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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你关!甘肃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今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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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新变动!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的《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9年修订)》(简称“新规”),对缴存职工所购买的全产权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自建翻修、租赁自住以及异地购房等多种房屋,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涉及的范围、时限、额度进行了修订细化。
新修订的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另行规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
1
新房
需提供房款总额20%付款凭证
“新规”对缴存职工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提取公积金做了规定,提取范围是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明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提取要件:商品房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二手房需要提供已过户到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2
经适房
提取额不得超过
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
在兰州市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购房合同(协议)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参照“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等相关单位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九条有关规定先办理提取备案,购房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要件:需要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或: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或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或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3
其他住房
缴存职工可出具该房屋的全额付款凭证
在兰州市购买其他住房,是指购房缴存职工以前年度购买的各类自住住房近期内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通过购买形式将本人居住的部分产权住房变更为所有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
提取时限:同样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如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未显示房款总额或根据税票无法估算房款总额的,缴存职工可出具该房屋的全额付款凭证或由建房单位提供:
1.购房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备案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2.单位批量提取报备的申请向省资金中心备案后,购房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4
异地购房
提供所在地户籍证明
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异地购房是指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地区(含兰州市三县五区)以外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异地购买商品房的,需要提供: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③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
④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或: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
③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④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异地房屋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异地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已过户到缴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此外,“新规”明确,缴存职工购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超过提取时限,且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申请补办提取一次。
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5
自建住房
需要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对于缴存职工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建造、翻建、大修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如何规定呢?
“新规”规定,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
3、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购买乡(镇)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自住住房,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
3、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4、乡(镇)政府出具的缴存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
5、购房合同(协议)
6、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
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自住住房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购买新农村自住住房的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缴存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自住住房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6
大修自住房屋
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
缴存职工要在兰州市大修自住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又是如何规定?
按照“新规”,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大修的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房屋大修总价以缴存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7
偿还贷款
提供截至当前一年期还款明细清单
缴存职工要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同样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省资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转公借款合同)。
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3、公积金中心或借款银行出具的截至当前的十二期还款明细清单(加盖银行业务章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4、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与本笔借款合同相对应的购房(租赁)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所购房屋在异地的,还需要参照异地购房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须提供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具有当地户籍的户籍证明;在公积金缴存地购房的,须提供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当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提取时限:缴存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内,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只能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偿还省资金中心、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跨年可累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前已还贷款本息总额;部分偿还,可提取部分偿还金额;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账户内的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特别注意的是:
(1)已办理省资金中心商转公贷款业务,如凭商转公借款合同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至少还款十二期以上。
(2)审核借款合同时,应确认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须为购房,且购房行为和借款行为指向同一套房屋。
(3)在省资金中心办理了由单位工会、企业法人担保或三人联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缴存职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本提取情形下提取额度执行。
8
承租住房
每年可提取一次
租赁自住房屋, 缴存职工该如何申请提取公积金?
缴存职工须在省资金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在兰州市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提取时,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1、身份证明材料2、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3、住房租金缴纳票据。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已婚缴存职工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结婚证
3、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
单身缴存职工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
提取时限: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承租兰州市域内其他住房的:以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每年可提取一次。
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提取额度: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承租兰州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每年的提取额为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
无自有住房证明的再确认:申请人持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办理提取业务时,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该证明进行再确认。通过查询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在中心系统中贷款、提取记录的方式,确认申请人家庭是否有自有住房记录,无自有住房的予以办理提取业务;有自有住房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经查询有自有住房记录,但申请人申明已经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财产分割或转移导致申请人实际已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转让资料,进一步确认无房事实后办理。
因购房缴存职工将所购单位房屋退回单位重新分配导致有关备案、提取和贷款信息无效的,申请人需提供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后办理。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房事实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9
自有住房消费
每年可提取一次
缴存职工在省资金中心开户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及以上,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限: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跨年不累计)。
提取额度:每年的提取额不超过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当年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
10
离退休人员
全额销户提取
“新规”中明确,离休、退休的缴存职工,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提取时限:以身份证明材料出生年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准办理或以退休证明的退休时间为准办理。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也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日期为准办理。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11
缴存职工死亡的可划转法定继承人
对于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按照三种情形提取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提供:
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③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
④银行储蓄卡(存折)。
(2)死亡缴存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提供:
①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
②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经办人与死亡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户口簿不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则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材料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证明的不予办理)
④死亡缴存职工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⑤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3)死亡缴存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经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上签字同意,单位加盖公章,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中。
提供:
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②缴存职工死亡证明(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页、丧葬费收费单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任意一项)
③《单位办理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④单位介绍信。
提取时限:缴存职工死亡后可办理。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12
被纳入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双份”
对于被纳入城镇低保范围的缴存职工,“新规”规定,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如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提取时限:在证件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3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分两种情形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分为在职期间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
(一)在职期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残疾证》或《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提取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14
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符合规定情形的
分两种情况
(一)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提取时限:以个人账户封存时间满半年为准办理。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终止劳动关系后,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提取范围:只能提取缴存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3)民政或街道办等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
提取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办理。
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15
三种情形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以赠与或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不在本操作规程第二章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不得提取公积金。
而在资金转账中,缴存职工应提供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因银行卡提供错误导致的资金风险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文丨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欧阳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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