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专家:激活“社创客”推动包容增长和协同治理
社创客(Social Change Maker)是致力于将解决各种社会难题的创意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现代商业手段转变为现实的创业者。社创客和社创企业是连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两大引擎的关键桥梁,是推动经济包容增长、社会协同治理、机关高效转型的关键市场力量。目前,真正的社创企业和社创孵化器数量较少,大量处于初创期,拉动经济发展、化解社会顽疾的潜能远未发挥。本文重点分析阻碍社创客、社创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并以国际经验为镜鉴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社创客”善于整合全球资源,能够提供与公共部门有明显差异的公共品,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从而增强增长的包容性与持久性。典型的社创企业(Social Innovation Enterprise)具备以下特征:
以社会使命为创业“初心”。
社创企业的初始和主要目标是解决涉及特定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某个社会问题,而非从事纯商业活动的同时顺便做慈善。
具有社会和商业双重属性。
通过“社会+商业+科技”的深度融合,营造互助共荣的新型社区,能够在公益性与营利性目标之间取得平衡,而不以经济效益作为唯一衡量标准。
依靠自身能力可持续运营。
主要不是依靠政府资助、社会捐助,而是依靠多元化的市场融资,具有较强的自我盈收能力,能够实现财务良性循环。
表1:实现可持续运营的社创企业典型案例
1、“创客”当中“社创客”占比很低
与高科技创客有望获得高额回报不同,社创客为解决社会问题而生,预期盈利空间有限,经营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利润分红比例和“资产锁定”等限制,创业机会成本较高。以中关村创客为例,真正的社创客寥寥数家,即使将兼顾解决社会问题的创客包含在内,总数也会不超过5%。
表2:处于初创期的典型“社创客”案例
2、真正具有竞争力的社创企业偏少
由非营利机构、事业单位转制而来的传统社会企业,无论是目标和手段都称不上是社创企业。在我国,真正的社创企业不足百家,真正有竞争力只有20~30家,大量仍处于初创期,主要依靠政府资助、社会捐助,自我盈收能力较弱,财务未形成良性循环。
图1:我国社创企业占社会企业的比重(数量占比的不完全估计)
3、社创孵化器良莠不齐、功能参差
在确立社创孵化目标、设定孵化流程和毕业标准方面没有明确规范,孵化效率不高、服务不健全。自称是社创孵化器的机构有数十家,但一半以上是仅有出版物的宣传媒介,能够专门为履行社会使命的中小社创企业提供战略、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拓展等咨询服务的机构不足20家。能够提供场地和商务设施,协助争取政府、银行资金支持,进行直接投资或与风投结合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机构更是屈指可数。
图2:我国和发达国家社创孵化器类型和数量比较
1、没有明确定义和评价标准
对于社创企业,我国既没有法律实体概念的设定,也没有在制度层面设计保障性标准,对于自我盈收水平、利润可否分红、社会性财产归属等问题比较模糊,既不利于社会属性的维持,也不利于商业属性的拓展。
2、创新评价体系侧重短期经济效益
在以GDP和财政收入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下,各地在支持社创客和社创企业发展方面意愿较弱。中央对各地创新孵化器和科技园区设置了专利数、增长率、盈利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地方政府更青睐有明确盈利前景的科创企业,而不是需要政府提供更多配套支持的社创企业。
3、体制外身份遭受歧视性待遇
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是封闭和刚性的,排斥跨界、跨部门的新鲜事物。目前,公共服务低效同质化问题严重,有能力和意愿解决此类结构性短缺问题的社创企业,一直在体制夹缝中生存,与国有或公办机构之间存在信息“隔离带”和待遇“鸿沟”,无论是用地、信贷、采购指标都难以做到一视同仁。
4、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
与拥有专利发明的科创企业相比,社创企业即使大量运用现代科技,也较难获得科技部门的专项资助。目前,可能支持社创客和社创企业的政府资金分散在多个社会管理部门,无法突出重点,难以形成支持合力。以资本逐利特征来看,纯市场融资机制很难眷顾以履行社会使命为“初心”的中小社创企业,资本市场缺少为社会创新服务的有效资源。
5、传统社会生态环境影响公众参与
现有官本位体制下,具有草根性的社会企业家精神很难融入正统价值文化当中,封闭体制影响社创客运用“颠覆性创新”方式解决社会问题,也使得社创从业人员有低人一等的挫败感。长期以来,中产人群的社会责任意识发育不良,缺乏参与公共决策的渠道,难以发挥平衡公共项目社会性与商业性的“意见领袖”作用。
