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大案 | 法院健身房开庭打人案 最新进展

2017-03-20 徐昕 诗性正义


健身房“开庭”?遭法官殴打?被关141天疑为毁证据?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法官打人”事件?……此案有些令人不可思议,也有点意思,我决定接此案,目的是希望透过诉讼寻求真相——到底是本案被告人打法官,还是苏辉法官打被告人?只有接近真相,才能实现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接手此案后,我尽力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和证人出庭申请,两次当面与主审法官沟通,一次到检察院去沟通。沟通的目标是希望此案能得到妥善解决,我认为最佳解决方式是检察院撤诉。我真不希望因此案的沸沸扬扬而出名,名气够大的了;我更担心脆弱的司法公信因此案而受伤。


接近真相的关键则是调取录像。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健身房开庭,本就可疑可笑。健身房自然是没有监控录像的;健身房没有监控就算了,但走廊有监控录像,法警有执法记录仪,应当调取。网友也在追问,雨花区法院为什么不提供、不公开?是不敢吗?


为了接近事实真相,我正式申请调取@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四楼走廊同步录音录像、法警执法监督仪记录等,但今天,竟然被@长沙市岳麓区法院 彭林霞庭长驳回,理由竟然是辩护人可以调取却没有调取。


被驳回的几项调取证据申请

1、2015年9月17日14:30-16:00,雨花区法院四楼健身房(案发现场)外走廊的监控视频

2、2015年9月17日14:30-16:00,法警处理本案冲突时使用的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视频

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或讯问被告人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

4、2015年7月23日前雨花区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特别是苏辉是否办理过离婚案件,调取相关裁判文书


诸位看看,如上证据,律师怎么调取得到呢?以法院的监控视频、法警执法监督仪记录为例,如果不是开庭等公务,律师进法庭都是一件困难的事,怎么可能调取到这些证据呢?公安、检察的同步录像,怎么会给律师呀?我认为,法官驳回明显是推诿和缺乏担当,并且也是对真相的排斥。


本案有一位公民辩护人——一位法官,他的哥哥、嫂子、妹妹被指控涉嫌犯罪,他已经提出调取录像等证据的申请,公民辩护人更不可能调取这些证据,且看彭法官大人又将如何推诿——不会推到我身上来吧?我们是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有些悲观,有些失望,我先前希望沟通解决、追查客观真相的美好愿望可能要破产了。也罢,我并不排斥激烈的诉讼对抗,期待公开审判让更多的人看到事实真相,顺便也可展示我还算高超的庭审技巧。


此事充分证明了我先前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十分正确的,岳麓区法院根本不适合审理涉及兄弟法院的本案。异地管辖实际上也是对法院和法官的保护,恳请长沙市中级法院,湖南省高级法院认真对待,将本案移送可能公正审理案件的其他法院管辖。


徐昕

2017年3月20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将案件移送长沙以外的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1、长沙中院指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

长沙中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为,“胡某、任某、胡某某涉嫌扰乱法庭秩序一案,经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19条,本院决定指定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判。”

与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商请不是指定管辖的理由,也不能作为指定管辖的理由,且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指定管辖要与同级检察院商情。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并非管辖不明的案件,也不是某下级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指定移送其他法院审判,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两种指定管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本案指定岳麓区法院审理之前,并没有其他法院审理该案,长沙中院属于直接指定岳麓区法院审判。


2、岳麓区法院审理本案难以避免公众对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本案发生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已是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长沙中院指定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临近的岳麓区法院审理本案,难以避免公众对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质疑。因为两个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彼此熟悉,本案又涉及到雨花区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作为邻居的法院很难不给面子。

司法中立、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异地管辖实质上也是对法院和法官的保护。


3、两审终审制难以落实

本案二审会上诉至长沙中院,而长沙中院作为本案发生地法院、审理地法院的上级法院,为维护雨花区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存在偏袒下级法院的可能性。这将导致上诉形同虚设,两审终审制难以落实。


