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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不懂?快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问答集

权利人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自己权益不被侵害的重要保障。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权利人的常见问题吧!

01

哪些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代理人可以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境外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02

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


03

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04

将名下的多项知识产权进行海关备案,应提交几份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05

备案有效期是多长,是否要缴费?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的审核的时间是多长?


有效期10年,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第51号公告,目前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同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06

备案到期前,能否续展?续展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续展目前无须缴纳费用。


07

备案失效后,可以续展吗?如果不能续展,怎么处理?


备案失效后,不能申请续展。权利人必须重新提起新备案申请,并重新向海关总署提交全部的申请文件。


08

权利人情况发生改变后,是否必须向海关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后,权利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09

受让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发生转让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海关总署审核注销原备案后,新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新备案。

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申请人应当登录备案系统申请注销,并上传注销申请书、填写注销原因。


10

客户转让知识产权给我,但不去总署申请注销,如何解决?


根据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新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59号公告的要求,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该备案。

申请撤销海关知识产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撤销申请书,需要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事项及基本事实和理由;

2.相关证据和说明材料;

3.如委托办理,需要提交委托书;

4.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利害关系说明材料;

6.其他海关要求的材料。

提交上述文件时,必须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数量提交同等数量的副本,并向海关总署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11

备案系统中的合法使用人有什么作用?如何添加或删除?


在备案系统中的合法使用人信息由权利人自行维护,视同于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权利人及时在备案系统维护合法使用人等信息,有助于合法授权货物顺利通关。

权利人用户登录海关备案系统后,如就备案A知识产权欲添加合法使用人的,需点击打开备案A知识产权,在信息详单页面的合法使用人栏目自行添加或者修改合法使用人名单。


12

哪些人可以成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联系人?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人员。

目前海关总署对联系人没有资格限制,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

从便于与海关配合以及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备案联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系人应当是境内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

(三)每项备案申请中的联系人只能有1-2名。

(四)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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