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人看过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来了!(四)
近日
小编接连为大家介绍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八不准”中的“一、二、三不准”
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
其中的“四不准”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案例
村民黄某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建房,在用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了其建在自家承包地上的房屋。
村民黄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且属滑坡地带上建房居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该房修建于地质灾害的滑坡地带,下临省道公路,给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当地用地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某作出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间内,黄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当地用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审查,法院裁定准许了该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张贴了执行公告。
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为不动产,强制执行行动采取法院主导,土地、路政、交通部门及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有关负责人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方式开展。执行人员认真清点财物,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将其房屋的门窗等附属设施先予拆下并逐一登记后搬移至指定地点妥善保管,然后施行拆除工作。最终,拆除工作圆满完成,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得到恢复。
城镇居民胡某、王某为建养殖场和自住房,先后从某村民小组购买该村集体自留地、耕地,非法占用11.35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胡某、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违者受什么处罚?
对《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针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既包括行政责任的追究,也包括对刑事责任的追究。
行政追责方面,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刑事追责方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①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中
其他情形的具体释义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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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编 :袁维敏编 辑 :陈 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