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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谈天津大妈枪案 | 公安无权为法院制定法律

2017-03-14 诗性正义


徐昕按: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的申诉和再审,到天津大妈赵春华气球射击摊案,我不断呼吁个案推动法治:1、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3、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据报道,两高及公安部酝酿新司法解释,仿真枪入刑或松动......



朱征夫委员谈天津大妈“玩具枪”事件

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为法院制定法律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梦影


中青在线北京3月12日电 在今天下午全国政协社科界别的小组会议上,朱征夫委员谈及了去年引发舆论热议的玩具枪事件。去年冬天,天津市51岁的赵春华因为街头摆摊的6支枪形物被河北区法院一审判为非法持有枪支枪支罪。


这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指出,媒体和公众的重点集中在大妈持有的是否是“玩具枪”,枪支的鉴定标准过低等问题。他认为,这次事件主要反映出人民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运用自己的裁判权”。


“公安部门用自己的行政规定来进行界定枪支,人民法院是不是一定要用这个来认定枪支?”朱征夫发问。据他介绍,“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为法院制定法律”,只能用行政规定来界定。他认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人之常情来判断,可以参照行政规定,未必一定要拘泥。


http://m.cyol.com/content/2017-03/12/content_15742444.htm?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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