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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里!兰州白塔山段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出台

兰州晨报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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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有了新进展,不久将进行前期的拆迁工程。近日,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发布《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综合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简称《意见征求稿》),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公布了具体征收补偿方案。




住宅房屋

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黄河流域兰州白塔山段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包括城关区北滨河中路296-304号、334-344号,402-414号、420—422 号、438号、440-442号,白塔山3-42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属于二类地段。


征收补偿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类。


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征收住宅房屋,对单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直管公有房屋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 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 30%的奖励,同时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补助。


2、产权调换:


异地现房安置地点:“轩盛润邸”小区,位于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九州大道602-612号,属于三类地段,毛坯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异地期房安置地点:“元森·北新时代”项目九号、十号地块部分期房,属于二类地段,毛坯房,产权性质为商品房,预计过渡期限为36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靠近选择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合《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本项目被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可享受四类政策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所调换房屋(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所对应的公摊面积不予结算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元森·北新时代”项目九号、十号地块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项应调换建筑面积的,按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3)被征收人选择“轩盛润邸”小区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降低了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无偿增加 15%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项应调换建筑面积的,暂按 5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格以经济适用房政府部门定价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意见征求稿》明确,本次非住宅房屋征收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同时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


国有直管公房

不足40平方米要先补足


对于国有直管公房征收,《意见征求稿》指出,征收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再按承租人选择的补偿方式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1、对住宅房屋租赁证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首先补足40平方米,然后按照产权人占30%,承租人占70%的比例进行补偿。


2、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


3、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继续租住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套入相应户型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仍为国有直管公房,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


4、房屋承租人选择居住权置换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承租人按所占70%份额建筑面积进行地段上浮后就近套入相应户型予以置换,置换后的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对被征收人按所占30%份额建筑面积进行地段上浮后予以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的若干房屋所占份额建筑面积可合并累计后进行地段上浮,由被征收人选择对应套型和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原则上整栋整单元安置。


5、原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已按房改价购买 70%产权的,应按房改政策购买剩余30%产权后,视为完全产权予以补偿。


6、国有直管公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金等发给房屋承租人。


7、征收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房屋,参照上述款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住宅变为非住宅正在营业的

多给予一年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意见征求稿》要求,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补偿,由区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征收、房管、辖区街道等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和认定,按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未经批准抢建、私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按照规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最终均以测绘报告为准。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住宅房屋

45天内搬迁可奖励3万元


对被征收人如期签约和搬迁会有怎样的奖励与补助标准?《意见征求稿》指出,对自签约起始日起10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奖励30000元;第46天至第105天搬迁完毕的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进行产权调换并在签约起始日起4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再超出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征收人或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元森·北新时代”项目九号、十号地块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7元(二类地段)计算;住宅搬迁时一次性发放12个月,以后每12个月发放一次。


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补助费)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 1200 元补齐发放。


实际过渡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过渡之月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0%的临时安置费补助,直到房屋安置为止。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经民政部门出具在房屋征收期间仍享受低保待遇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在规定标准上增加10%予以困难补助;征收残疾人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 30%;同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残疾证》的被征收人,可同时享受上述补助政策,即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 40%。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1500元/户补助。对被征收房屋中安装有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天燃气等设施设备的拆装、迁移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


《意见稿》称,本项目所有安置房屋均为毛坯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参照二类地段被征收房屋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补助。


非住宅房屋

45天以内搬迁完毕可奖励50000元


非住宅房屋,对自签约起始日起105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45天搬迁完毕的奖励50000元;第46天至第105天搬迁完毕的奖励 2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引起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费用支付。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


征收非住宅房屋,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商业、服务性行业按6 个月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12个月予以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原则上按《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办理,但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凭证或者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凭证,而无法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标准的,参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予以补偿。二类地段营业铺面房每月每平方米72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54元,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36元,库房及其它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8元。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征求稿》明确,在项目征收签约奖励期内,因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纠纷,经相关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主动交付房屋并同意实施拆除的,按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费,并保留相应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意见征求稿》指出,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文|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欧阳海杰

编辑丨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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