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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气球射击摊案 | 今天我和斯律师到天津

2017-01-09 加右》》 诗性正义

徐昕按:为天津大妈赵春华气球射击摊获刑案,今天和斯伟江大律师到天津一中院,复制案卷,跟审判长和承办法官进行了友好、真诚的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我们重申了推动案件和谐解决的愿望。


下午,我和斯律师会见了赵春华。赵春华的状态比上次会见好多了,但上次捎话要女儿配的老花镜还没送进去。


2017年,最希望赵春华案、刘大蔚案获得圆满解决。



今天转发两篇文章,其中一篇是立法网原创,作为【立法之声】的重点稿件。该网系由四川省人大法工委主办。该文的核心提示:《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均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而公安部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文件属于一般性规范文件((即俗话说的“红头子文件”),连部颁规章都不是,法院却以此作为“依据”给人定罪量刑,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正是我为天津赵春华、福建刘大蔚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之一。也期待这些理性的讨论,促进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科学、合理的水平,从而每年避免数千人因仿真枪被抓。



老太摆摊获刑:

“红头文件”岂能作为刑事裁判依据?


立法网


立法网编者按:街头气球射击游戏,几乎是我们每个人都见过,甚至玩过的,然而,天津51岁老太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此判决一出,不仅让老太和家人蒙了,也让广大网友蒙了,有网友犀利发问,入刑门槛如此之低,那全国各地的警察蜀黍们,大可以立即出动,到各大旅游区、游乐园、公园抓人了,保证满载而归!


雷洋案可以犯罪轻微不诉,摆摊老太因何领罪?

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博士说,枪支是否具有杀伤力需要鉴定,也需要标准。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是其权限范围,也是行政违法前置之必需。 至于标准是否合理?几乎已经形成不合理的共识。

但司法机关是否必须按这个标准作为入罪门槛,从法官独立审判而言,是可以基于自己的认识和判断推翻或者不认可的,但另一方面,由于这属于专门性知识,法官也不能轻易推翻,专业问题需要专门知识人判断。所以实践中,法官也只有按照该标准。

然而,刑法第37条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在标准没有改变之前,完全可以作为出罪理由。雷洋案如此,为什么这些案件不可以呢?

法院以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作为入刑标准违法 

四川省、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二级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建中律师认为,法院以公安机关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作为入刑标准,并据此判决是不合法的。

第一,入罪标准应当由刑法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调整。枪支入罪标准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是立法上的缺陷。 第二,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上行使的是行政职能,制定枪支入罪标准是司法职能。公安机关规定枪支入罪标准是超越了行政职能权限。

第三,立法缺失的法律责任不应完全由持有枪支的老太来承担。 第四,行为人老太缺乏对枪支入罪的认知能力,由于认知能力差,主观恶性极小,应当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

第五,多公共场所均有射击气球的游戏,老太持有气枪用于游戏的情形带有社会普遍性。本案老太未因持枪造成实际伤害后果,如果追究行为人老太的刑事责任,有悖这个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六,老太持枪已经三个月,管理者视若无睹。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是负有枪支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玩忽职守。

第七,本案反映出立法完善和社会法制宣传的问题。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触犯刑法的问题越来越多,比如新型毒品的认知问题,比如网络犯罪的认知问题,这些都有一个法制宣传的任务。政府义不容辞,公检法和律师也应当担负起宣传责任,让公民都能知法、守法!

周建中表示,如果老太及其近亲属允许,他愿意为其免费代理下一步的上诉、申诉,不能让一起违法判决肆意妄为,严重侵害公民权利。

公安部“红头子文件”岂能作为法院刑事裁判依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一位资深的立法人士表示,《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均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而公安部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文件属于一般性规范文件((即俗话说的“红头子文件”),连部颁规章都不是,法院却以此作为“依据”给人定罪量刑,岂非咄咄怪事?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难道天津判案法官连“依法审判”这个司法精神中所指“法”的含义都不清楚吗?如是,他们又是怎么通过天津人大任命法院审判员之前的法律考试的呢?

原来这并非孤例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近年来,有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只不过,其中17个案例都作的缓刑判决。

如2014年7月16日,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的张某,其持有8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

澄江县法院最终以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3年。法院认为,张某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因此对张某宣告缓刑。

还有被判处管制的,如2015年12月16日,广西贵港市杨大妈在南山公园摆汽球射击摊被查获,持有的3支枪支均是仿制式“五六”式冲锋枪,有两支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根据杨女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杨女士管制10个月。

什么是枪支众说纷纭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但是到了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正是这“1.8焦耳/平方厘米”,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发蒙的概念,让“仿真枪变真枪”,让很多摆汽球射击摊的无意中躺枪。

那么,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概念到底有多大的杀伤力呢?

