情况,会议由唐山市文广新局局长侯西岭主持。清东陵保护区管委会副主任、文管处主任贾宝忠、清东陵保护区管委会主任刘金柱、唐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蒋观勇就记者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分别进行了解答。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共19条,对2012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中已不适应当前清东陵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内容关联、条理清晰、先规范管理部门后规范相对人的顺序,对修订文本各条款的顺序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同时,还做出了一系列适应清东陵保护区新情况的修订:

一是管理主体由“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更改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能也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

二是新《办法》依据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中清东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对相应条款做出了修改。

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规范。清东陵陵区面积约80平方公里,陵区内有22个行政村,人口20000余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交织在一起,管理内容繁杂。因此,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梳理,在《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同时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

四是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制保障。新《办法》较修订前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在清东陵保护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清东陵的依法管理水平将因此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新闻发布答记者问  

  • (中新社)请问:新《办法》实施后,对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带来哪些变化?

(贾宝忠)答:清东陵陵区范围80平方公里,22个行政村,20000多居民,文物保护环境十分复杂,需要对老百姓生产生活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对文物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本次修订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其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修订后办法第四条明确将《清东陵总体规划》调整为《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对清东陵陵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都做出了调整和规范,更加有利于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


  • (网易新闻)据刘主任介绍,目前陵区内尚有很多居民,这无疑增加了陵区的保护和管理难度,请问:你们将如何处理好民生、稳定与保护、发展之间的关系?

(刘金柱)答:首先,保护清东陵世界文化遗产,要严格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居民生产生活行为,严格禁止破坏文物,使区域居民自觉养成保护文物的习惯。其次,按照《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在保护范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项目依照程序管理审批,文物保护与发展不存在矛盾冲突。最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交织在一起,息息相关。既要保护,又要发展,还要稳定,《办法》的修订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让群众参与到保护中来,群防群治,在保护中谋发展,将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使文物保护与民生、发展相得益彰,从而实现和谐稳定,这也是我们这次修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 (燕赵都市报)新《办法》加大了文物保护力度,请问:具体增加了哪些规定?

(贾宝忠)答:清东陵周边环境复杂,景区与周边群众混居在一起,大部分是野外文物,不可避免造成对文物的危害和影响。侵占毁坏清东陵生态林、文物周边乱堆垃圾等破坏清东陵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频繁发生,甚至严重威胁文物安全,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疏理,在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在原有禁止行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即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保护范围区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独立山体,禁止在陵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禁止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增加的规定充实和完善部分条款。对于文物保护中的防火、车辆的出入、摊点的管理、低空飞行的管理、生态林的管理等方面修改和完善了具体内容,使之更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更强。


  • (唐山劳动日报)新《办法》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请问:都涉及哪些条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蒋观勇)答:新《办法》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处罚规定和加大处罚力度的内容主要有:

1、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的,在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责令其停止飞行,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放牧捕猎、经营性养殖,或者在古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及其他杂物的,老《办法》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新《办法》在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文物和文物环境造成影响或者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违规设置牌匾的,在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等行为的,在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予以制止,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第五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及标志牌的,老《办法》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在陵区内文物古迹及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上涂污、刻划、攀爬、翻越等行为的,老《办法》规定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新《办法》在第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多一点

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六 号)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的

决    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该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1999年6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于 1999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经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2011年8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11年12月1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2月4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进入清东陵陵区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清东陵陵区的范围:东以风水墙地基走向向东延伸五十米为界;南以烟墩山、象山、天台山分水线为界;西以黄花山分水线为界;北以昌瑞山分水线为界。

清东陵陵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实施重点保护的各陵寝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遗址边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含各陵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每个独立的山体及山体外坡脚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具体边界依据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标定。

建设控制地带是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保护范围以外的陵区。具体边界依据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标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


第六条  清东陵陵区内下列文物以及与陵寝相关的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陵寝、墓葬(定陵、定陵妃园寝、普祥峪定东陵、普陀峪定东陵、裕陵、裕陵妃园寝、孝陵、孝东陵、景陵、景陵妃园寝、景陵皇贵妃园寝、惠陵、惠陵妃园寝、昭西陵、端悯固伦公主园寝、道光陵遗址)及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陵寝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及其自然生态环境;

(五)陵区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遗址、人文遗迹。


第七条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清东陵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文物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初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东陵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长期从事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清东陵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中成绩突出的;

(三)对损毁、破坏、盗窃文物或者破坏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劝阻、制止的;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清东陵文物有功的;

(五)将清东陵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在清东陵文物回归国家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一条  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遗产监测保护体系,并就保护与管理工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文物藏品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

(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十三条  清东陵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护管理和文物建筑的保养维修工作。

文物古建筑的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清东陵陵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十五条  陵区的环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一)未经批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二)未经批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

(三)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放牧捕猎、经营性养殖,不得在古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及其他杂物;

(四)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违规设置牌匾;

(五)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等行为;

(七)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攀爬各陵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的山体;

(八)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需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清东陵环境风貌,其立项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经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九)禁止在陵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等易引起火灾的可燃物品;

(十)未经批准,禁止在陵区内进行爆破、挖掘、采矿及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行为;构成清东陵环境要素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不分权属,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

(十一)禁止在陵区内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陵区内各种风景林木和古树名木,应当依法保护管理;严禁砍伐,严禁以种植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名义侵占、毁坏生态林;对危害文物本体安全的林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及时砍伐;

(十三)禁止在陵区内文物古迹及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上涂污、刻划、攀爬、翻越等行为;

(十四)进入陵区内的车辆禁止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及泊岸;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可在陵区内道路依法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设施和限重标志,在必要路段实施封闭管理,在特定时间限行车辆;

(十五)禁止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飞行,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文物和文物环境造成影响或者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制止,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违反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进行爆破、挖掘、采矿等破坏地形地貌等行为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破坏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视同破坏其所在陵寝的文物;

(十)违反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从事毁林拓荒、破坏植被等行为的,或者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砍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的,或者以种植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名义侵占、毁坏生态林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林业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损毁、死亡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违反第五条或者第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立即驶离,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妨碍清东陵保护管理人员、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干扰清东陵保护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文物保护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造成清东陵陵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的

说   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于1999年10月11日公布施行,2010年集中清理修正一次,2011年全面修订一次。十几年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保障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有效保持清东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兑现我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承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清东陵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主体名称变化和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调整,需要在法规中加以更改和确认;二是随着国家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需要对《办法》进行补充和调整;三是《办法》中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利于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对《办法》及时予以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二、《办法》的修订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共十九条,按照内容关联、条理清晰、先规范管理部门后规范相对人的顺序,对修订文本各条的顺序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分别规定了清东陵保护管理的原则、范围、管理主体及职责、管理事项及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原则精神、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更改管理主体名称。2012年8月,经河北省委省政府批准,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其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这次修改,将《办法》中所有“唐山清东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名称,均统一修改为“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二)调整文物保护规划。《清东陵总体规划》即将被《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取代,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唐山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直接负责组织编制《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然后报请省文物局审核、国家文物局批准后由省政府公布实施。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对清东陵陵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都做出了调整和规范。为此,《办法》在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都做出了相应修改。

(三)修改完善管理规范。清东陵陵区面积约80平方公里,下辖27个行政村,现有人口24000余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交织在一起,管理的内容繁杂。因此,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疏理,在《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同时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即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保护范围区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独立山体,禁止在陵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禁止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相应调整。《办法》第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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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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