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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来横祸

天水广播电视台 爱天水 2019-04-17


生活中

常常有朋友之间借用车辆的情况

很多人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儿

但有时候借出的是情义

还回来的可能就是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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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秦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接到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初步了解,得知这是2017年9月发生在秦安县成纪大道上的一起交通事故。

【秦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书记员 张文慧】当时是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西川小商品市场的时候,跨越双黄线驶入路左,就与相向而来的陈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两辆车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而辛某因为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随后,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警方认为由于辛某驾驶着两轮摩托车没有在最右侧的车道内行驶,并且在行驶中突然驶入路左是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警方查明,与其相撞的陈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并不符合技术标准,没有按期检验也没有悬挂号牌,属于违法上路的车辆,所以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秦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书记员 张文慧】辛某鉴定出来是有一处五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

虽然辛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由于伤势较重。辛某要求陈某依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对自己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辛某无奈,将陈某和另一人告上了法庭。

【秦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书记员 张文慧】他起诉了两个被告第一被告是陈某第二被告是王某陈某是车辆的驾驶者,王某是车辆所有人。他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0多万元。


原来在这场事故中,三轮汽车并不是驾驶员陈某所有,原告辛某认为,在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这辆三轮汽车属于有缺陷车辆,而车主王某将这种车借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法官究竟会如何审理?两位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调取交警部门的卷宗后认定,被告陈某明知道车辆有缺陷,还驾驶上路,本身存在一定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法官经过调查发现,王某的车辆没有办理任何保险。因此,法官认为,王某对损害的发生同样有过错。

【秦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蔡亚慧】最终我们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作为原告方承担主要责任的辛某,他应当承担整个事故责任的70%,作为驾驶员陈某应该承担责任内的20%,作为车主王某应当承担责任内的10% 

法官表示,其实在一般情况下,将机动车借给他人后,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是不用担责的,但如果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以下这几点车主们可得注意了。

【秦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 蔡亚慧】你要借车的这个人他是没有驾驶证的还有一种就是你明知对方喝了酒,你将车借给喝了酒的人驾驶的话,这也就是有主观过错的。

同时,如果车辆手续不全,以及驾驶者没有赔偿能力时,车主也需要担责,具体的情况要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具体分析,但不论怎样,车辆的正常安全是第一位的。

【秦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李建国】只要是机动车,必须经过检验,没有授权也没有检验,他的这辆车如果出去的话,那么他本身就是违法驾驶。


在这起案件中

辛某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所以也提醒每位驾驶者

遵守交通规则

有了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才能保证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

不受到意外伤害

本台记者:彭薇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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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刘丹

责任编辑:胡亚斌丨编辑:王欣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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