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直通车】非法捕捞 当心自己被“捕”
县融媒体中心全新民生类栏目
《民“声”直通车》
在今天迎来了第十八期
法官:“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到庭”。
眼前的这场庭审,是今年3月22日,我县人民法院在“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蒲江)”坝坝法庭公开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也是该基地揭牌运行以来首次巡回开庭。
在2021年的11月份,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在禁渔区内使用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被民警挡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采取禁止使用的捕鱼方法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承诺将配合司法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增殖放流。
案件虽已结束
但打击非法捕捞的行动并没有就此打住
针对此次案件和禁渔规定
市民是如何看待呢?
市民 杨大爷
“开巡回法庭的时候,我就在现场,以前并不知道非法捕鱼会承担这么严重的刑事责任,我回去也要好好跟我家人宣传这方面的知识。”
市民 刘女士
“我县的水域生态越来越好,离不开禁渔政策。作为市民,我们应该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禁渔区规定,支持我县禁渔政策,遇到非法捕捞行为积极举报,共同为我县水环境的改善出一份力。”
我县的禁渔期是什么时候?
禁渔区又在哪些地方?
针对以上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
为大家做出解答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刘毅
“我县的禁渔期是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全年禁渔区为长滩水库。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非法挖砂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非法捕鱼案贴近生活
一些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行为
不经意间就触碰到了法律的界限
那法律法规是如何界定非法捕捞的呢?
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义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都属于非法捕鱼。”
非法捕捞不仅造成野生鱼类无差别死亡
更长远的影响在于
部分鱼类虽未被电晕或网走
但电流会破坏其腺体导致基因突变
加大后代病变的概率
对水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对此我县各单位也会采取针对性措施
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刘毅
发现非法捕捞的人员后
将进行怎样的处理呢?
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这样回应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刘毅
随后,我们也向周律师求证具体的违法后果,以此警示大家严禁非法捕捞。
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义红
以上就是本期《民“声”直通车》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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