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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4号丨关于进口贝宁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4号(关于进口贝宁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贝宁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贝宁菠萝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和出口商

  输华菠萝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和出口商均应在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贝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贝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苹果异形小卷蛾Cryptophlebia leucotreta

  2.木瓜秀粉蚧Paracoccus marginatus

  3.美地绵粉蚧Phenacoccus madeirensis

  4.尼日兰粉蚧Planococcoides njalensis

  5.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芭蕉叶枯病菌(串珠镰孢)Fusarium guttiform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菠萝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贝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须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贝方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贝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由贝方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4.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管理措施。

  (1)针对苹果异形小卷蛾,在菠萝产区要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使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干扰交配措施,或者使用其他防治方法等,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2)针对木瓜秀粉蚧、美地绵粉蚧、尼日兰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和拟长尾粉蚧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需在生长季节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开始至收获期结束,每2周至少开展1次调查。调查以观察果实、茎、叶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为重点。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3)针对芭蕉叶枯病菌,贝方应建立果园监测体系,加强果园管理,在菠萝生长期内,每2周开展1次田间监测调查。如发现可疑病症的,则应及时采取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鉴定;如确认为芭蕉叶枯病菌,必须将相关植株铲除并作灭活处理。同时强化对该果园调查监控。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贝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菠萝的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或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洗等工序,以确保果冠和果实不带昆虫、螨、软体动物(如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包装好的菠萝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菠萝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运输要求。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区(省、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集装箱在装运输华菠萝前应开展检查,以确保集装箱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菠萝应在贝方监管下针对苹果异形小卷蛾采取溴甲烷熏蒸处理,熏蒸处理指标如下:温度在21.1°C以上,熏蒸剂的剂量为32 g/m3,常压熏蒸持续时间不低于2h,且熏蒸期间最低浓度需满足:0.5h,26 g/m3;2h,16 g/m3。

  (五)出口前检疫。

  1.在菠萝输华贸易开展的前两年,贝方应对每批货物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60个。如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贝方可将抽样检查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对相关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采取暂停措施,直到贝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贝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贝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ineapple Fruits from Beni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同时,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目内,还应注明熏蒸处理所使用的溴甲烷剂量、持续时间和处理温度,以及熏蒸处理企业名称或其注册号。

  在项目启动前,贝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贝宁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贝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向中国出口菠萝。贝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贝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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