有观点说,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会对人体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 也有观点认为,1.8焦耳比动能的弹丸远远不能击穿人体皮肤,眼睛损伤只是特殊情况,应该是对人体的任何部位都能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标准,同时考虑到人体眼睛的特殊性,标准应定在10-15焦耳/平方厘米。

宜宾资深媒体人罗敏撰文说,玩具枪这事儿,只要家里有孩子,尤其是男孩的,谁家里没个玩具枪?任何学校门外的玩具店、遍布各大城市的大型商场,哪里没有符合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的玩具枪?如果这个标准和相关法律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则中国的成年人,个个都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怪不得,律师斯伟江在得知公安部制订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后,吓得赶紧把孩子的玩具枪全砸毁了。

罗敏说,我们可拿任何健康的成年人做试验,以中指和拇指搭圈形成发射装置,以石子或玻璃珠作为发射物,绝对可以达到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枪支认定标准;即使用脚踢飞一块小石头,也足可击碎厚玻璃。这些能认定为具有足够的杀伤力吗?要没收作案工具吗?是不是太荒唐了!

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2016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就曾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朱征夫说,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相同建议。

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肖恩说:“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一味地密织法网,势必导致社会生活过多地被刑法侵扰。“假如人们时刻都有触犯刑法的危险,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失去生机。”


http://www.lifawan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71&id=4315


摆射击摊获刑3年半

因怕花钱而沉默的大妈终于上诉了


新京报

摆射击摊大妈赵春华被抓,着实引发了人们对枪支鉴定标准的一番讨论。如今赵大妈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她终于决定上诉。

因所摆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新京报记者获悉,1月3日,赵春华在看守所表示,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赵春华的上诉案。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的赵春华。 图片来源:东方网


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



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赵春华被抓是在2016年10月12日22时左右。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去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一再表示,对于摆摊时用的“涉案枪支”,母亲并不知道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如果知道是枪根本不会去碰。



▲自去年10月12日晚赵春华被警方带走后,她摆射击摊所用的三轮车就一直停放在狭窄的胡同里。 新京报记者 孙瑞丽 摄


律师提交刑事上诉状已获法院受理



1月3日,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徐昕在河北区看守所见到了赵春华。赵春华对徐昕表示:“之前不知道摆这种射击摊涉嫌犯罪,如果提前告诉我们一声,我肯定不摆了。”


当天下午,徐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交赵春华案的“刑事上诉状”,法院已经受理。


上诉状提出,“涉案枪形物”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另外,“上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上诉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另据新京报记者了解,赵春华被抓当天,共9家摊位因经营“枪形物”被警方查获,13位摊主被警方抓获,赵春华是其中之一。


知情人士介绍,赵春华一直没有取保候审成功。10月底左右,其一审辩护律师曾向河北区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得到的答复是“超过5支枪,情节严重,不能取保候审”。


当日,徐昕律师向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赵春华取保候审,法院表示一审已经结案,不受理赵春华取保候审。如果想要取保候审,需要向二审法院申请。不过,目前上诉状还未到达二审法院。


“我们希望她能回家一起过年。”赵春华的亲属说。


释疑>>>>



怕花钱,赵春华曾想放弃上诉


昨日,在河北区看守所,51岁的赵春华在得知徐昕身份之后的第一句话是问:“北京的律师收多少钱。”


通过与赵春华对话,徐昕得知,赵春华此前一直没有决定上诉。


“首先就是怕花钱。”徐昕说,赵春华最初一直追问徐昕上诉代理费,在确定徐昕为其提供的是法律援助之后才放心。


“她一直以来都非常省吃俭用,很少舍得为自己花钱。”赵春华亲属告诉新京报记者。进入看守所之前,赵居住在天津河北区一间临时搭建的七八平米的出租屋内,月租金300多元,屋内只有一张床、一个桌子和一台老式电视机。


据其亲属介绍,赵春华来自内蒙古,此前在天津一直没有工作,去年8月份刚以2000多元的价格从别人手中接过气球射击摊,这成为赵春华的唯一营生。经营两个月,赵春华每个月能获得2000多元的收入。


进入看守所两个多月以来,其亲属共给她打过3800元钱,但是赵春华告诉徐昕,她直到现在才花了800多元。


“她说不想花钱了,小孩挣钱难。”徐昕说。


“怕没有结果”是赵春华告诉徐昕最初不想上诉的第二个原因。进入看守所以来,曾有人对赵春华说“上诉可能性很低”,导致赵春华一直觉得自己的案子没希望了。


“她最怕的是花钱上诉后,依然没有结果。”徐昕表示。


1月3日,在徐昕的帮助下,赵春华决定上诉。当日下午,河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赵春华的上诉案。



▲一位游人在射击摊举枪射击。资料图片


追问>>>>



➀ 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威力?


