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月28日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均为集中隔离筛查发现丨序贯加强接种即将开打!成都疾控权威答疑→
“0220”本土疫情专报
病例35:居住于我市温江区佳兆业·丽晶公馆,系病例23的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筛查发现,2月28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病例36:居住于我市温江区合江苑,系病例23的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筛查发现,2月28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目前我市中风险地区共14个:
高新区(7个):长城馨苑小区,天府世家小区,世龙公馆,中德·世邦和庭(原中德K区)1栋、7栋、8栋,名著司南小区7栋、8栋、9栋、10栋,乐活公社小区,英郡三期小区
金牛区(1个):沙河·云景湾小区
金堂县(1个):生态水城澜岸小区
温江区(1个):佳兆业·丽晶公馆
成都市新冠肺炎疫情日常通报
2月28日,我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1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例(其中1例系昨日通报的无症状感染者订正),新增出院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例,3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截至2月28日24时,我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053例(其中境外输入831例),累计出院970例,死亡3例,其余80例确诊病例正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全市现有47例无症状感染者(其中境外输入41例,入境关联1例)正在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例
确诊病例1:中国籍。从中国香港出发,于2月15日飞抵成都入境。2月27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2月28日订正为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2:中国籍。从中国香港出发,于2月27日飞抵成都入境。
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2例
无症状感染者1:中国籍。从新加坡出发,于2月23日飞抵成都入境。
无症状感染者2:中国籍。从新加坡出发,于2月23日飞抵成都入境。
上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居住的隔离点环境已进行消毒,密接人员均处于隔离观察状态。
Q
什么是序贯(异源)加强接种?
A: 序贯加强接种是指加强接种时采用与基础接种不同技术路线的疫苗进行接种。就新冠病毒疫苗而言,如果先前已完成两剂灭活工艺的新冠疫苗接种,后续需要打加强针时改用了其他任何非灭活工艺的新冠疫苗,称为“序贯加强接种”。
目前,国内新冠疫苗的序贯加强接种策略:(1)2针灭活疫苗(国药中生、科兴中维、中生武汉)+1针重组蛋白疫苗;(2)2针灭活疫苗(国药中生、科兴中维、中生武汉)+1针腺病毒载体疫苗。
Q
什么是同源加强接种?
A: 同源加强接种是指加强接种时采用与基础接种同一技术路线的疫苗进行接种。
(1)使用同一种灭活疫苗完成2针接种,满6个月的18岁以上人群需加强接种时使用1针原灭活疫苗。
(2)使用不同灭活疫苗完成2针接种,满6个月的18岁以上人群需加强接种时原则上优先使用与第2针灭活疫苗相同的疫苗,因第2针相同疫苗无法供应时也可使用与第1针灭活疫苗相同的疫苗。
(3)用腺病毒载体疫苗完成1针接种,满6个月的18岁以上人群需加强接种时使用1针腺病毒载体疫苗进行加强接种。
Q
现阶段哪些人可以进行同源或序贯加强接种?
A:(1)全程接种国药中生、科兴中维、中生武汉的灭活新冠疫苗满6个月,且未完成同源加强接种的18岁以上人群可实施同源或序贯加强接种。
(2)使用康泰和医科院的灭活新冠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18岁以上人群需加强接种时,只能实施同源加强接种,即只能使用原疫苗加强接种。
(3)已经接种了加强针人群,不能进行同源或序贯加强接种。
Q
序贯加强接种安全有效吗?
A: 目前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在接种2剂新冠灭活疫苗后,用腺病毒载体或重组蛋白新冠疫苗进行序贯加强,安全性良好,可有效中和变异株,序贯接种对于激活体内细胞的再次应答、有效清除被病毒感染的细胞具有重要作用。
Q
必须进行序贯加强接种吗?
A: 符合加强接种要求的人群,可以不进行序贯加强接种,也可以选择原技术路线疫苗开展同源加强接种。
Q
目前同源/序贯加强接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A:(1)符合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的人群,不可同时接受新冠病毒疫苗序贯加强和同源加强接种,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加强接种方式即可。
(2)新冠病毒疫苗同源/序贯加强接种需要与上1针疫苗间隔至少6个月。但不建议间隔太久,最好不超过12个月。
(3)已经打了第3针的,不需要加强接种任何技术路线的新冠病毒疫苗。
Q
同源/序贯加强接种新冠疫苗免费吗?
A: 是的,同源/序贯加强接种实行免费接种政策。
你都明白了吗?快快告诉更多小伙伴吧~
来源:成都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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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12个核酸检测机构
12个发热门诊(哨点、诊室)
7个新冠疫苗接种点位的
详细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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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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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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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新冠疫苗接种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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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发热门诊(哨点、诊室)设置情况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一、未按防控要求提供或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
二、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四、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标准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以及假药、劣药的。
六、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恐怖信息、虚假信息,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通告、决定、命令要求的其他内容的。
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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