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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责赔付频引争议

2017-08-09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

文/陈 霄 殷昊东

图/网络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导读

王卫国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是一部行政法律,但第76条涉及的实际是侵权法,遗憾的是关于民事赔偿这部分的修改没有听取民法专家的意见。第76条只注意了事后的损失分配,没注意到法律规则对行为的指导作用。这个误区后来助长了社会上的一系列碰瓷现象!


时隔10年之后,在一众网民为好几起事故的车主的喊冤声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再次遭到了质疑。


汽车驾驶人为“隔空”发生的事故要承担无过错次责,正常行驶碰上闯红灯的行人虽然无责也要赔偿,甚至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汽车被撞上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些车主叫苦不迭的案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确立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成了争议焦点。


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上一次修改,已过去了10年。在汽车日益普及的今天,第76条该何去何从?

无处可躲的赔偿?

最近的这起事故发生在上海。


张先生从停车场出来时,一位老人正骑着电动车载着孙子经过,张先生刹车停下,不料老人却在几米外突然摔倒,老人要求张先生赔偿500元,张先生觉得有点冤:老人摔倒前,他已将车停住了,双方距离好几米,完全没有发生碰撞……


交警介入后认定,电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无过错次责,经过调解,张先生最后赔偿了300元了事。


类似的案件此前也曾发生过,今年6月,安徽宣城的一位肖姓车主驾车经过一个丁字路口准备左转时,两位骑电动车的女士在几米外摔倒。当晚,肖姓车主接到交警的电话,告知其涉嫌肇事逃逸,最终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人们更熟知的可能是行人闯红灯被撞的案件,据了解,即便是在机动车正常行驶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到闯红灯的行人,实践中机动车仍然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现了人身或财产损害,都会让机动车车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管他有没有过错,因为机动车必须避让行人,可以说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吧,有时候车主会不理解,需要给他做工作。”地方交管局法制科一位民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然,闯红灯的行人责任更大,车主一般只承担50%以下的次责。


该民警透露,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现实中处理一般会稍微偏向于非机动车,一来因为通常认为非机动车是弱势一方;二来机动车有保险,利于事故的快速顺利处理。


如果说上述被认定了有责任而赔偿的车主觉得忿忿不平,那么一些被认定为无责的车主更是觉得掏钱赔偿实在冤枉。


在福建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在路上正常行驶的一位车主就遭到了“飞来横祸”:在他不远处刚刚发生的摩托车与三轮车碰撞事故中,一名乘坐人被甩出,刚好落到他的车轮下,被碾轧受伤,交警认定三轮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后来伤者将他一并起诉到了法院,虽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法院仍判定他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更令人错愕的一起案件则是正常停放的车辆被撞却反被索赔。


事情发生在江苏江阴,朱某在与朋友聚会喝完酒后,凌晨驾驶着自己的电瓶车回家,喝醉酒的朱某车开得歪歪斜斜,撞上了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轿车,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朱某家属将陈先生诉至法庭,索赔40余万元。陈先生表示自己很冤枉,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车辆距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通行,法官后来也确认了停车位置与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最终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决陈先生在无责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最后由陈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朱某家属赔付了10万余元。

各说各话

8年前,北京的一位车主也遇到了极其类似的情况,停放在楼下正规车位的轿车被酒驾的三轮车撞上,后者重伤不治身亡,交警认定车主无责,但仍要负担死者10%的死亡赔偿金。


这是有现行法律依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后的无责赔偿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各方争议不断的话题。


法治周末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汽车车主,多数人表示在无责的情况下还要赔偿并不公平,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各方,对于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当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


有人认为,如果行人自己都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为什么要求机动车为他们的鲁莽买单?


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还容易起到不好的引导作用:“行人非机动车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违法了,反正被撞了也是汽车倒霉,给了他们违章的底气。”


也有少部分车主表示,无责只在10%的限额内赔偿已有进步,可以接受。


行人的观点则比较分化。一部分人认为,如果汽车遵守交通规则,而行人违章,不应该让机动车赔钱。例如,行人溜达到高速路上被撞,如果汽车无责也要赔偿,不容易使行人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


一部分人则认为,行人与汽车相比还是弱势群体,发生事故的多数集中在老人、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对交通规则未必熟悉,出事后家庭负担沉重,出于人性化关怀,就算汽车没有过错,也应该赔偿一些。


十余年前,保监会曾就此问题开展过民意调查,即对于行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但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态度,超过一半的受调查者表示不赞同。不过,表示赞同的司机有16.4%,表示不赞同的行人有23.5%。


对于处理类似案件的法官来说,这个问题并没有太多分歧。


北京市基层法院一位民庭的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为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来判,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赔偿限额已设定在最高不超过10%,实践中如果不是非机动车一方有明显、恶劣的过错,一般都按这个限额支持,反之,则会酌情减轻,比如只赔5%。


不过,也有法官认为,在机非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不应该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上海一基层法院的法官举例说,一汽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认定电动自行车全责。法院认为,由于电动自行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可从汽车的交强险获得一定赔偿,再要求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这位法官解释说,司法实践中,非机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的部分往往畸高,有些情况下,机动车无责时相较于机动车有过错承担次责时可能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交通事故处理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让最有机会避免损失的一方承担最大的责任,虽然基于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确实可以根据经济状况让一方赔偿另一方,但这需要建立在双方都无过错的前提下,但如果是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话,机动车就不该赔。

争议已久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无责赔付规定的争议由来已久。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开始实施时,第76条已确立了机动车的无责赔付规则,非机动车违章的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但具体如何减轻没有明确。


此条规定自实施以后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据王卫国透露,由于民间反响很大,仅实施了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启动修改。2007年修法时,第76条成为争论的焦点。


针对此条款,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受国务院委托在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此条款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这种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得到了社会的积极评价,但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造成全国各地比例标准不统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对该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这次修改之后,第76条明确将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定为10%以内,当时得到了很高的评价,被认为是一大进步。


王卫国当年受邀参加了修法的专家座谈研讨,他尖锐地指出第76条滥用了人文关怀:“如果你真是人文关怀,你首先的关怀是定位在使道路更加安全、使人们的行为更规范、使事故尽可能少发生。如果你的行为导向的结果是导致一部分风险使有人放任自己的行为,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增加了受害者受害的机率,那么你不能说这是一个人文关怀的立法。”


王卫国认为,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第76条只注意了事后的损失分配,没有注意到法律规则对行为的指导作用。


他解释说,侵权法有两大功能,一是补偿受害者,还有一大功能是从损失和风险来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侵权责任法为什么对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均实行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因为风险控制在作业者、制造商手里。但交通事故不一样,就交通安全来说,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是风险的控制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都是参与者,都要对安全负注意义务,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现实中因为行人违章导致机动车车毁人亡的例子也不少。所以,他主张采用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


王卫国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是一部行政法律,但第76条涉及的实际是侵权法,遗憾的是关于民事赔偿这部分的修改没有听取民法专家的意见,仅仅将它视为损失补偿,这个误区后来助长了社会上的一系列碰瓷现象。


“交通事故在国际上都是过错责任,没有一个国家采用严格责任,我们现在弄成了区分对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就不按过错责任,都是交通参与者,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王卫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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