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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论法的精神》译序

2016-11-16 加右》》 诗性正义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钟书峰译,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


重译经典,传播法意

——《论法的精神》译序


徐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堪称不朽之经典。钟书峰先生重译该书,令人感佩。遥想当年,歌乐山下,烈士墓旁,西南政法,声名远扬,我与书峰,三年同窗,论法辩理,求学问道,铁西漫步,川外打望,嘉陵放歌,登山远眺……那时年少,学法只见法条,却难得要领,更未参透法的精神;那时青春,未曾想,今日一位工作繁忙的检察官,竟能静心学问,重译这样一部充满挑战的经典著作。书峰兄嘱我作序,百般推却,但碍于西政同学之情,江西同乡之谊,请辞未成,说上几句。


最早的《论法的精神》中译本,系何礼之(日本人)、程炳熙、张相文节译前四章之《万法精理》,1900年至1902年刊于中国学者在东京出版的《译书汇编》。第二个译本,是张相文先生翻译的十四章的《万法精理》,1903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第三个译本,是严复先生节译的前二十九章《法意》,191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196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张雁深先生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全译本。主要囿于时代的限制,包括严复和张雁深译本在内的前四个译本,均在翻译上存在不少问题。改革开放后,陆续有其他中译本问世。其中,200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许明龙先生翻译的《论法的精神》较为权威。而将许钟译本稍作对比,还是能看到钟书峰的译本力图有所超越。这也是我愿意斗胆作序的原因之一。



《论法的精神》部分章节

钟书峰译本与许明龙译本对照版


 

钟书峰译本

 

 

许明龙译本

第一编

第一章  法之概论

第—节  论法与万物的关系

 

最广义的法,是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

    有人断言,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由盲目的命运所导致的。这种说法极其荒谬,因为除盲目的命运创造智能物的妄言外,还能有什么更为荒谬?

    可见,存在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种理性与万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上帝创造万物所循之法,就是上帝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上帝之所以遵循那些法则,就是因为他了解那些法则;他之所以了解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是他所制定的;他之所以制定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与其才智和权力有关。

    我们已注意到,尽管这个世界是因物质运动而形成的,而且没有认识能力,但是,这个世界历经如此漫长的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定受恒定之法的指引。倘若我们可以臆想出另一个世界,它也必定拥有不变的法则,否则,它必然会消失。

    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上帝创世行为,必定蕴涵着与无神论者的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法则。认为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的说法,是荒谬的,因为没有那些法则,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

    那些法则,就是恒定不变的关系。移动物体的运动,就是根据物体质量与速度的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的;异就是同,变就是不变。

某些智能物可能拥有其自己制定的法则,但也同样拥有绝不可能是其自己制定的法则。智能物在出现之前,就有出现的可能,因此,它们拥有可能存在的关系及其法则。就是说,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公正关系。认为除实定法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正或者不公正的说法,与认为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都不相等的说法,并无二致。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规范公正关系的实定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公正关系。例如,倘若人类社会存在,遵守人类之法就是天经地义的;倘若某一智能物接受了另一智能物的恩惠,前者就应当感谢后者;倘若某一智能物创造了另一智能物,后者就应当一直保持最初依存前者的状态;倘若某一智能物伤害了另一智能物,前者被后者报复就是罪有应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不过,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治理得那么井井有条的物质世界。尽管智能世界也有其法,即本质上恒定之法的法,但是,智能世界不可能像物质世界那样不折不扣地遵循其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囿于本性而容易犯错误,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的本性就是要求自由自在。所以,智能物不是始终遵循其原始之法,甚至还不时违犯其自定之法。

动物是否受普遍或者特殊运动法则的支配,我们无法确定。无论如何,它们与上帝的关系,也不可能比它们与物质世界其他物的关系更为密切;感觉对于它们而言,只是在彼此之间或者它们与其他物之间的关系中才有用处,除此以外,别无他用。

   凭借肉欲诱惑,动物个体得以传承;凭借这一诱惑,动物物种得以传承。动物拥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通过感觉而结合起来的;它们不拥有实定法,因为它们不是通过认识而联系起来的。然而,动物并非始终不渝地遵循其自然法,倒是那些既没有认识能力也没有感觉能力的植物,能更好地遵循自然法。

