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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介绍卖淫...兰州这个恶势力团伙把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兰州晨报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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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钊恶势力团伙自2016年形成至2018年案发,有组织地在兰州市西固区实施介绍卖淫、寻衅滋事、妨碍执行公务、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不但吸收未成年人加入,而且向未成年女性介绍卖淫,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西固区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的成功破获与审判,再一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兰州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


为霸占酒阁引起纷争


2018年初,李某平与棘某、金某璐在西固合开了一家酒阁。但贪婪的李某平显然不想与两个合作伙伴一起经营。于是,李某平与西固区颇有些名气的李某钊约定,相互配合挤走股东棘某、金某璐,以便李某平在该酒阁开业后独占经营权、股权,李某钊同意了。


2018年3月25日,李某钊、焦某来到该酒阁,在李某平的配合下,李某钊强迫棘某喝酒,并索要该酒阁10%干股,棘某被迫答应,但称要另一股东金某璐同意才可。


4月1日22时许,李某钊又来了,这次他纠集了程某辉、焦某、胡某、杨某坤、路某飞等二十余人,他们赶走顾客、占满酒阁全部座位,并随意取用酒阁内酒水、食品。期间,李某钊在包厢内向酒阁股东金某璐、棘某索要20%的干股,遭二人拒绝。李某钊随即唆使手下焦某等人限制二人人身自由,并不断扇金某璐耳光,强迫其饮用大量白酒。争执拉扯中,金某璐醉酒从沙发上摔下,碰破了头部,随即被李某平、棘某等送至兰州石化总医院治疗。


李某钊依旧不依不饶,他带着手下程某辉、胡某三人来到医院,抓摇金某璐。期间,李某钊与棘某发生了口角,李某钊等人将棘某一顿暴打后便离开了医院。后经鉴定,案发当晚该酒阁被随意拿取的酒水食品价值共计5234元;该酒阁20%干股金额为42000元;金某璐、棘某二人损伤均被鉴定为轻微伤。


恶势力团伙被“连根拔起”


2018年4月28日,过了整整28天后,棘某才决定向西固分局报案。西固分局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5月9日成立“5·09”专案组。经侦查,李某钊恶势力犯罪团伙逐步暴露出来,该团伙自2016年形成以来有组织地在兰州市西固区实施介绍卖淫、寻衅滋事、妨碍执行公务、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李某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包括李某平、程某辉、杨某坤、胡某、焦某、路某飞等恶势力成员。自2016年年初至2018年案发前的形成及不断演变,形成三级结构。该团伙以李某钊为首,程某辉、李某平、胡某、杨某坤、焦某等人为次级,路某飞、吕某轩、康某等一伙辍学或在校学生为三级成员,这伙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据介绍,该团伙自形成初期,李某钊便开始以亲自带人或安排手下帮人要账的方式,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与此同时,该团伙开始吸纳社会无业青年及在校学生,利用他们社会阅历浅、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大肆拉人头、聚众造势,公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营商环境。更有甚者,这伙人开始在未成年学生中树立黑恶威望,给校园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在李某钊的带领或授意下,该恶势力团伙开始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气焰越来越嚣张。


2016年11月13日18时许,该团伙公然插手颜某盛与代某功的经济纠纷。据了解,李某钊于当日23时许纠集康某、尹某、朱某等人,在西固区小坪山加气站找到颜某盛,对颜某盛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的方式,要求颜某盛尽快偿还代某功的欠款。


2018年1月26日14时许,受夏某玮委托,李某钊答应替夏某玮向李某要账。而后李某钊将该要账事宜安排给程某辉,程某辉遂纠集康某、郭某、吕某轩等人,在西固区十二街蓝馨花园李某家门口,聚众侵扰李某家属,索要欠款。


不仅如此,该团伙还妨碍警方执行公务。2018年4月14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先锋路派出所抓捕一起赌博案涉案人员时,程某受伤,被民警送往医院救治。当日3时许,李某钊和程某辉等赶到医院CT室后,程某辉辱骂、威胁在场警察,之后,李某钊和另一人周某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


此外,2016年后半年至2018年5月期间,团伙成员胡某、路某飞、尹某、张某艺、金某琪、潘某慧、王某菲等人预谋后,交叉作案,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嫖客,长期、多次介绍李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在西固区酒店、宾馆等场所卖淫,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恶势力团伙终受处罚

主犯领刑四年


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29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分别以李某钊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妨碍公务,胡某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介绍卖淫向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李某钊等12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分为两案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认为该犯罪团伙组织方式较为松散,违法犯罪事实相互交织,对于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需要重点审查。由此,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审查认定以李某钊为首的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6年年初至2018年案发前,该团伙以李某钊为首,程某辉、李某平、胡某、杨某坤、焦某等人为次级,路某飞、吕某轩、康某等一伙辍学或在校学生为三级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对部分涉案人员不予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人员。被告人尹某、张某艺等涉案人员仅涉及介绍卖淫案件,其中尹某在该团伙尚未形成时即主动离开到外地工作,不参与该团伙召集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张某艺等4人均为未成年人,与其他恶势力团伙成员基本没有接触,也不参与其他由团伙成员召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依法不予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打击犯罪合力。在两案退查期间,由检察机关牵头,以书面邀请的方式邀请西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领导及法官对两案以阅卷、会商的形式进行提前介入,同时也邀请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同列席参与会商。提前介入后,西固区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对两案的证据突出了补侦要求。


2018年12月26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钊等提起公诉。2019年1月23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两案。2019年3月21日,西固警方再次抽调专门人员进行了案件补充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钊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程某辉、李某平、杨某坤、胡某、路某飞、焦某系恶势力其他成员。李某钊犯罪团伙具备恶势力的组织性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李某钊伙同李某平、程某辉、杨某坤及被告人胡某、路某飞、焦某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路某飞、尹某、张某艺、潘某慧、王某菲、金某琪为非法牟利,相互交叉作案,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向他人卖淫,被告人胡某、路某飞、尹某、张某艺、潘某慧、王某菲、金某琪的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


2019年6月15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对该两案作出一审宣判,李某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程某辉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某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胡某、路某飞犯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2019年8月9日,该两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查办的首例涉恶案件,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该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为维护辖区和谐稳定、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尽职献力。


在该案中,恶势力团伙较为清晰,恶势力头目系李某钊,直接追随者如李某平、胡某等人,以上追随者继而又发展下层关系。在恶势力人数方面,系列案远超3人以上;在恶势力涉及犯罪活动方面,该涉恶犯罪团伙总体涉嫌三个罪名,且具有组织性也有穿插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到辖区的社会公共安全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着“打早打小”、“打准打实”、“串并研判”、“深挖彻查”的办案精神,对李某钊、李某平等被告人列为恶势力成员。


针对该案中有在校学生参与的问题,根据《兰州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运用检察建议,促进行业领域综合治理的实施办法》规定,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教育部门发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及时整改,维护校园安全,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防止黑恶势力渗透校园。


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审判机关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犯罪定性等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发挥了法官会议、审委会作用,保障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准确、适当。通过办案,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恶势力案件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即犯罪团伙有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成功审理,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为预防黑恶势力犯罪向校园蔓延起到了有力地遏制作用,为净化社会空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丨兰州晚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丨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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