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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取消部分区域住房限购,核心城区买房三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2018-01-05 邱瑾玉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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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兰州楼市调控再度出招。1月5日晚间,兰州市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在取消部分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的同时,对市民持有核心城区的住房开始实施3年期限的限售政策。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阐释政策时称,此举是进一步贯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抓好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兰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实际,因区施策、精准调控的结果。


兰州晨报记者了解到,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等三部门此次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将于1月8日起正式实施。


 

西固区、九州开发区域取消限购


前述三部门称,针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区域性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的住房限购政策。


同时,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继续实行非兰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一套、兰州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两套的限购政策,但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一套一标和“一价清”制度


《通知》明确,继续强化价格备案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指导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应合理确定申报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的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房产部门对拒不接受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实行住房限售措施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实施限售。自1月8日起,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记簿日期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字样。通过司法裁决、拍卖、拆迁还建、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不受前款措施限制。


文丨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 邱瑾玉

编辑丨梁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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