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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启动禁渔!这段时间内,非法捕捞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这里的“游钓”
是指
在天然水域开展的钓鱼活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节录)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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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胡象伟执 编 :张 锐编 辑 :伍新宇整理自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