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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退伍安置政策解读

2015-12-10 中国军视网
   老兵离开熟悉的军营后,往往面临着退伍安置的问题。今天,小编针对退伍老兵关心的安置政策进行了收集和整理,从“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退役士兵自 主就业政策”、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政策”、“退役士兵退休政策”、“退役士兵供养政策”这五个方面给大家找齐了相关资料。希望老兵在新的岗位上再次寻找到人生的辉煌!


一、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安置地
  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二)易地安置需满足的条件
  (1)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服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
  (一)自主就业人员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助
  (1)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2)地方人民正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立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补偿金增发标准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返回入伍前工作单位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五)入伍前已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复学待遇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保留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
  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
  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会乡后可申请承包土地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罗湖,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八)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当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九)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照顾
  (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
  (2)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 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
  (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三、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政策
  (一)退役士兵符合国家安排工作的条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兵服役期满12年的;
  (2) 服现役期间平均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相关规定办理。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们,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4)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受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5)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给退役士兵安置的工作标准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退役士兵退休政策
  (一)退役士兵享受退休安置的条件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二)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退休士官的退休费
  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
  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在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按百分 比和 全额计发的退休费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是指当在职士官调整工资时,退休士官也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
  津贴补贴,是指在移交政府安置前,还可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




  (四)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
  (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 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 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五)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
   国家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办法为退休士官提供服务,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医疗补助等,具体包括: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 基 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同等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务员的办法筹集,统一管理;在 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 当补助,其中,属于1级至6级残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门《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五、退休士兵供养政策
  (一)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修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二)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的待遇
  (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

  (三)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
  (1)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
  (3)护理费;
  (4)购(建)房经费补助;
  (5)享受其他残疾退役军人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


  (四)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 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五)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标准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 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 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六)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属
  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七)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来源:中国军视网

综合:军中三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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