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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祭祀 | @蒲江人 清明不忘防疫 祭祀不忘文明→附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绿色蒲江 2022-07-22


近期全国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省内也有输入疫情发生清明放假期间人员流动性增加疫情传播扩散风险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请大家在假期做好以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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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清明节是缅怀先人的传统节日,倡导文明、低碳的网络祭扫方式,建议公众提前预约、错峰祭扫,从简从快,减少停留时间,降低风险。假日期间要减少大规模人员聚集性活动,减少聚餐聚会。 


二、坚持非必要不出行


建议大家就地过节、减少出行,不前往涉疫地区及所在地市。确需出行的,请密切关注近期国内疫情进展情况,提前了解目的地防疫政策并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错峰出行,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减少路途风险。车站、酒店、宾馆等要加强行程卡的查验。对行程卡带“*”的,进一步排查是否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上海、吉林等地区旅居史,再根据情况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各类景区、景点、场馆等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场所通风消毒,落实查验健康码、扫场所码、测量体温、提醒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


三、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加强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监测,如有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要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遵守公共场所防疫规定,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公筷制、一米线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人群密集和密闭场所要规范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要用纸巾或手肘遮挡口鼻,不在拥挤、密闭场所久留


四、落实小区防控措施
各小区、单位门卫、酒店前台须严格做好出入人员健康码查验。对于上海、吉林等涉疫城市来返蓉人员要立即上报社区、街道,做好排查管理。落实好“四问四登记,一亮一查一督促”防控措施。四问:一问从哪里来?二问是否去过重点地区?三问是否与确诊人员有轨迹交集?四问本人及家人是否身体异常?“四登记”:14天内有市外旅居史必登记、重点地区来(返)蓉必登记、与确诊人员有轨迹交集必登记、身体异常必登记。“一亮”:亮行程码;一查:查验抵蓉后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督促:抵蓉后无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督促其在24小时内尽快做1次核酸检测。


五、主动进行社区报备


外出返蒲、外地来蒲,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备。如有14天内到过涉疫地区、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收到提醒短信、健康码变色等情况,请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并主动进行核酸检测,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社区报到二维码



具备线上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电话向村(社区)报备



蒲江县各村(社区)联系电话


如果不清楚所在地属于哪个村(社区)

可拨打镇(街道)电话咨询

蒲江县各镇(街道)联系电话



为筑牢社区疫情防控基础防线度过一个文明、平安的清明节

请大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若因为人为因素导致疫情传播

责任人可能将面临极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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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

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未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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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场景二

接受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流调工作,隐瞒活动轨迹,谎报流调信息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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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场景三

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冒名顶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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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场景四

提供虚假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擅自修改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疫苗接种凭证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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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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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 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5.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6.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9.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0.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1. 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2.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4. 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5.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02、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经济管理秩序行为 
16.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17.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18.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03、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管控违法犯罪行为
19.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20.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1.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2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4.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5.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26.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7.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8.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29.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0. 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做好防护,主动报备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号外 · 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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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胡象伟执 编 :莫   蕾来 源 :成都发布、蒲江社治编 辑 :黎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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