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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政策解读 |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公告

2月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1年2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延长部分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期限,海关将继续暂停执行为反制美301措施对相关商品实施的关税加征。

01


历次排除政策梳理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信息一览表

排除

批次

排除

商品

退税政策

排除期限

延期情况

备注

第一批第一次

清单一12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自2020年9月17日至 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第一次排除延期

清单二4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第一批第二次

6项商品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继续不加征

第二次排除延期

第二批第一次

清单一55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6日继续不加征

第三次排除延期

清单二10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批第二次

79项

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

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

/

/


除上述商品排除政策外,企业可根据税委会公告〔2020〕2号内容,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两类排除实施方式对照信息如下:

排除类型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

排除商品

历次排除公告附件清单

税委会公告〔2020〕2号附件清单,可依申请增列

适用企业

所有

被核准企业

额度限制

无限制

核准金额范围内,允许合同明确的10%以内溢装

退税规定

根据公告要求部分可退税,需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

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核准前处置

无特殊规定

核准前可交保

申报要求

无特殊规定

见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

历次排除公告分别为:

  • 税委会公告〔2019〕6号

  • 税委会公告〔2019〕8号

  • 税委会公告〔2020〕3号

  • 税委会公告〔2020〕4号

  • 税委会公告〔2020〕8号

  • 税委会公告〔2020〕10号

  • 税委会公告〔2021〕2号


02


排除税款范围

排除税款的范围为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2018年7月以来,我国先后分三批对美国原产的约500亿美元、600亿美元、750亿美元的进口商品加征的关税。


03


本次排除涉及的商品范围

共计65项商品,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参见税委会公告〔2021〕2号附件内容。其中标注EX的内容表示排除商品在相关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即在表格所列税则号列范围内,仍需区分具体商品及其对应的10位海关商品编号确定是否享受排除措施。


04


历次排除政策梳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0年3号公告规定的排除期限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1年),此次延期为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 16日


05


本次排除实施方式

此次排除清单内的商品,将自动开展加征排除,无需企业另行申请市场化排除编号。


06


税率查询

  • 历次对美加征税率可至财政部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网站查询对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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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加征税率外,商品对应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税率查询”功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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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上海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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