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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共产党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

2017-04-16 诗性正义

徐昕按:转发学习徐显明先生的两篇文章:1、共产党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2、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显明教授

共产党既在法律之中

也在法律之下

还在法律之上


中国法学创新网


本文系徐显明教授在中国法治论坛(2017)上对第二单元专家发言的点评,标题为编辑摘取内文原文所加。

徐显明: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今天下午的发言和上午的发言一样精彩。但是和上午比较起来,今天下午的发言进入到了具体问题,上午是宏大叙事,今天下午的发言是侧重于讲关系。

沈国明教授的报告讲了三个层面的关系,要坚持依法治国的道路,在我们国家走我们的道路,最根本的还是要我们党依法执政,这是最根本的。而要依法执政,一定要从严治党,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张恒山教授的报告,是从哲理上阐述观点,今天他讲党和国、党务和国务、党规和国法这三者的不同,理解了不同,你才能知道他们同在哪里。今天的题目是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知道它不同,你才知道如何统筹,你才知道如何形成一体建设,所以研究他的不同,价值巨大。

李树忠是专注于问题中的一点,依法治国也好,依规治党也好,都是要抓根本,依法治国的根本,总书记说关键是依宪治国,管党治党还是要从党章开始,党章是我们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他把这两者的关系尤其是转化关系讲清楚了。

付子堂今天是一个新命题,老话题新说法,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但是他今天有很多的新意,尤其是在依规治党这个视角之下,怎样来理解法和政策之间的关系。

秦前红讲得更细,但是我看可能是受武汉大学易中天的影响,发散得太多,最后提了一些很好的建议。

五个人的发言都很有价值,我听完了有一些体会,也算是我的一个评论。第一个就是我们中国的法治道路到底该怎么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向法治,确实前无古人,历史上秦王汉武有那么多的朝代,尤其是盛唐,我们创造了中华法系。未来我们的法治能不能像唐一样,我过去有一个提法,能不能重塑中华法系,提取我们民族独创的精华。中国古代每一个伟大的朝代都缺不了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都同时具备的时候,这个朝代一定是鼎盛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有明君,第二个是一定有能臣,第三个是要有良法。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时候,这个朝代就是伟大的朝代。现在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总书记曾经告诫过我们,我们不能走西方的道路,西方的法治是自下而上,我们也不能走新加坡、日本和韩国的道路,这些国家的法治道路是自上而下推动而成。我们的道路怎么走呢?我们要调动两个积极性,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推进,和我们党领导的自上而下的推动。这两者结合才能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道路的关键和根本,就在于处理好党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处理得好,我们国家兴,民族兴,党兴。这个关系处理得不好,则国家衰,民族衰,党也衰。所以总书记在总结我们自己推进法治经验的时候,他讲了这样一句话,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各个方面,是我们的基本方略。这是一份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非常伟大的文献,在解决党和法治关系的时候,我过去概括为一二三四,一就是一个根本,二是两个必须,这两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认识:第一个必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我们都非常熟悉。但是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还有第二个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所以四中全会的决定要靠法治才能实现我们党的领导。三就是三统一,三统一是执政的意识。四是四个善于,三统一、四个善于是党成熟的表现,所以要解决好党的领导,根本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又在哪里?就要管党治党,而管党治党一定要从严,所以这里面有逻辑关系。总书记为什么在十八大之后提出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要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04年提出依法行政,04年这个年份是国务院第一次制定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纲要里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而且有一个时间点,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按照十八大这个时间表述,十年的话2014年我们就基本建成。在2006年我们提出依法执政,这时候发生了一个变化,尤其是国务院的法治政府概念提出来以后,后来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如果我们的法治可以分领域来进行的话,这是国家法治吗?国务院要建设法治政府,我们的人大呢?要不要建设法治人大?我们的法院要不要建设法治法院?检察院要不要建设法治检察院?总书记提出要共同推进,要一体建设。这个思想,党内法规和国法也要统筹,应该从这个高度来理解。党法最早是毛主席在1938年提出来的,毛主席研究过法律,到1978年,邓小平开始讲党法和国法之间的关系,我觉得那个表述是非常科学的,没有党法,国法也很难得到保证。这是第一次讲党法和国法之间的关系,所以是相辅相成,互相保障,作用一致,方向一致,本质相同。但是又作用于不同的领域,今天下午几位的发言中都讲到了它的区别。所以走中国的法治道路,就要解决好党的领导和法之间的关系,而党的领导的根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上,就只有解决好依法执政的问题,依法执政的根本就是要解决依规治党的问题。