4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

“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这一古罗马流传下来的法谚是程序正义的基石。众所周知,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关系极为密切,许多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都经常自称“XX市两级法院”。在公众看来,不仅岳麓区法院与雨花区法院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甚至长沙中院都与雨花区法院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岳麓区法院审理涉及雨花区法院的案件,实质上就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


综上,长沙中院指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岳麓区法院审理本案难以避免公众对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的质疑,有可能使得两审终审制难以落实。为保障程序正义,本案应由长沙市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岳麓区法院应报请湖南高院,将本案移送异地管辖。此时,岳麓区法院已经受理本案,上级法院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指定管辖。

以上管辖权异议请法院作出书面裁定。

 

此致

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昕律师

 

2017年2月14日


媒体报道

健身房“开庭”遭法官殴打

被关141天疑为毁证据


磅礴新闻 | 刘晟灏 发自长沙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图)


长沙市雨花区的“法官打人”事件是极有可能引起舆论轰动的,但也恰恰是法院后来采取的一系列非正常手段,让这件事“瞒天过海”地躲过了一次舆论风暴。


通常而言,对于地方法院来说,出现“法官打人”这样的丑闻,总归不是一件可以轻松应付的事。但对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区法院”)来说,起码在刘文斌等人一案上,绝对算得上是个例外。


一年多以前,在长沙市香樟东路8号雨花区法院四楼的健身房里,湖南省岳阳县男子刘文斌就被法官苏辉殴打了一顿,具体时间是2015年9月17日下午三点左右。


一位在场者回忆,身高仅有一米五多点的刘文斌在法官苏辉面前毫无还手之力,身上几处被打出血来。“法官打人”并不是一件小事,但刘文斌的厄运绝不止被打这么简单,他在过去近14个月里的不幸遭遇,要远比被法官打一顿惨上百十倍。


从过往的类似事件来看,那些没忍住冲动而对当事人大打出手的法官们,即便当地官方的袒护之心有多热切,多数还得落个“免职受罚以平民愤”的下场。原因很简单,人们对“法官打人”事件的容忍度,可能要比我们想象的还要低得多。公众们害怕的是,那些挥拳舞脚的法官们,是否在判案时也会像打人一样“彪悍”。


刘文斌也算得上是领略了一回这样的“彪悍”,作为被打者的他本是受害者,但警方也没有“放过”他,而且将他狠狠地推进了审讯室。经过三十多个小时的审问后,刘文斌被送往了看守所。


“要瞒天过海地将‘法官打人’这件事平息掉,并将伤痕消退毁灭证据,把被打者关起来的确是一种好手段。”刘文斌的弟弟刘国勇说道。当时被送往派出所的还有刘文斌的妻子与妹妹,因为当天进行庭前质证时,刘家就这三人进了健身房。


为获取管辖权办假居住证明


刘明是刘文斌最小的弟弟,刘明的妻子是谢某,他们两人是在2010年5月认识的,四个月后,他们便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他们的孩子出生。


由于是仓促结婚的,两人之间未能互相了解透彻,性格不合且两人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互相怀疑对方有婚外情,两人婚后生活可以说是一塌糊涂,2014年5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此后两人彻底分居两地,刘明长期居住在岳阳县,谢某也搬出了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


2015年7月23日,谢某到雨花区法院起诉与被告刘明离婚,她向法院提供自己个人名义的房产证和入住证明(目前,这份入住证明被调包成了刘明的入住证明),雨花区法院当即受理了这起牵涉数百万元财产分割的离婚官司,并且仅收取了300元的受理费。


由于刘明长期居住在岳阳县,他便向雨花区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雨花区法院没有该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不能立案受理,应将案件移送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刘明多次邮寄提交管辖异议书和自己的居住地证明,但雨花区法院苏辉法官不仅没有依法裁定管辖权,还多次带原告谢某及律师刘某去开具刘明的虚假居住地证明,企图强揽案件管辖权。刘明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直到2016年4月,长沙市中院裁定雨花区法院无管辖权,依法移送岳阳县法院管辖,岳阳县法院通知谢某补交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谢某撤回了起诉。