社会企业家精神已经与英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民文化充分融合,其对“善治”的意义,犹如自由经济对于经济繁荣的意义一样重大。英国有数千家社创企业,对第三部门增长的拉动贡献超过15%,作用不可小觑。社创客和从业者作为社会中坚力量,积极参与国家协同治理,在提高公共决策透明度,保障社会低收入群体生存与发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01年英国贸工部成立社会企业组,2006年改组成第三部门办公室。2010年启动“大社会”战略,明确支持社会企业更广泛地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以法案形式确认“社区利益公司”的法定身份,规定社会性资产不得分配给股东,50%利润不能用于分红,自我创收占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
1997年内政部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向社会企业提供金融支援。2012 年成立全球首家社会投资银行,筹措6亿英镑“大社会资本”,资助成果基金、影响力风险投资基金、社会股票交易所等 12 类社会金融中介机构,大力提高社会资本市场效率。
2012年启动“社会孵化器基金”资助初创的社会企业。贸工部通过社会企业培训支持联合会,资助多家社创企业培训机构共建培训平台。政府鼓励大学开设社会创新课程,发掘和培养青年社会企业家。
2002年出台“社区投资税减免计划”,给予社创企业投资者最高达 25%的减税待遇。政府注资1.25亿英镑建立“未来建设者基金”,培养社创客并在社创领域推广新技术。2013年《公共服务(社会价值)法案》要求公共服务项目竞标时必须优先考虑社创企业。
新常态下,亟待通过支持社会创新的结构性改革,推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迫切需要通过政府机关转型,增强建立新的经济机制的能力和适应性,建构有助于社创客和社创企业发展的制度生态系统。从而挖掘并激励社会企业家精神,从单纯的经济高增长社会向包容性社会过渡。
1、建设依法行政的责任政府
给予社创企业明确的法律身份,体现扶持社会创新的政府责任,贯彻“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打破玻璃门、弹簧门,全面破除社会领域大众创新的“门禁”,助其在商业与社会属性之间找到一个适合国情的平衡点。
2、塑造多元共治的服务型政府
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开放度,重视公共参与、协同治理,鼓励社创企业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清除所有限制体制外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身份和待遇歧视。
3、打造公正透明的开放型政府
搭建支持社创发展的协同治理网络,提供公共开放数据平台,允许社创主体共享结构性较好的政府开放数据。监督所有使用数据者必须基于公共意图,而且数据筛选、包装与发布不以盈利为目的。
4、健全统一高效的学习型政府
对于社创客和社会创新这类新生事物,需秉持包容态度,政府通过“干中学”,引领万众创新,允许通过创新“试错”,探索崭新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道路。
1、出台支持社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升到国家战略重视社会创新、社创客和社创企业培育。国务院层面成立社创工作小组,加强沟通协调,鼓励重点领域社创活动。尤其鼓励初创,并在创业过程中不断规范发展。一般社会企业50%利润不能分红,初创企业这个比例可以放宽至20%。初创前三年对“自我创收比重”不做硬性要求,但要求每年提高自我创收比重。鼓励社创企业参与各类PPP项目,发展非公企业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2、大力培育社创空间和社创孵化网络
参照科创孵化器标准,制定社创孵化器目标筛选、孵化流程和毕业标准,提高孵化能力和效率。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和科学城要为社创项目预留固定场地和设施。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明确划出社创空间或成立专门的社创孵化基地。鼓励高校开设社会创新课程,设置针对社会企业家的MBA课程。建立研究支撑社会创新发展的高端智库。
3、加大财税专项支持力度
修订政府集中采购条例和购买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综合考虑社会、经济与环境价值,以公平价格购买真正造福于民众的公共服务,小额预算项目优先考虑小微社创企业。建立“青年社会企业家基金”,激励社创客发展,为社创人才提供国内外深造和交流机会。对小微社创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社创活动的天使投资等予以税收减免。
4、促成富有效率的社会融资市场
成立“社会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为社创客和社创企业提供金融援助,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社创领域。汲取国外成功经验,探索建立社会创新投资银行,资助社创企业、孵化机构及社会金融中介机构。鼓励民营银行更多提供面向小微型社创客的融资服务。支持优质社创企业上市,通过股票或公司债券融资,建立正常投资回报机制。加强监管,使财富有序、有价值地注入社创企业,防范公益性投入以私人获利方式不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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