    动物不具有我们人类所具有的高级能力,但它们却具有我们所不具有的某些能力。它们没有我们所怀有的希望,但它们也没有我们所怀有的恐惧;它们像我们一样都会死亡,但它们却不知死为何物;甚至大多数动物比我们更注意自我保护,而且不那么放纵其情感。

人,作为自然物,与其他物一样,受恒定之法的支配。人,作为智能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制定的法律并改变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他是任其自我管理之物,尽管他是有缺陷之物,而且他与一切有缺点的智能物一样,必定会出现无知与犯错的情形:甚至仅有的粗浅知识,他都会丧失;作为感性之物,他会受到无数冲动情感的驱使。如此之物,随时都可能将造物主抛诸脑后,因此,上帝就以宗教法提醒其履行义务;如此之物,随时都可能将他自己抛诸脑后,因此,哲学家就以道德法警示他究竟是谁;虽然人类因结合而生活于社会中,但是,他可能将其同类抛诸脑后,因此,立法者就以政治法与市民法促使其恪尽义务。

 





第二节 论自然法

   

在上述法律产生之前,就存在自然法。之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其力量完全来源于我们的身体和生存环境。为全面了解这些自然法,必须考察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因为在这种状态中,人类所接受的法,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给我们灌输造物主的观念,引导我们归顺造物主。按照先后顺序,这并非第一位的自然法,但却是第一重要的自然法。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在获得知识之前,应当具有认知能力。很显然,人类最初不会有思辨观念,它首先想到的是生存问题,而后才会追问自己来自何处。如此之人的最初感觉,会是自身的弱小无能,甚至害怕恐惧至极。倘若需要例证予以证明的话,就可以看看在森林中发现的野人的行为,它们遇到树叶摆动都会颤抖,目睹影子都会逃跑。

    在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人都不会有与他人平等的感觉,而都会自认为低人一等,因此,不会存在互相攻击的危险,和平应是第一自然法。

    霍布斯认为人类的原始欲望就是互相征服,这种观点毫无根据。控制与支配他人的想法,极其复杂,从属于诸多观念,因此,绝不可能是人类最先产生的认识。

    霍布斯问:“人类倘若不是天生就处于战争状态,为什么要全副武装,为什么要关门上锁?”很显然,霍氏是把只能在人类社会建立以后发生的事情,强加给人类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身上。人类社会建立后,人类才产生敌对攻击与自我防卫的动机。

    人类先是自感弱小,随即就会发现自己有饥饿感,因此,另一自然法会促使其觅食果腹。

    我已论及,害怕会让人逃避,可是,由于害怕是相互的,这一特点不久就会推动人们互相交往。此外,某一动物亲近另一同类动物时所体验的那种愉悦感,也会很快促使人们予以模仿而交往。再者,两性差异所产生的吸引力,也会增强这种愉悦感,因此,人类自然而然的互往互爱,会形成第三自然法。

人,除具有与动物一样共有的感觉或者本能外,还具有获得知识的能力,由此而产生动物所不具有的第二种联系。所以,人类具有相互结合的新动机,第四自然法就是源于在社会中生活的这种愿望。

 

第三节  论实定法

 

    人类一旦进入社会状态,就不再有弱小之感,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也就不复存在,于是,开始处于战争状态。

    每一个社会都觉得自己实力强大,于是,国与国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每一个人都像每一个社会一样,都觉得自己武力高强,都想方设法将社会的主要利益据为己有,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

    上述两种不同的战争状态,催生了人类之法。作为必然含有不同国家的如此巨大的星球上的居民,人类拥有与国家间互相交往有关的法律,这种法律我们称为万民法。作为必须予以正常维护的社会的成员,人类拥有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关的法律,这种法律我们划为政治法。作为彼此之间存在关系的人,人类还拥有一种法律,这种法律就被认为是市民法。