“为了顺利地将该离婚官司放在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谢某和雨花区法院的法官苏辉可以说是费尽心思。”刘国勇说。


2015年8月份,也就是长沙市中院裁定案件移交岳阳县人民法院前。苏辉多次带着谢某、律师刘某分别到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黎托派出所、谢某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以及黎托街道广益社区居委会办了“刘明”的居住证明。


事实上,这些都是伪造的虚假证明,知情人士透露,黎托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长为了不担责,2015年8月22日便将居住证明的原件从苏辉处收回了,不同意给苏辉开了,要苏辉谨慎开。


此后,即2015年8月26日黎托派出所的一位张姓警官出面又开具了一份刘明办理过居住证的证明(目前,这份证明在案卷中被换掉了),实际上刘明既没在雨花区居住,也没有去办理过居住证。在经过多番“协调”后,便有了刘明在雨花区居住的“居住证明”,那么雨花区法院也就“获得”了管辖权。


2015年8月5日,苏辉打电话告诉刘明称谢某已起诉他离婚。刘明将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在岳阳县的居住证明应苏辉的要求邮寄给了苏辉,可到了9月2日,苏辉却将刘明在长沙市雨花区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和办理了居住证的证明邮寄给了刘明。但事实上,这次的经常居住证明和办理了居住证的证明是苏辉协调以后伪造的,在这起民事诉讼中,法官苏辉带着一方当事人、律师多次去伪造虚假证明,可以说问题的性质是相当严重的。


刘明很气愤,他觉得自己明明没有居住在长沙市雨花区,却莫名其妙地被开具了几份虚假居住证明,他感觉到这其中“水很深”。他在9月2日当天打电话给苏辉,苏辉在电话里承认了是他自己去法院,派出所那边调的,“是的,是我去公安局开的呢。”苏辉在电话里说道,而刘明恰好将这段话录了下来。

刘明又致电给张姓警官,并质问道:“法官要你开(证明),你也不能开个假的啊”。而张某则回答他:“有本事,你去告”。

(刘文斌身上的伤痕)

网上发帖揭丑惹来一身麻烦


刘家人在与这些协助办理虚假证明的部门打过多次交道后,总算弄清楚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只要该离婚官司在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面的事情都是苏辉、谢某说了算。


倘若没有利害关系,很少有法官敢冒风险带着当事人去制造几份虚假证明,刘明越想越害怕,他怕自己那几百万身家最终会所剩无几。


在经过多方交涉无果后,刘明倍感委屈与无奈,他便将这件事的原委告诉了亲朋好友,亲朋好友写成了反映信,并发布在湖南省鼎鼎有名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上,将雨花区法院法官联合一方当事人造假之事公之于众。


他们曾寄希望于通过发帖来引起上级部门的注意,因为在湖南省,老百姓一旦有什么冤情,总会想到要去红网发帖,而且有很多大大小小的诉求就是通过在红网上发帖实现的。


刘明的亲朋好友可能还没有发现其中的“诀窍”,能通过红网发帖而解决问题的,多半事情是发生在基层或者偏远之地,牵涉到的权力部门级别也并不高。而刘明的亲友在红网上发帖揭发的是省城一家法院的乱象。他们早就后悔这么做了,因为他们发的帖子不但无益于解决问题,反而给他们带来了一身的麻烦。


到了2015年9月8日,刘明再次提出了书面管辖异议,并提出让法官苏辉回避本案的审理,但法院未予裁定案件管辖权,刘明很快就收到了雨花区法院的传票,2015年9月17日进行庭前质证,主审法官还是苏辉。


由于在红网上发帖揭露了法官、警察伪造证据之事,刘明害怕到庭以后会遭打击报复,而且恰巧那几天身体不太舒服,便授权委托他大哥刘文斌与嫂子代他去参与庭前质证,刘文斌的妹妹和妹夫也一同前往,他们想去劝告谢某回心转意。


