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世界水日,让我们一起关注水效标识
引言3月22日,第二十九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第三十四届“中国水周”。据科学界估计,全世界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缺乏饮用水,有将近80%人口受到水荒的威胁。我国人均淡水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属于缺水国家,全国已有300多个城市缺水,每年因缺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多亿元。水资源短缺成了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课题,保护和更有效合理利用水资源,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世界主要国家水效管理制度
为了唤起公众的水意识,建立一种更为全面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通过了第193号决议,确定自1993年起,将每年的3月22日定为“世界水日”,以推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
美国环保署(EPA)于2006年发起了旨在促进节水产品普及的WaterSense自愿性认证项目,实施的产品范围包括:坐便器、小便器、浴室水槽水龙头及配件、灌溉控制阀、花洒喷头、商用预冲洗喷雾阀等产品。WaterSense 授权用水效率超过同类产品 20% 的用水器具加贴认证标识。
澳大利亚政府于2005 年推出“用水效率标识和标准计划” 即WELS 计划(Water Efficiency Labellingand Standards),并制定《用水效率标识和标准法案2005 》和《水效产品等级和标识签》(AS/NZS 6400 : 2005),对洗衣机、洗碗机、淋浴器、水龙头、坐便器、小便器、流量控制器等七类产品强制执行水效标识。本地制造商生产的新产品必须执行 WELS 计划,对于进口至澳大利亚市场的产品如果没有加贴水效标识将不允许用于销售给个人使用。
新加坡政府公用事业局(PUB)2006年发布《水效标识计划》(Water Efficiency Labeling Scheme 简称“WELS”),包括:淋浴水龙头和混合器(除暗装淋浴水龙头和混合器、隐蔽的浴缸、淋浴水龙头和混合器)、面盆水龙头和混合器、水槽龙头和弯嘴水龙头、厕所水箱(双冲)、小便冲洗阀、无水小便器和家用洗衣机等产品。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联合发布《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9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简称《目录》),我国对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机三类产品实施水效标识管理。
1.2021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智能坐便器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1月1日前按《智能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加施水效标识。
2.2021年4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洗碗机产品,可延迟至2022年4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
3.《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号公告中《坐便器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特别提醒 1
水嘴、洗衣机、净水机、淋浴器、小便器、便器冲洗阀等产品虽然没有列入《目录》,但其水效等级应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是指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和信息备案的方式,表示用水产品水效等级等性能的一种符合性标志。目的是引导消费者选择高效节水产品。在我国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水效标准一般分为3级或5级。其中水效1级用水量最少、水效最高,3级或5级则是产品水效的市场准入值。具体分级方式如下:
(一)5级:水效分布宽,等级间最小间隔可有效检测
1级——水效最高,最省水,市场份额≤5%
2级——节水技术比较先进且相对成熟,市场份额≤20%~30%
3级——市场当前或未来1~2年内的水效平均水平或稍高于平均水平
4级——水效较低,低于节水认证要求
5级——低效,下线为水效限定值,下次修订周期内淘汰
(二)3级:水效差异小,检测精度要求高
1级——市场优先技术的产品
2级——节水评价值
3级——下线为水效限定值
水效标识备案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企业备案前需在中国水效标识网站(www.waterlabel.org.cn)的“产品备案信息系统”中进行用户注册,并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出具水效标识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需要先进行实验室备案。
水效标识每个产品型号对应一个二维码,企业在印制水效标识之前应在“产品水效标识备案系统”中申请二维码,二维码在被使用的型号产品完成备案后,可扫描查询相关信息。
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应保存不少于两年。企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扫描件)、进口商营业执照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三)水效标识样本;(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五)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授权机构将会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形式核验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规格型号基础上扩展新型号,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一)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备案单元;
(二)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三)产品的水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型号的水效检测报告。扩展型号与主型号共享一个二维码。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水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型号的水效检验检测报告、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当完成水效备案标识的备案后,便可施加标签进口销售了。
特别提醒 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3.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水效标识检验监管要求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二、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三、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四、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水效标识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五、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水效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七、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2.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3.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4.产品规格型号;
5.水效等级;
6.水效指标;
7.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水效信息码。
特别提醒 3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2.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3.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4.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世界水日,节约用水,不只是今天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