    万民法自然是建立在如下原则的基础上:在和平时期,各国应尽其所能互相谋求福祉;在战争时期,各国在不损害其切身利益的情形下,应尽可能减少伤害。

    战争的目的就是胜利,胜利的目的就是征服,征服的目的就是保全自己。构成万民法的一切规则,均源于这一原则以及前一原则。

    所有的国家均有万民法,就连那些吞食战俘的易洛魁人也不例外,因为他们会派遣和接受使节,熟悉战争与和平时期的权利,但是,坏就坏在其万民法并非以真正的原则为基础而建立的。

    除与一切社会有关的万民法外,每一个社会都有其政治制度或者民事制度。没有某种政府形式的社会无法生存。正如格拉维纳颇有见地的论述:“种种个体力量汇集在一起,就构成我们所称的政治组织。”

    上述政治组织的全部力量,或许由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所掌握。有人认为,既然大自然已创立父权,由某个人掌权的政府,就是最符合自然的政府。但是,父权之例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其原因在于,倘若父亲的权力与个人掌权的政府有着密切联系,则父亲去世后兄弟们拥有的权力以及兄弟们去世后嫡堂表兄弟拥有的权力,就与许多人掌权的政府有关。如此一来,政治权力必定是掌握在几个家族的手中。

    与上述说法相比,如下说法更为合理:最符合自然的政府,是与政府设立时所服务的人民的意向与性情最为一致的政府。

    没有一切意志的结合,个体力量就无法联合在一起。格拉维纳论述得极其正确:“那些意志的结合,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民之国。”

    总而言之,法就是人类理性,其原因在于,它规范着地球上一切居民的行为。因此,每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和市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而已。

    法律是为特定的人民而量身定制的,理应十分适合该国民众。倘若某国法律也适合另一个国家,那完全是巧合而已。

    法律必须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及其原则相吻合。无论是组成政府的法律,如政治法,还是维护政府的法律,如市民法,都是如此。

    法律必须与每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状况以及国家地理位置与疆域大小相吻合;必须与本国民众的主要职业,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职业相吻合。法律必须与其基本政治制度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必须与居民的宗教、喜好、富裕程度、人口数量、贸易状况、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之间也存在联系,正如法律也与其起源、与立法者的意图以及与法律赖以建立的各种事物的秩序存在联系一样。总之,法律必须考虑上述方方面面的关系。

    这就是我打算在下文予以阐述的内容。我将一一考察上述关系,因为正是这一切关系凝聚在一起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

我并未将政治制度和民事制度截然分开,因为我要探讨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由于这种精神蕴涵于法与调整对象之间可能存在的种种关系之中,所以,我将尽量遵循这些关系与调整对象的自然顺序,而会较少顾及法的自然顺序。

我将首先考察法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及其原则之间的关系。鉴于这种原则对法具有巨大的影响,因此,我将潜心研究,完全透彻地把它弄明白。一旦理清原则问题,人们就会看到,法就会从其源头喷涌而出。而后,我将继续探讨其他更为具体的关系。

 

第一编

第一章  总体意义上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有人说,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试想,还有比声称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产生于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谬的言论吗?

    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上帝与宇宙有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便是他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他依照这些规则行事,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则。他之所以了解这些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与他的智能和能力有关。


正如我们所见,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智慧的世界始终存在着。可见,世界的运动必定有其不变的法则。我们如果能够想象出另一个世界来,那么,这个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规律,否则它就会毁灭。


    因此,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注定的命运那样。没有法则世界便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

    这些法则是恒定不变的关系。在两个各自运动的物体之间,所有运动的获得、增大、减小或丧失,原因都是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差异意味着同一,变化意味着恒定。

    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则。在智能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订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提倡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存在着公正关系。例如,倘若已经有了人类社会,那么,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倘若智能存在物获得了另一种存在物的泽惠,那么,前者理应感谢后者。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被创造者就应该始终保持与生俱来的从属关系。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加害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前者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损害。如此等等。

    但是,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物理世界。因为,智能世界虽然也有因其本性而不能改变的法则,但是,智能世界却不像物理世界那样恒久地遵守这些法则。其原因在于,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受本性所限,难免会犯错误,再则,他们往往始终出于本性而自行其是,所以,他们并不始终遵守他们的初元法则,也不始终如一地遵循他们自己制订的法律。