9月17日下午,一行四人来到了雨花区法院,由于怕迟到,他们连午饭都没来得及吃,法院传票上写明的庭前质证地点为A424室,但他们一个楼层一个楼层地找怎么也找不到这间法庭,最后问法院工作人员,才知道A424室原来只是四楼的一间健身房。


当刘文斌一行三人走进A424室健身房时,他们看到法官苏辉早已经等在那里了,健身房的空间本来是足够宽敞的,但那些健身器材占据了大多数的空间,庭前质证则只能在狭窄的空间里进行,他的妹夫留在健身房门口等候。


法官坐在那儿,原告和代理律师也坐在那儿,原告桌上没有任何牌子,法官和被告桌上牌子倒扣着,如果不是桌椅摆放“方位”的提醒,根本就分不清哪张桌子代表着审判席,哪张又是原告席。刘文斌他们刚进去,在空着的桌子旁站着,很明显这边是留给被告的,被告席只安排了两张椅子,没有旁听席和多余的椅子,另外的一人只能站着。


或许为了尽量多地显示法庭的威严,法院工作人员用布将健身器材拦住了一部分。刘文斌当时心里有些忐忑不安,明明当天下午那个时段里,雨花区法院有很多审判庭都是空荡荡的,却偏偏要选在健身房里进行庭前质证。


他的忧虑并不是多余的,就像刘明不愿意出庭时的担忧一样,红网发帖的刘家亲友终于尝到了这位雨花区法院法官的厉害。


法官当庭痛殴被告代理人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但刘文斌对2015年9月17日发生的事情还历历在目。当刘文斌他们三人走进A424室后,大约是下午3点多,法官苏辉正在低头玩手机,他没有穿法袍也未佩戴国徽,书记员也没在场(来了一下又走了)。


苏辉没有给刘家人好脸色看,刘家人看到苏辉黑着脸说话,苏辉问刘文斌是否为被告,刘文斌如实地回答自己是被告的亲哥哥,苏辉又说道:被告本人没来,庭前质证搞不成,不搞了。


实际上,当天上午刘文斌早前就与苏辉电话沟通过,而苏辉也同意由其代替被告出庭。苏辉又问是否有授权委托手续,刘文斌便递交了授权委托书(目前,刘文斌的授权委托书在案件中也不翼而飞了)与亲属关系证明。但苏辉认为亲属关系证明盖村委会的公章不行,必须盖上派出所的公章,刘文斌解释称派出所已经不开这种“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证明了。


由于这一点异议无法调和,双方发生了一些口角,最终苏辉又表示庭前质证不搞了,必须要被告本人来才行。既然无法进行庭前质证,刘文斌要求苏辉退还授权委托书与亲属关系证明,苏辉拒绝了这个要求。


刘文斌也无可奈何,他问法官为什么会带着谢某去开具假证据时,苏辉发火了,争辩:你有什么证据?并且摔东西。可能是顾及到法庭的尊严,双方的矛盾还并没有被激发。


由于被告席上只有两张椅子,刘文斌的妹妹只能站着,而苏辉旁还有空余的椅子,在经得苏辉同意以后,刘文斌正上前弯腰搬椅子,就在这时,苏辉突然拿起桌子上的审判牌砸向刘文斌,由于力度并不小,而且砸了好几次,最后连审判牌都砸坏了,不仅如此,苏辉还用拳头挥打、用脚猛踢刘文斌。


刘文斌与苏辉的个头相差比较大,刘文斌完全无招架之力,他就任凭苏辉砸他、打他、又踢他,抱头蹲到地上。他没有还手,鲜血流了出来,粘在了衣服上,刘文斌逃出健身房,干脆脱了衣服,身上有多处伤痕,在场的亲人偷偷地将他受伤的照片拍了下来,然后再发送出去。