第二个体会,今天大家谈了很多,包括秦前红最后的问题,党领导立法,一二三四中的四没有讲,就是这之间的关系,党领导立法是过去讲的,党保证执法过去我们没有这一条,三是党保证执法,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党的领导就是给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创造条件。还有一个是党要带头守法。

听完大家的发言,我在思考共产党到底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还是在法律之下呢?这些问题很多的领导者都在困惑,我的理解是,共产党既在法律之中,也在法律之下,还在法律之上。说它在法律之下是说党要领导立法,要保证法律的实施,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在法律之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坚持法治的基本原则。党在法律之中的时候主要是指宪法,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在宪法当中的,所以我们有合法性,所以共产党在法律之中。但是最后要理解共产党在法律之上,这是今天大家谈的法和政策是什么关系,共产党怎样领导立法。法律总是向后看的,它是对以往关系的肯定,但是一个先进的共产党,领导要靠思想领导,要靠政治领导,要靠组织领导,而这三个领导中最根本的领导是思想领导。思想领导才能表明共产党的先进性,所以我们要实时把握社会发展的规律,谁能准确把握这个社会发展的规律呢?就是执政的共产党,他把握这个规律以后,要实时对法律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共产党只在法律里边,不在法律外面提意见的话,我们就实现不了立法领导。所以党既在法律之上也在法律之中,跟其他组织一样共同遵守法律,也在法律之下。这是我听完大家发言以后的第二个体会。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我很长时间。

第三,今天上午文显同志的第一个报告,他讲得很好。今天下午的讨论,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开辟了中国政党理论,还有法治理论、法治学说的新境界,这是给我们的新命题。当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候,总书记给了我们五个内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第二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就是我们的政治立场。所以人民是我们的一切,是我们的根本。第三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西方法治最成功的经验,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坚持这一条,所以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我们借鉴过来了。但是第四项总书记讲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总书记说的两句话,法哀天下,得民心。第五点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今天总书记再讲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话,他会增加一个内容,就是依规治党,把党法和国法、党规和国法要统筹推进,要一体建设。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又一大亮点,又一大特色,也可以说是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依据。




徐显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求是》


  核心要点:

  ■ 古往今来,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

  ■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立法脱离了人之常情,背离了公平正义,失掉了道德之善,所立之法便难以成为良法。恶法的实施则贻害无穷。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对道德的捍卫。司法不公,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执法、司法如果失掉了惩恶扬善的功能,其本身就会成为罪恶的根源。守法是一种善,违法是严重的失德。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素。道德要发挥作用,必须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养,这是以德治国的文化基础。

  ■ 中国古代有“以吏为师”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的君子之范。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德法结合的根本。

  ■ 毋须借助宗教,即能解决人的终极精神需求和行为选择,这是中华文化的优势所在。为什么中华文明能经受住各种冲击而坚守根基?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条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政治文化基因。自秦统一中国后,历代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利用法律维护中央权威,利用法治和德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主题为“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的第37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阐明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

  一、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与道德同属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本质是相同的,但产生方式、实施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和功能作用是不同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法治,就是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用法律准绳规范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国家治理。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引导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早在十年前,习近平总书记还在浙江工作时就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高度概括。古往今来,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由此他得出结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这个结论是关于法律与道德辩证关系的深刻揭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