    我们不知道,兽类是受制于普遍的运动法则抑或受制于特殊的动因。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对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它东西更为亲密。只有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只有在它们与其它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或是在对待它们自己时,情感对它们来说才是有用的。

    借助肉欲的引诱,它们保存了自己特殊的存在,肉欲的引诱同样使它们得以保存自己的物种。它们有自然法则,因为它们由同样的情感联接在一起,但是,它们并非凭借认知而联接在一起,所以它们没有人为法。不过,兽类并不一成不变地遵守自然法则,倒是那些既没有知识也没有情感的植物,更好地遵守了自然法则。

    兽类虽然完全不具备我们那种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它们也有我们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它们虽然丝毫没有我们的期望,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像我们一样会死去,但是它们在死去的时候并不知道死亡为何物;它们中的大多数比我们更善于保存自己,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欲。

    作为物质存在,人与其它物质一样,也受制于不变的法则。作为智能存在物,人不断地破坏上帝确定的法则。人本应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级智慧物一样,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把本来就不多的知识丢失,而作为一种感情丰富的创造物,人往往会萌生出各种各样的欲念。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其创造者,上帝则借助宗教法规唤起他们对上帝的记忆。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谁,哲学家们借助道德规范提醒他们。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

   

第二节  自然法

 

    先于所有这些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是自然法;之所以称作自然法,是因为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再没有任何其它渊源。只有考虑了社会组成之前的人,才能较好地认识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如果不是依照顺序而是依照重要性排列,自然法的第一条便是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我们,并让我们心向往之。自然状态下的人具有认知能力,但知识相当贫乏。人的最初思想显然绝非思辨意识。人首先想到的是保存自己,然后才会去思索自己来自何处。因此,人起初感到的是自己的弱小,因而十分怯懦。如果需要对此提供实证,那么,丛林中的蛮人便是。任何东西都会使他们颤栗,任何响动都会把他们吓跑。

    在这种情况下,人人都自以为不如他人,相互平等的感觉微乎其微。所以,谁也不会想方设法彼此攻击,和平于是成了自然法的第一条。

    霍布斯认为,人最初的欲念是相互制服,这种说法没有道理。霸道和高踞他人之上的念头绝非单一的思想,而是从属于许多其它思想,所以,霸道和高踞他人之上不可能是人的最初思想。

    霍布斯问道:“人如果并非生而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他们为什么总是全副武装,总要给自己的住所上锁呢?”但是,霍布斯没有想到,只是在社会组成之后,人才找到了相互攻击和自我保护的理由,他是把社会组成后的发生的事加之于社会组成前的人身上了。

人在感到自己弱小的同时,还有需求。因此,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设法填饱肚子。

    我在前面说到,畏惧促使人们逃跑,但是,当人们发现彼此都心怀畏惧时,反而很快亲近起来。况且,一个动物在一个同类向它靠近时所体验到的愉悦,也会促使他们相互亲近。因此,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便是自然法的第三条。差别太大

    除了最初拥有的感情,人还渐渐获得了知识,于是人便有了其它动物所没有的第二种联系,从而有了相互结合的新理由;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便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第三节  人为法

 

人一旦生活在社会中便不再感到弱小,平等不复存在,战争状态于是就开始了。

每个社会都觉得自己实力强大,于是国与国之间便处于战争状态。每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开始觉得自己的实力强大,于是就想方设法使社会的主要好处为己所用,于是人与人之间便处于战争状态。

这两种战争状态的存在,促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的产生。地球如此巨大,地球上的居民也必然分成不同的民族,各个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于是有了一些法律,这便是万民法。各个民族生活在一个社会之中,这个社会应该得到维持  ,因而在治人者和治于人者之间的关系中便有了一些法律,这就是政治法。全体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这便是公民法。

万民法自然而然地建立在如下原则之上:在和平时期,各国应尽力谋求福祉,在战争期间,各国应在无损于自己的真正利益的同时,尽一切可能减少破坏。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而征服的目的则是保全自己。组成为万民法的所有法律,都应源自这项原则和前项原则。

