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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枪管理科学化迈出第一步 | 治安管理处罚法启动修订

2017-01-20 徐昕 诗性正义


仿真枪管理科学化迈出第一步


徐昕


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启动修订,公共场所非法携带仿真枪最高拘十天。这一方面说明对仿真枪进一步加强管制,正如报道所称“加大了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任何几乎任何枪形物都没有玩耍和游戏的可能,但另一方面也表明高层正在调整仿真枪管理方式。


由于仿真枪获罪出现了大量案件,因此这种行政管理也可以算是一件好事,仿真枪的管理迈向了科学化的第一步。但仍需提高枪支认定标准。


我第一次会见天津大妈赵春华时,她就说,“大家摆摊那么久,就没有公安、城管提醒说可能违法,如果不让摆,那就不摆了,如果收缴和处罚,我也能接受。可怎么就变成犯罪,要判几年刑呢?”


因此,公安部门急需改变仿真枪的管理方式,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方式,只有行政处罚不能制止社会危害性时,才有必要启动刑事制裁手段。


自从2008年枪支认定标准大大降低为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之后,假枪真罪的案件,每年数千,已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从一年半前为刘大蔚案代理申诉时,就不断呼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并在刘大蔚案申诉状最后部分提出了一套仿真枪管理政策建议,其中就包括采取行政处罚手段。


仿真枪广泛适用于小孩玩具和野战玩家,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绝大多数无杀伤力。1.8J/cm²的枪支标准,打到人身只会留下红点;若以此为标准,很多玩具枪都会变真枪。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将导致大量玩具销售者、使用者涉嫌重罪。枪支恐惧症下的荒唐案件,留在历史上会成为司法笑柄。怕枪,但不要如此怕枪,草木皆兵。


鉴于中国现实的国情,我不反对加强对仿真枪的管制,但致伤力标准须大大提高。枪支的法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277.54J/cm²。但退一万步,至少应纠正过低的标准,恢复到2001年公安部公通字【2001】68号的标准,即枪口比动能≥16J/cm²,方能避免过多假枪真罪的荒唐判决和人权灾难。


许多当事人愿以涉案枪形物求取死刑,正如张海超开胸验肺,以万般无奈的方式自证清白:枪口比动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仿真枪绝对不是枪;它就是玩具。


仿真枪的威力远不如菜刀,若仿真枪以真枪定罪,那菜刀的生产、买卖、境外捎带、日常使用都应追究重罪。仿真枪的威力也远比不上弹弓、弓箭,若仿真枪以真枪定罪,那弹弓、弓箭的制作和买卖也构成重罪。


仿真枪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即可应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以轻刑处罚。国外有成功的管理经验,即仿真枪须显著标明,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一味全面禁绝仿真枪并以真枪入罪,不仅是懒政思维,更是漠视公民权利和自由。


2017/1/19



治安管理处罚法启动修订:

公共场所非法携带仿真枪最高拘十天



资料图:2014年8月6日,深圳警方集中销毁一批仿真枪、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修订意见稿加大了对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如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修订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那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修订意见稿还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禁止携带的区域、场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那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附则中,修订意见稿还明确,本法所称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本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街道等公众活动场所以及面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络应用中供多人使用的网上活动场所。


本法所称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相关立法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国务院审议,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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