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有多大的威力?军事专家朱江明向新京报记者解释,这一标准的枪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肤不会有破损性伤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会有伤害,“如果闭着眼睛也不会有伤害,眼皮是可以防弹的,基本上专业乒乓球选手发球都比这一标准威力大,业余选手扣球也会比该标准威力大。”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1.8焦耳/平方厘米是弹丸击中人体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伤的临界值。


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曾明确,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曾有研究称,根据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朱江明称,16焦耳/平方厘米意味着在射击人体时能伤到皮肤以下的组织,造成所谓的皮外伤。


2010年出台的规定将标准收紧,16焦耳/平方厘米降低为1.8焦耳/平方厘米。


➁ 目前枪支鉴定标准是否过低?


近年来,仿真枪、玩具枪被鉴定为真枪的案件频出,在赵春华案之前,福建少年刘大蔚因购买20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社会对枪支鉴定标准的关注。


朱江明认为,当前标准确实太低,导致的问题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枪和真枪的界限,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如果把真枪的界限定得太低,普通人会太容易犯罪,给小孩买把玩具枪都可能变成买卖枪械。”


上述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之所以制定这一标准,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其实管理仿真枪的目的不在于它能实际产生多大的杀伤力,而是因为我国是全面禁枪的国家,防止利用仿真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犯罪分子拿着跟真枪相近的仿真枪实施抢劫等行为,老百姓枪支知识很少,不容易识别。


不过该人士也表示,目前规定的枪支鉴定标准确实较低,有修改的必要,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让更多民众知道涉枪的相关规定,以免实践中频繁出现因不知情而购买玩具枪或仿真枪,最终获刑的案例。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认为,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仅相当于军用枪支动能标准1/154。相应的,我国香港地区的“枪械”认定标准是内地的4倍,台湾地区与日本的认定标准为内地的10多倍。


近年来因玩具枪或仿真枪获刑的案件频出,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议很大,但有关部门并未修改标准,虽然判决合法,但是在合理性方面值得考虑。

专家观点 


未来该案的判决应该引起枪支鉴定标准制定者的重视,重新审视、修改标准或者采取相关措施,如果现在执行相关标准没有问题,对标准不进行修改,应该把相关理由解释清楚,这是政府说明理由的责任,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标准进行再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建顺



新京报记者 孙瑞丽 王梦遥    编辑 汤旸 张太凌    校对 范锦春



摆射击摊被判刑,法律不该令人“真想不到”



近日,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该案曝光后,引起公众关注。记者查询发现,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赵春华并非首例。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共有23个,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从小熏陶在抗日剧、解放战争片中的中国男孩们,或多或少都对枪有一定的兴趣。在街头玩枪击气球的游戏,也是许多男孩成长经历中有趣的经历。直到步入第三个本命年的我,看到街头枪击气球摊,依然忍不住手痒痒,想上去试两把。


所以,估计很少有人会料到,街头上看起来人畜无害的气球射击摊贩,竟然也可能成为文学形象上大多穷凶极恶的非法持枪罪犯。因此,当天津的外来务工大妈,为了自力更生,每个深夜在景区摆摊,用气球射击游戏招徕客人时,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后,与一般公众的普通预期形成了严重的反差。


我曾给艺术学院的学生讲过法律课,我说一定意义上法律和艺术的基本思维是相悖的。好的艺术一般让人惊叹“真想不到”;而好的法律则应该给人“就该如此”的感觉。


当法律令人“真想不到”,并不意味着法盲太多,而可能是法律本身出问题了。法学家富勒曾提出,法律有八个内在的德性,其中之一就是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例如,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人都长到2米高。这个“德性”同样也要求,不能制定在道德上、经济上或是其他方面令人非常难以接受的法律。


气球射击游戏的摊贩被判处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处以重刑,严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认知,实际上是对人们提出了超乎一般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因此违反了“法律不可要求人们做不可能之事”的内在德性。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需有明文规定方成立,原因便是可以提前告知理性的人们,哪些情况可能构成犯罪,以提醒人们为了避免犯罪应处之以必要的谨慎态度。


因此,当司空见惯的事情被犯罪化了,那便相当于要求人们必须异常小心谨慎才能躲开犯罪陷阱。这样的法律已经超出了对人们的一般性要求,实质上已经无法让人们好好过日子,只会导致人人自危、如履薄冰。


富勒写道,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不可能的事情,最终的结果只可能是混乱和恐惧横行。根据最善意的理解,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法初衷正是为了避免枪支泛滥导致的社会混乱和恐惧,但是当持有打气球的玩具枪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枪罪之时,将制造出另一种更深远和难以消弭的恐惧。(叶竹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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