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人看过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来了!(三)
近日
小编接连为大家介绍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中的“一不准”与“二不准”
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
其中的“三不准”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案例
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 11.35 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
城镇居民胡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一块,从村民程某处购买耕地一块,从村民饶某处购买菜地一块。随后,王某受胡某及赵某雇请,用货车拉废土倾倒于该三块地,并将其连同浇灌用的三条水沟及道路全部覆盖。后王某雇请铲车司机宋某将该三块地推平整,从而形成一块面积为5565平方米的地块。
胡某、王某又从村民吴某处购买到一块面积为2151平方米的耕地,也进行了平整,并开始在该地上建房。后因用地管理部门查处,二人新建的两幢房屋仅下好基脚后停工。
经用地管理部门现场勘察,以上两处土地共计11.35亩,均已填埋风化石,深度48厘米~80厘米,部分土地已兴建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耕作层已遭破坏,上述耕地确已无法耕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1.35亩,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违者受什么处罚?
对《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针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既包括行政责任的追究,也包括对刑事责任的追究。
行政追责方面,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刑事追责方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①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中
其他情形的具体释义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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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刘 星
执 编 :袁维敏编 辑 :陈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