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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聚焦|价格预裁定制度解读

本期将对预裁定涉及价格内容进行专题解读:


可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中,“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具体指什么?


“价格预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口前,应企业申请,对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做出预裁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同时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而审查确定的计征进口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于价格预裁定事务做出规定:


前款所述的“估价方法”



主要是指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来确定(即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根据《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进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海关将依次按照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合理方法来估定其完税价格。

实施价格预裁定对于促进贸易便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进口企业来说,通过海关价格预裁定可以在货物进口前明确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以及某项价格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性风险,同时有利于对经营成本进行准确核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附件1关于价格预裁定申请书的填报说明,申请人申请对“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基本贸易单证,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等基本材料。

例如,申请对“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进行预裁定,应提供基本贸易单证、货物成交情况的书面说明等。

例如,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提供详细说明,如:基本贸易情况、向境内非关联方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情况、定价政策(方法)及转移定价报告、同期资料等。

又如,申请对某一合同下进口商品专利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商品采购及制造工艺流程、专利费协议、专利备案文件等材料,并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就“专利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专利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等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海关原有的预审价制度与此次出台的价格预裁定存在什么区别呢?虽然都是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交申请,两者还是存在本质差异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受理主体差异

预审价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申请人则应当向其登记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

2

决定内容差异

预审价确定的是完税价格本身,而价格预裁定并不是针对货物具体完税价格的裁定,其裁定的是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和估价方法,这是符合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

3

适用商品和范围差异

预审价适用商品由各直属海关自行确定,相关预审价决定原则上只适用于该关区,而价格预裁定对适用商品没有限制,且每一份预裁定决定均适用于全国海关;

4

时间差异

两者还存在提交申请日期(预审价申请应在货物进口前15日之前提出,预裁定申请应在货物进口前3个月提出)、有效期限(预审价90天,预裁定3年)等方面差异。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www.chinaport.gov.cn)登陆海关事务联系系统,进入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实现申请、补正、查询、打印等各类操作。

具体流程包括:

1.在“价格预裁定”模块“新增”项下进行《预裁定申请书》的录入与申报操作。


2.在“价格预裁定”模块“查询修改”项下完成对《预裁定申请书》的状态查询、撤回、补正和补充。

3.在“预裁定文书查询”模块“文书查询”项下查询《预裁定受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在“决定书查询”项下查询《预裁定决定书》状态、内容及打印。


供|稿|单|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估价管理处


审|稿|单|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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