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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10起涉黑涉恶涉伞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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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通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成果
甘肃对10起
涉黑涉恶涉伞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十起涉黑涉恶案件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一伟、王刚、杨一品、连鹏举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及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以杨一伟为首要分子,王刚、杨一品为重要成员,连鹏举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安定区人民法院以杨一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判并处罚金。
渭源县法院对该团伙组织者、纠集者曹伟东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渭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56万元,为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想明、邓霞强、张玉琳、邓求娃、蔡军龙等人,以殴打、威逼、恐吓等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赌博等数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想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甘州区法院以被告人卢学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民乐县法院于2019年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邓积德等八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邓积德等人提出上诉,张掖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掖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州区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刘寿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永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立福、黄永林、刘寿德提出上诉,张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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