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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出炉”(下)

2017-04-06 法治周末 宋媛媛 法治周末

作者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2017年3月31日,“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主办,中国公益诉讼网、清华大学案例法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协办。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年度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评选已连续举办6年。每届均由来自各大高校的学者、知名律师等组成专家委员会,力求评选出上年度最权威的公益诉讼领域十大典型诉讼。


经过法律评委的现场投票,“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出炉。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等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案、中国绿发会诉淘宝网销售非法汽车尾气净化器案以及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市水务集团供水合同“霸王条款”案位列前三。


本届评选活动中,组委会对几十起发生或主要形成于2016年的公益诉讼案例中进行整理并遴选出21个候选案例。这21个候选案例既有法律规定的消协、环保组织、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有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多位专家认为,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从制度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明显进步。从案件数量、涵盖领域、诉讼主体等方面都大大改善。除了环境,还涉及到消费者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国土、证券市场等。诉讼主体也从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发展到检察机关、个人等。

 


十大公益诉讼简介及入选理由

(后五位)


中国绿发会诉北京刘诗昆幼儿园塑胶毒跑道案



案情简介:

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塑胶跑道建成使用后,向外散发很大的刺激性味道,致使很多在该幼儿园的孩子集中出现身体异常状况,表现为流鼻血、眼睛不适、发烧、皮肤过敏等症状,学生家长纷纷带孩子诊断就医。这种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直接污染大气环境,进而对长期多次接触或者靠近这种跑道的人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对抵抗力较差的幼儿健康影响更大,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应该严格限制铺设直至禁止铺设,已经铺设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后果的应该立即拆除。这种塑胶跑道不但直接污染大气环境,同时也会污染其覆盖下的及周边的土壤。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都会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是对社会共利益的侵害。


中国绿发会两次发函要求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为了保证众多幼儿的身体健康,立即采取措施,拆除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清除塑胶跑道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均未果。2016年6月21日,中国绿发会以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21日立案。立案后,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不但将塑胶跑道拆除,更是将其刘诗昆音乐艺术幼儿园旗下所有塑胶跑道全部拆除。该案经过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目前已达成和解意愿。



入选理由:

该案是全国首例关注塑胶跑道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涉及幼儿身体健康的典型案例。绿发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幼儿的身体健康问题,意义重大。该案当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学生家长纷纷感谢绿发会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做出的巨大贡献。也是目前案件中极快有实际效果的环境公益诉讼,并引起社会各界对有毒塑胶跑道危害性的关注。


自然之友诉北京某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废渣填湖”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都市芳园小区,有一个总面积约200亩的湖泊湿地。自2014年10月起,二被告不顾居民群众的反对,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作业,将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填埋湖泊区域,严重破坏了植被、湿地等生态系统。至今,倾倒建筑垃圾等填湖行为仍在进行,原有湖泊区域四分之三以上被渣土填满,连接社区东西两岸的桥梁随之拆除,正常生长的植物群落遭到毁坏,原来的良好生态环境消失殆尽。


经小区业主多次向政府反映、举报,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调查认定:2014年10 月21日,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贴《通知》,声称该公司决定将小区湖面进行平整绿化。10月22日,该公司雇佣车队开始进行填埋作业,回填土大多是工地渣土。被告一按照200元/车的价格收取相关渣土,但不具备渣土消纳许可证。10月25日,城管执法人员向被告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针对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被非法倾倒垃圾问题,原告对二被告提出停止侵害,立即停止在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共950万元,用于原地恢复当地植被以及修复生态服务功能;判令二被告赔偿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评估费、专家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此案为北京地区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本案二被告未经办理任何手续,在合法建成的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内,通过填埋湖泊、毁坏天然植被的方式消纳建筑垃圾,这一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侵权责任法,违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严重破坏相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严重妨碍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本案久拖不决,至今仍在审理中。



岳阳检察机关督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3日,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七星湖水域保护站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钟某形迹可疑,经过检查,在其渔船上一个生锈铁盆里找到了三只野生候鸟的尸体和半包克百威农药。涉案实物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家二级重要保护动物小天鹅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豆雁两只。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最终对全案共批准逮捕7人,其中监督立案2人,追捕到案1人。在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并支持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非法猎杀国家级保护候鸟的被告人何某等7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7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3万元,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入选理由:

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各地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猎杀野生动物食用或用作衣物等轻工业制品的现象屡禁不止。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完善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具有重要导向意义。需要强调的是,2016年以来,检察机关督促、支持或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增加速度很快,包括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的公益诉讼量激增。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展示了这项改革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诉蚌埠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简介:

2010年起,在安徽滁州琅琊山景区南部的龙尾山上,陆续开建数栋高档酒店会所、数百套别墅和两个高尔夫球场。2014年4月,时任滁州市委书记的江山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安徽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这个名为“琅琊山冠景国际旅游度假中心”的违规项目,正是江山与开发商权钱勾兑的产物。在江山的干预协调下,该项目借壳新农村项目的公共设施用地上马,滁州市城乡规划部门先后3次向其颁发了共736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这一违规项目堂而皇之地建设并销售,后江山落马。


淮上区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周孝东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时,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蚌埠市华菱汽车贸易公司建造厂房、办公楼,其中15.7亩为一类耕地。淮上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蚌埠市国土局怠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导致涉案农用地长期被非法占用,于2015年10月向该局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蚌埠市国土局之后虽向华菱汽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直至2016年1月13日,涉案土地仍未恢复至一类耕地状态。2016年1月19日,安徽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方为蚌埠市国土局。


入选理由:

作为全国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之一,安徽省检察机关一年来勇于向“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说不,目前已审定公益诉讼线索51件,提出检察建议34件,督促整改到位18件,而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市级行政机关的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意义重大,显示了安徽检察机关是推进问题解决作为履职尽责的首要目标,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并且已通过落实诉前程序解决了多起环境污染问题,效果显著。


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诉国家食药监总局不当推广“电子监管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其委托阿里健康强制推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不合法,应重新审查药品电子监管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显示,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但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取消了推行6年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


入选理由:

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利益衡量原则,管理模式改革势必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政府要保护合法预期,首先应广而告之,给企业打招呼,其次要举行听证,深入交流、说明理由,再次应对相关企业作出补偿。在本案中,政府在程序上有明显不当之处。另外,本案中,政府没有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有用公权力为个别企业抢占市场的嫌疑,属于典型的不当行政。这也为政府以后的行政行为提了醒。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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