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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新《种子法》来了!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

一项技术能够创造一个奇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新《种子法》施行

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多次修正。

什么是种子?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新《种子法》对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林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NO.1

扩大种权保护

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NO.2

新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且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NO.3

加大了惩罚力度

生产经营假种子罚款数额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罚款数额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NO.4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专门提到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色地方品种。

二、进出口条文划重点

种子必检

进出口种子必须检疫,以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

●业务许可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进出口许可。

●引种审批

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要进行进口审批;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质量标准

进口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制种进口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试验引种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安全审查

国家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境外机构、个人投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或者与境内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开展技术合作,从事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禁止!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必罚!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可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海关有为

目前,全球种业向头部企业聚集的趋势愈发明显,小小的种子早已成为科技较量的赛场。

推动种业振兴发展,着力打造优势龙头企业,种业航母企业是推进种质资源整合、自主科技创新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要枢纽,也是衡量一国种业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以杂交水稻为例:

我国水稻育种世界领先,种源100%自主,每年出口不少杂交水稻种子。长沙海关全力支持杂交稻出口,支持稻种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航母企业。

●根据出口稻种产品及贸易情况的特殊性,海关优化监管模式:在出口报关前进行熏蒸处理,分批出口、核减,做好稻种顺利出口。

●加强对各国检验检疫规范、标准收集,开展病虫害检测方法标准研究,积极探求水稻种子携带病害(毒)的除害处理技术,为杂交稻种“走出去”打下了技术基础。

●为稻种企业所属海外研发中心所需育种提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由“产品输出”转为“技术输出”。

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长沙海关贯彻落实种子法,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现场观察

 农作物生长情况

四、关联法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03《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0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新种子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长沙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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