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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案 | 律师呼吁提高枪支认定标准

2016-11-17 加右》》 诗性正义


2016/10/24到福建高院


徐昕按:

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令人高兴。谢谢体制内健康力量,以及关注此案的记者和网友们。


但下一步的无罪辩护工作仍然非常艰巨,尽最大努力吧。


另:报道有个别文字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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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启动再审

律师坚持无罪辩护

呼吁提高枪支致伤力标准


任文岱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6年10月20日,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的刘大蔚,与父母在福建漳州监狱又见面了,与以往不同的是,刘大蔚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全家人喜极而泣。

  

2015年刘大蔚因在网上购买台湾卖家24支仿真枪,以走私武器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转机出现在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据此,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0月25日,刘大蔚的申诉代理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感叹:“一年多了,终于出现转机了。”


“走私武器”

  

刘大蔚是一个军事迷。3岁的时候,外公送给他一把玩具枪,自此他与枪便结下不解之缘。

  

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一台湾卖家商谈购买仿真枪事宜。2014年7月初,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7月16日,通过淘宝向卖家支付货款30540元。8月31日,刘大蔚还没有收到仿真枪,却在四川家中等来了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的警察,随即被刑拘,后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案发时,他还不满18周岁。

  

检方起诉书显示,2014年7月19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刘大蔚父亲刘行中表示,儿子网购仿真枪仅出于收藏娱乐目的,而一次性购买24支,是因卖家称少于20支不发货。

  

“我们从来没想过刘大蔚在网上买几支玩具仿真枪,竟然会犯下这么重的罪,成了‘走私军火’,实在难以接受。”刘行中说。

  

2015年4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同年8月,福建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刘大蔚的父母从此走上了申诉之路,他们从四川达州跑到福建泉州看守所附近租房,边打工边申诉。


案件争议


这起少年因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也引发对于枪支认定标准的大讨论。

  

据了解,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10年12月发生了变化,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一审辩护人认为,刘大蔚涉案的20支枪支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适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不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系公安部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合法有效,故以1.8焦耳/平方厘米的规定为准。

  

对此,徐昕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从刑法的角度,不应适用公安部制定的标准。我不反对加强仿真枪管制,但致伤力标准须大大提高。”

  

除了枪支认定标准问题,此案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也存在很大争议。

  

例如,案卷中的“购物清单”与刘大蔚选购的不一致。购物清单有铅弹、抛弃式弹壳L版、消器、绿瓦等物品,但刘大蔚表示从未选购这些,案卷也没有这些物品的图片和资料。购物清单中的4支长仿真枪为充气的,刘选购是充电的,多支短仿真枪也非刘大蔚选购。

  

徐昕表示,此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仿真枪是刘大蔚购买的,存在证据链脱节、断裂的问题,刘大蔚根本不构成犯罪。


启动再审


为了申诉,刘大蔚的父母贱卖了家中部分财产来福建打工,每个月20号,他们都会去看望儿子。

  

“这一年多来,每次会面我们都尽量表现得乐观,来感染孩子的情绪,我一直告诉他我们会一直申诉下去,最后绝不是现在的结果。”刘行中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说。

  

10月18日,福建高院终于做出对“刘大蔚走私武器案”的再审决定。

  

刘行中介绍:“福建高院告诉他,再审有两个原因,一是刘大蔚是1996年4月出生,出事时是2013年8月,那时他未满18周岁。17岁和18岁的年龄界限在刑法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二个原因是网购的那24支仿真枪,刘大蔚并没有收到货,也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曾在判决后一度绝望的刘大蔚开始在狱中自学法律、研读案件。《刑事诉讼法》《刑法一点通》《海关法》都在他的涉猎范围。

  

“他在狱中一直在研究自己的案子,读了那些法律书籍后,就一直主张从证据和事实认定上进行辩护。所以他这次跟我说主要是证据问题,不是枪支标准问题。”徐昕说。

  

徐昕表示,每年因为仿真枪涉案被抓大概有上千人,已经导致大量毫无犯罪故意的仿真枪的购买者、销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这是非常严峻的。他的案子能够再审,是很多人共同推动的结果。所以希望能通过个案推动枪支标准的提高,推动法治的进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沈括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枪支标准的设定,更多地具有技术性色彩,有必要在科学和社会两个层面做更为深入细致的实证调研,衡量各方面的价值需求。当然,基于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将枪支的认定标准提高,理性缩小犯罪圈更为符合人权保障以及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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