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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需!甘肃:“两病”合并年支付1200元,一次不开超30天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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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药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参保人员“两病”门诊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由各市州根据基金收支状况确定。原则上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在400元左右,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在800元左右,同时合并高血压和 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在1200元左右,年度支付限额中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2.确诊为高血压Ⅱ级及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或糖尿病(1型、2型,且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按各统筹地区现有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纳入统筹地区慢 性病门诊保障的“两病”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本实施意见下发后,确诊患有“两病”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本人病情发展程度核定“两病”门诊专项保障待遇或者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享受“两病”门诊专项保障待遇的人员,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重新核定“两病”医保门诊待遇,符合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的,可变更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
4.患“两病”但未进行申报或者未达到“两病”确诊标准的参保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本级公共卫生管理和全科医师责任,科学引导,积极预防,门诊待遇按统筹地区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5.对因“两病”病情需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编辑丨梁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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