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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再立新规

2017-07-05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

作者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时隔7年之后,“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再次联合出击,对非法证据说“不”

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各阶段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排除标准及程序。

与7年前的规定几乎同名,只是新规多了“严格”二字:“有创新、有突破、有进步的好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评价说,新规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而制定,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重大意义。

法律界对新规多有赞誉,同时也提出更多期待。

范围明确

究竟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算作是非法证据而得以排除?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有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介绍,由于现行法规定得较为原则,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倾向,

01

办案机关限制较严,一些通过变相刑讯收集的证据不会被排除;

02

律师辩护掌握过宽,一些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往往被要求排除。

新规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此规定不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同样适用于被害人和证人,统一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尤其受到法律界称道的是,新规首次明确地将“威胁”和“非法拘禁”纳入排除范围,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资料图。

包括许兰亭、张青松在内的多位知名刑辩律师都表示,以多年的办案经验来看,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通过威胁对近亲属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子女前途等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方法来换取有罪供述的情形。

△资料图。

陈光中认为,将“威胁”列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仅使司法实践中惯用的做法得到遏制,也与联合国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相契合,这是新规的亮点之一。


△资料图。

法律界普遍认为,新规将“威胁”和“非法拘禁”与刑讯逼供相并列,纳入排除范围,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大发展和进步。

另一个受到广泛赞誉的突破是,规定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重复性供述排除,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这是个既现实又棘手的问题。”陈光中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国外有相关制度,我国却从来没有规定过,此前学者也提过相关的建议,此次新规没有回避这一争议性问题,首次规定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是一项全新的突破。

不过,新规也规定了重复性供述不予排除的两种例外,即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再次讯问的,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讯问,得知认罪后果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作出有罪供述的,不再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既不是一排到底,也不是完全采纳,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出了平衡,符合中国实际,规定的恰到好处。”陈光中感慨,学者们写了那么多相关文章呼吁,最终得以吸收,甚感欣慰。

全程覆盖

多位受访的学者和律师承认,新规中的很多内容其实并不“新”,只是对此前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的细化,但不同于以往的是,新规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系统规定

“42个条文涵盖了从侦查到审判、二审乃至死刑复核整个过程。”陈光中说,新规更为全面系统,对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障、严防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在刑辩律师张青松看来,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为辩护提供了更完整的时间和更充裕的时间。

例如,在审前程序中,确立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解读的那样,新规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监督、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有利于将监督关口前移,对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早核查、早发现、早排除。

对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庭前会议是否应当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此次新规也作了明确回应。

“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共识加以确认的,及时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解读。

庭前会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一项制度,法官可就控辩双方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

新规重申了庭审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先行调查原则,即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并要求当庭对是否排除相关证据作出决定。这在过去的司法实务中也是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新规同样予以明确。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司法救济,一直是律师很关注的问题。

张青松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以往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一方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常会遇到申请如“泥牛入海”的情况,申请得不到回应或根本没有结论,新规的规定有助于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实践的难题。

新规规定,一审法院对被告方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将其视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同时,新规要求法院“书面告知调查结论”“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要列入裁判文书,说明理由”。

△资料图。

更多期待

新规中对于“疲劳讯问”未有明确规定,引起了不少法律人的关注。

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这是新规的一大缺憾,因为司法实践中目前最普遍的非法取证方式就是“疲劳讯问”,对此不作规定难免会导致实践中愈演愈烈。他透露,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初起草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专门规定,讯问应当保证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违反这一规定采用疲劳讯问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这一条款最终被删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最近解读新规的文章中也提到了这一问题。他解释称,新规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仍然是采取相对概括的规定,鉴于“冻、饿、晒、烤等恶劣手段”“体罚虐待”“疲劳讯问”等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与刑讯逼供的手段是否相当,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指供”“诱供”等方法与侦讯策略难以区分,“催眠”“施用药物”等逼供方法在实践中问题不突出,因此未作列举规定。

陈光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专门谈及他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新规没明确写‘疲劳讯问’不等于可以合法使用这一方法,认为没有规定就是不将‘疲劳讯问’纳入排除范围实际上是一种误读。”

陈光中分析说,严重的疲劳讯问很可能构成新规中“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情形而会被排除,至于达到何种程度能够排除,具体标准有待今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予以完善。

多位学者和律师在谈及新规时均提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固然令人欣喜,但法律界更关注规则的真正落地。

据戴长林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期起草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正在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和湖州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18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

△资料图。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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