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礼这个事儿,有时比收礼还严重
现实中,关于不能收受超过一定限度的礼品,很多党员干部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
但是,对于能否给党员干部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我不收,但我给别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
殊不知,依据相关条例法规,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不对。
你作为党员干部送礼了,他作为党员干部收礼了,这其实是一种互相伤害……
模拟案例
小王,是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
一次,分管小王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小王得知消息后,觉得这是个走近领导的机会,就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小王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拿不出手”,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
案例解读
看望住院领导本无错,但2000元的金额明显是超过了“礼尚往来”的标准,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禁止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规定,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向他人“送礼”构成违纪,必须是所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如果是在正常礼尚往来范围内,则不构成违纪。正常礼尚往来的认定标准,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送收礼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同时,这一纪律规定所约束的违纪情形,不限于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包括送能代币消费的一切新型消费卡,如各种电子支付券、电子红包等。
党纪法规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有行贿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行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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