  二、德法合治,历史瑰宝

  在绵延近五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政治文化。德治、法治的思想和实践贯穿中国历朝历代,德法合治实则是中华政治文明的瑰宝,是中国古代王朝兴衰更替的基因密码。早在两千多年前,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隆礼重法”。汉代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到了唐代,人们更是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一方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建立一整套道德体系;一方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的法典——《唐律》。宋元明清时期基本延续了德法合治的传统。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如汉唐时期的盛世,正是礼法并举、德法合治的时期。反之,单纯德治如周代,最终导致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而单纯法治如秦代,则最终导致二世而亡。域外经验也是如此。历史证明,凡是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的国家,治理效果都比较好;单纯靠法治或德治,都难以把国家治理好。

  三、德法结合,相辅相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根本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觉悟的提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要发挥道德对人良知的教化作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法治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一方面,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守法是人类最美好的品德。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是更高层次的法律,道德对法治具有滋养作用。另一方面,在道德教育中要突出法治内涵,特别要针对我国人情积习厚重、规则意识淡薄的情况,注重培养人们的法治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注重在文化传承中涵养法治精神。

  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保障实现善有善报、恩将德报。立法与法律实践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始终,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人类法治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是,法律本于人情,各国无不把基本道德、重要公序良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立法脱离了人之常情,背离了公平正义,失掉了道德之善,所立之法便难以成为良法。恶法的实施则贻害无穷。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本身就是对道德的捍卫。司法不公,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执法、司法如果失掉了惩恶扬善的功能,其本身就会成为罪恶的根源。守法是一种善,违法是严重的失德。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实施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对缺少道德自觉的人,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单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手段进行治理。唐初之所以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成功经验即在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严重失德问题,做到了“道之以德”“齐之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当下如诚信缺失、电信诈骗、假冒伪劣等问题,都应用法治手段予以惩治。

  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引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经典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精神要素。道德要发挥作用,必须提升全社会的道德素养,这是以德治国的文化基础。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相统一,道德素养的基础是爱国守法。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公民道德素养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法治进程,培育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是实现德法结合的基础工程。

  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善政根本上靠为政之人。领导干部能否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对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道德氛围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中国古代有“以吏为师”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的君子之范。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德法结合的根本。

  四、坚定自信,开辟新路

  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好的治理方式。人类过去的一切发明,重在征服自然,自从有了法治,人类开始征服自己。法治,是全人类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共同追求,中华民族是最早发现法治价值的民族之一。

  在古巴比伦文明、古埃及文明、中华文明、古印度文明等四大文明中,唯一未中断发展而一脉相承的是中华文明。在中华政治文明产生儒家、法家之学的时候,才产生了古巴比伦文明和古埃及文明在地中海相结合的古希腊文明。古希腊文明因缺少原创性,故只能视为亚文明,其地位不能与四大文明相提并论。在此后二千五百多年的发展中,以古希腊文明为源头,形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其他三大古文明为源头而形成了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以中华文明为渊源而形成了中华法系。国家治理模式迄今大致可分三种:一种是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律+宗教模式,一种是以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为代表的法律与宗教合一模式,第三种则是由中华文明独创而在东方国家得到实践的法治+德治模式。

  自商纣灭亡之后,中国的先哲即已发现“敬天”“祀神”不如“敬德”,从而完成了从宗教政治向世俗政治的转变。此后三千年,神权从未取得过对政权和世俗的统治地位,“修齐治平”“内圣外王”“德才兼备”一直是中国“贤能政治”的基本要求。德治和法治相结合一直是中国历代政权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毋须借助宗教,即能解决人的终极精神需求和行为选择,这是中华文化的优势所在。为什么中华文明能经受住各种冲击而坚守根基?其中的原因很多,但很重要的一条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中国政治文化基因。自秦统一中国后,历代统治者都无一例外地利用法律维护中央权威,利用法治和德治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我们党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诚继承者、弘扬者和建设者。对历史上德法结合的优秀传统,我们要有充分自信,并批判性地继承,扬弃其专制性、等级性、工具性、残酷性,而继承其“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注重官德”“注重家庭”“立德修身”等有益的思想和实践,做好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发扬光大。我们既不能走西方法律和宗教相结合的道路,也不能走阿拉伯国家政教合一的道路,我们要走出一条新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为主体,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突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特色。这就是法治的中国模式,就是法治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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