    所有国家都有万民法,就连将战俘杀而食之的易洛魁人也有一种万民法。他们派遣和接受使节,懂得战争法与和平法,但是,坏就坏在他们的万民法并非建立在名副其实的基础之上。

    除了与各个社会有关的万民法之外,每个社会还有各自的政治法。如果没有政府,一个社会是不可能存续的。格拉维纳说得对:“各种单个力量汇集起来,就组成人们所说的政治国家”。

    整体力量可以置于一人或数人手中。有人曾认为,大自然既然确立了父权,由一人单独执政当然最符合自然。可是,父权的实例却丝毫不能证明这一点。因为如果说,父权可以与一人单独执政相比的话,那么,父亲死后权力传到兄弟们手中,或者兄弟们死后,权力传到堂兄弟或表兄弟们手中,这些人的权力也可以与数人执政相比了。政治权力必然包含着若干家族的联合。

    确切地说,最符合自然的政体应该是这样的:为一个民族所设置的政体,最符合这个民族的秉性。

    意志如果不能彼此融合,诸多单个力量便无法联合起来。格拉维纳又说,意愿的融合就是人们所说的公民国家。

就总体而言,法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国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过是人类理性在各个具体场合的实际应用而已。

这些法律应该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倘若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个国家,那是罕见的巧合。

各种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组成这个政体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维持这个政体的公民法。

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大小,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法律还应顾及基本政治体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偏好、财富、人口多寡,以及他们的贸易、风俗习惯等等。最后,各种法律还应彼此相关,考虑自身的起源、立法者的目标,以及这些法律赖以建立的各种事物的秩序。必须从所有这些方面去审视法律。

这就是我在本书中打算做的事。我将一一考察这些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组成了我所说的法的精神。

我并未将政治法和公民法分割开来,因为,我将要论述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而法的精神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所以,我不得不较多地遵循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顺序,而较少地顾及这些法的自然顺序。

首先,我将考察法与自然的关系,以及法与每一种政体原则的关系;鉴于这种原则对法具有至巨的影响,因而我将倾全力去正确认识它。一旦我成功地理清了原则,人们将会看到,各种法就会从它们的源头一一流出。然后,我将转而论述其它看来比较具体的关系。

 

 


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历任波尔多省法院法官、院长以及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科学院院士。他著述丰富,影响较大的有1721年《波斯人信札》、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和1748年《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显示了孟德斯鸠反封建统治、反教会迫害,争取平等、自由的思想。《罗马盛衰原因论》首次概述了他的政治法律理论。这些作品为撰写《论法的精神》作了铺垫。


《论法的精神》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这部集大成的著作,以法律为中心,遍涉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被誉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该书涉猎法学的方方面面,是法学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是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学百科全书。透过法律和社会现象,孟德斯鸠超越法律规范本身,力图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之规律。孟德斯鸠基于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的制度实践,力图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诸因素的相互联系和影响中把握法律的精神。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皆有关联,法律与法律、法律渊源、立法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例如,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土壤与居民性格乃至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国家疆域的大小与政治制度联系密切。这些被称作“地理环境决定论”。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憧憬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并以英国为例提出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自由的基本手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必须实行宪法框架下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论法的精神》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想资源和制度设计。实行法治、分权制衡、平等自由,作为法律的精神,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为当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奉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论法的精神》不只是世界的,更属于中国。当下中国,迫切需要法治的启蒙。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被宣告形成,但民众并不欣喜。因为立法只是法治建设的一个侧面,而立法与社会现实之间、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整个社会在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缺乏法律至上、分权制衡、自由民主等法律的精神。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注入法律的精神,中国需要孟德斯鸠。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几十年来,建设法治作为国家的中心工作之一从来没有改变,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监督权力行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些与《论法的精神》所阐述的立宪、分权和法治精神,在许多方面不谋而合。因此,重译重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法的精神》是法律人必读之经典,但真正读完的人或许并不多,原因之一是译本的可读性不足。期望钟书峰先生的译本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意传播,点滴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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