幸好他们这么做了,不然如今就不会留下任何证据。


由于苏辉打人时发出的声响很大,很快吸引了数十人前来围观,而且几个法警也来到了现场,并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刘文斌的伤情,刘文斌和妻子妹妹指着被苏辉打的伤口,说,还没开庭,就被你打成这样,哭着要求法院给刘文斌做法医鉴定。同时,法警让苏辉赶紧离开现场,被打的刘文斌则无人理睬了。


因为刘文斌被法官打得伤痕累累,而且自己也没有还手,他总觉得要讨回个公道是轻而易举的,刘文斌和他的妻子以及妹妹三人便去法院领导的办公室反映法官打人这一情况,他们一个办公室一个办公室地找领导,最后他们找到了一位梁姓副院长,这位副院长听他们讲了被打的委屈后也感到很奇怪,梁副院长告诉他们苏辉是少年庭的法官,原本是不接手离婚案子的,离婚案子一般都是由民三庭负责的,梁副院长又叫来了民三庭庭长,该庭长解释称他也不知情。


梁副院长又询问怎么会在健身房进行庭前质证,他又让法警去看看是不是真的在健身房搞的庭前质证,看现场有没有监控,法警回来后告知梁副院长:是在健身房,没有监控。


很显然,甚至是雨花区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如果不派人去验证,也很难相信会在健身房里进行庭前质证。要知道,这是一家办公经费充足的省城里的法院,它完全不会窘迫到那个地步。岳阳县总工会的多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了情况,该院有21间审判庭,当天下午有13间空置审判庭。


审问30余小时后被送往看守所


在面对一个被打者,梁副院长耐心地听取刘文斌他们的情况反映,但是并非所有的雨花区法院领导都有这样的善意。梁副院长称他不是主管这事的,应找主管副院长来处理,很快一位彭姓副院长就过来了,刘文斌后来才得知他是主管立案和少年综合审判庭的副院长,也是法官苏辉的顶头上司。


彭副院长是带着很大的火气赶来的,他们远远就听到彭副院长在大声打电话:叫几十个法警上来把他们控制起来。刘文斌说道:“我被你们法官打了,我是受害者,你们没有权力控制我”,但这样的争辩是苍白无力的。在几分钟以后,真的有几十个法警上来了,刘文斌、他的妻子和妹妹三人分别被带到不同的房间“休息”,“我被几十个法警团团围着,把我控制起来。”


这个时候,刘文斌的内心是几近绝望的,被法官殴打的他本想着能讨回一个公道,结果却反而被法院控制起来,他不知道要找谁才能讨个说法了。


大约是下午5点多了,由于早、午饭都没吃,刘文斌的肚子也饿了,法警们吃了晚饭,他恳求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希望他们帮自己去买一份饭来吃,但根本没人理会他的要求。


在当天晚上9点多,在雨花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警方的人来了,一位民警来到刘文斌“休息”的地方,并让刘文斌跟着他走,刘文斌又看到了一丝希望,他觉得警方会帮被法官打出血的他讨回公道。于是他问那位民警要带他去哪里,民警则告诉他:跟着走就是了,别问那么多。上了警车后,刘文斌最终被带到了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


由于圭塘派出所离雨花区法院很近,刘文斌很快便下车了,到了圭塘派出所的审讯室门口,民警狠狠地推了他的后背一把,他就被推进审讯室了,他瞬间感到疼痛不已。


也就是警方这一猛推,使刘文斌突然明白了,圭塘派出所不是来主持公道的,而是专门来“弄他”的。不仅刘文斌被带到了派出所,他的妻子和妹妹也同样被带到了派出所,而这两个女人既没有打人,也没有被打,只不过是下午进行庭前质证时的一个代理人和旁听者而已。


到了圭塘派出所以后,警方不让他们吃饭、喝水和睡觉,也不让他们上厕所,同时,还把空调开到很低并对着他们吹,他们忍不住要小便,便直接尿在身上,在经过30多个小时的冷、饿、冻以后,警方欺骗、逼迫他们在笔录上签了字。然后刘文斌及妻子被以殴打法官,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罪送往了看守所,等待他们的可能是检察院的起诉、法院的刑事判决。


