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五种情形补收车辆通行费
9月26日,记者从重庆市人民政府网了解到,《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管理办法》包括养护管理、运营管理、路政管理、应急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
《管理办法》对收费车道设置、服务区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其中,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收费车道,配备充足的收费设备,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因收费车道未全部开放造成同一收费车道排队车辆超过200米或者造成收费车道平均有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增加开启收费车道、启用应急收费设备等应急措施。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为执行现场救护、救援、抢险任务的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便利。
服务区方面,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持服务区设施完好、整洁卫生,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车辆加气、加氢、充电、换电等能源补给和住宿服务。
服务区停车场所应当按照车辆种类、车辆类型实行分区管理。进入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小客车、大客车、货车、拖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牲畜运输车等标识指引停放,不得长时间占用服务区停车位影响其正常流转使用。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有关规定补收车辆通行费:
(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通行卡的;
(三)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系统、设施的;
(四)假冒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的;
(五)采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
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现为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实施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