刘家委托的律师和家人到看守所探望了刘文斌和他的妻子,他们得知真实案情以后,不断地找有关部门喊冤,但这一年多以来,他们都收效甚微,而刘文斌和妻子两人在看守所呆了141天后,终于在2015年除夕前一天被取保候审回家过年。


“铁案”背后的神秘者久未现身


就在刘文斌和妻子两人被关在看守所期间,刘家人和委托的律师曾多次向雨花区公安分局、雨花区法院提出,要求给刘文斌做法医鉴定,并要求雨花区法院提供刘文斌被打时四楼走廊上的监控录像,派出所的完整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就能将事实真相还原出来,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在与相关部门打过多次交道后,刘文斌的亲友和律师渐渐地看懂了这件事的“套路”。刚开始的时候,警方与法院都参与了“造假”,而且他们对刘家人的网上发帖曝光很痛恨,然后才有了法官当庭打人之事。而法官打人很容易引起强烈的舆论谴责,为了平息此事,警方和法院联合起来采取了非常规的手段,那就是把刘文斌抓起来了,只要刘文斌的伤好了,那么就没有“法官打人”的证据了,法院的人当时并不知道刘文斌他们已经偷偷拍好了照片,并且将照片发送出去了,他们“关人养伤毁证据”的做法也是徒劳的。虽然这是刘国勇自己的推断,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去支持,但他觉得自己的推断八九不离十。


既然人已经被抓到看守所了,那么就成了刑事案子,检察院、法院随后都得跟进。不然,胡乱关人就成了“冤案”,警方没法向上级交代。有内部知情人士告诉刘国勇,有雨花区的一位政法委王姓副书记在协调此事,他还曾扬言要将该案做成“铁案”。


事后,刘文斌的亲友找到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著名学府知名专家,他们认为雨花区法院的苏辉,黎托派出所的杜某、张某伪造证据,证人作伪证等涉嫌构成司法人员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等。但问题远不止这么简单,刘国勇称,这些人的职位并不高,背后有更高级别的官员在幕后指挥,有一股神秘的力量在干预这个案子,不然苏辉也没有那么大的底气敢多次伪造证据,当庭殴打被告方。


刘文斌明白了,如果刘家亲友没有在红网上发帖子,他或许不会有这牢狱之灾。事实上,因发帖而惹雨花区法院人员勃然大怒的并不是只有刘文斌一人,有网友发帖称,他曾于2014年发了一份判决书到论坛上,很快他便接到了一个自称是判案法官丈夫的电话,该男子破口大骂,并发短信威胁称:“下星期不把相片删掉,必定登门拜访,你也会在网上看到你老婆的相片的。”


无论刘文斌现在有多么地“大彻大悟”,他也自感蒙冤遭受了人生的一大劫难,如果他们二人扰乱法庭秩序的罪名坐实了,那么帮助伪造证据且当庭打人的法官和给予法官便利以及“整人”的警察都可以相安无事,这更让他们悲愤不已。


雨花区法院一位负责接待的领导在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时,曾称将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前,记者仍未收到任何相关回复。


正常情况是,长沙市雨花区的“法官打人”事件是极有可能引起舆论轰动的,但也恰恰是法院后来采取的一系列非正常手段,让这件事“瞒天过海”地躲过了一次舆论风暴。


可以这么说,有一股隐秘的势力在保护着雨花区法院的打人法官,这位在2015年9月17日在健身房里彪悍地痛殴刘文斌的法官大人,谁又能保证他以后不会彪悍地判决那些性命攸关的刑事案件呢?(应受访人要求,文中刘文斌、刘家亲友皆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pangbo.tv/common/news/id/9507609


回复关键词 获取相关文章


检察 | 烟花 | 大案 | 司法 | 宪法 | 伍雷 | 死刑 | 机场 | 枪丨上访丨司改丨无辜丨冤案丨申冤丨刑法丨刑讯丨律师丨人权丨旁听丨日本丨咨询丨阅读丨救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